浅谈继承权可否转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件继承纠纷的案子。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下的财产颇为丰厚,既有房产也有分红。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三个子女为了分割遗产的问题则闹得不欢而散,最后还闹上了法庭。其中的老大跟老二关系较好,所以两个人合计着如何让老三少分或不分遗产。于是老大跟老二私下订立了一份协议,大致意思是老大本人不参加遗产的分配,其所享有的三分之一继承权由老二行使。这样一来,老二就可以分得三分之二的遗产,而老三只分得三分之一的遗产。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老大在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同时却将其继承权转让给了老二行使。那么,老大的这种“转让”继承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及立法精神,因而是无效的行为。

  不可否认,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但继承权却是基于当事人的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才取得的,应该说继承权是一种带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权,是以当事人具有特定的身份为存在的基础的,因此,继承权是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两方面特点的民事权利,这样就注定了继承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也就注定了权利主体在处分继承权时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继承权的主体要么行使权利,要么就放弃权利,除此以外别无选择。所以,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具体到上述的案子,虽然继承关系已经发生,当事人依法已经取得了既得的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以前,当事人尚未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其当然无权处分遗产,而案中老大的“转让”行为却直接地影响到了遗产分配的份额。表面看来,老大处分的只是自己的继承权,但是实际上其行为却是处分遗产的行为。毫无疑问,对自己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的处分行为当属无效。

  事实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继承权发生转移的只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种情形,而这两种情形都属于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客观情况。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平等地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继承人之间可以在遗产分割前互相转让继承权,那就必然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也就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了。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个人的浅见。只是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关于继承权能否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转让的问题尚无明文规定,相关理论的探索也似乎还没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说法,此故,笔者发表此文意在能够引起业界的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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