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六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稿


  肖扬院长提出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是什么关系,作为当代法官如何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等?全国法院系统都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大讨论、大实践。笔者就上述问题浅谈拙见。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

  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司法的功能、性质、价值、效果等形成的指导司法制度建立和司法实际的系统理论和主导的价值观。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是指导现代司法制度建立和司法实际的系统理论和主导的价值观。其主要内容就是: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文明。

  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司法公正表现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就是司法的规则和过程等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实体公正就是司法中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秉公办案。形象公正,就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和社会交往中给人们留下的看法、反映、评价和印象是公正、勤勉、廉洁和言行、表现适当。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首先要做到司法公正。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公正的理论基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依法治国条件下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就是司法公正的理论基础。作为当代法官,尤其需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现代司法理念支配着法官公正司法的一切行为。 例如,法官在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审查受理当事人起诉、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开庭审理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活动中,都应当以现代司法理念“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支配着法官司法公正的一切行为。法官在司法中,处于居中裁判地位,与当事人保持中立,阳光审判,不搞暗箱操作,审理透明,法官形象文明,公正、高效、独立、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平等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其次,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作为当代法官,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就自然以现代司法理念支配着司法公正的一切行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执行等行为时,自然会按司法公正的要求,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当代法官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就会下意识地保证司法公正,客观上促进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司法公正不只是现代司法理念 “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语言重复,而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法官司法中立,是司法平等、司法透明的基础,“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就是阐释司法高效与司法公正辩证统一关系,没有司法独立、司法文明,也是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司法中立、平等、透明、高效、独立、文明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司法活动的开展不能违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首先要做到司法公正。

  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所要求的、所期待的就是司法公正。 “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司法不公损害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根本要求、根本利益。做到了司法公正,才可能谈在法官头脑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二、推进法官职业化,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是一种一直被忽略职业特殊性的大众化职业,无从业准入限制,更无从业道德要求,对法官职业无任何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要求,从而导致进入法院从事法官这一职业的门槛低,入口不严,出口不畅,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大局意识、职业意识、廉洁意识不强,宗旨意识淡薄,作风上“冷、硬、横、推”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不公正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命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完善法官职业监督等法官职业化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法院范围实行初次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审核制度,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拟任命的法官是否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使法官职业准入更加严格和规范。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提高法官素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关键就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推进法官职业化,提高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一)加强法官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培训,推进法官职业化。

  现代社会中的法院处于社会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裁判位置,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人们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自然高,而期望越高,要求就越严。因此,要求每一法官都必须具有现代司法理念,不论从程序上、实体上和形象上都必须保证司法公正。法官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既是现实任务,也是历史任务,既要立足于现在,又要放眼未来,既要从大处着眼,又要从小处抓起。

  首先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使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每一个法官的头脑中树立。

  其次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司法公正,既依靠每一个法官去实现,又依靠每一个法官的形象去展示。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直观感受往往是从法官工作作风和言行举止开始的,法官的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着直接的联系,形象不当,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形象是法官品质、法官的司法理念的自然表现和外化。良好的法官形象,要求法官必须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在各种司法活动社会交往中,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不适当的表现,必须公正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从事法外活动时,必须避免与司法职务发生不适当的联系。

  增强法官服务意识,重塑法官良好形象。长期以来,部分法官由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大局意识、职业意识、廉洁意识不强,宗旨意识淡薄,作风上“冷、硬、横、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司法中实体、程序和形象不公正,严重影响法院和法官的良好整体形象。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强化法官的服务意识,开展文明服务,注重司法文明,遵守司法礼仪,培养良好的司法习惯,把严格司法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从人民群众满意处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处改起,重塑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

  再次是加强法官业务素质培训。一个法官要具有现代司法理念,不仅要提高政治素质,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而且还要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使主观想法追求司法公正,客观上能够实现。作为法官,如果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法理知识不强,实践经验欠缺,在司法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虽然出现差错的比例小,但是对个案具体当事人而言,出现差错的比例就是百分之百。要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不仅主观上不想出错,而且客观上也不能出错。因而必须加强法官业务素质培训,不仅培训法官的书本知识、法律法规硬性规定,而且还要加强法官的理论素养、现代司法理念培训,使现代司法理念成为法官的良好的司法习惯,成为法官的自然本能。

  (二)抓好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法官现代司法理念,保证司法公正。

  培训教育引导是提高和加强法官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法官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建设是保障,监督检查查处是重要手段。在强调自律的同时,更要完善他律机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习、竞争、奖惩、文明司法的各方面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保证司法公正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强化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以制度管理法官,以制度约束法官,从而减少法官司法不公正的条件。同时,建立监督检查网络,将监督检查贯穿于司法的各个环节,延伸于法官的“八小时工作”以外的业余生活,严肃监督检查查处法官的司法不公正、不文明的司法形象。

  (三)深化法官人事制度改革,把好“入口”,守好“楼梯口”,通畅“出口”。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无从业准入限制,是被忽略特殊性的大众化职业,对法官职业无任何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要求,从而导致进入法院从事法官这一职业的门槛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要求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化,就必须深化法官人事制度改革,把好“入口”,守好“楼梯口”,通畅“出口”,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发挥人才效能、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完善法官职业监督等法官职业化的具体内容,为深化法官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法官职业化,提供了政治、理论依据。法官职业化,才能有利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才能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三、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宣传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现代司法理念的传输、接受和树立,法官职业化,首先要求的就是法官的素质。但是目前不少法院因为历史的原因和现有人事体制,存在人事编制满员或者超员,想要的人进不来,想出去的人出不去,导致部分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以及现实中,法院干部的任免由当地党委、人大决定,经费由当地财政供给,使法院成为事实上政府的一个地位低的部门。曾经有一个县级领导说,“我不能管法官审案和执行,但是我能管法官的人”。这些现实问题,只靠部分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是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

  (一)加强普法宣传,宣传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虽然目前正在进行“四五普法”,但是作为法律专业知识来说,很多群众,甚至一些党政部门领导都是概念模糊,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法院职责和现代司法理念不理解。对法官要求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不再到田边地头、走街串巷调查、调解想不通。因此,法官在更新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宣传现代司法理念,使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就案办案、简单一判了之。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虽然单纯从法律效果上看是正确的,但社会效果未必好,从而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司法权威,必然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要向他们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制度,介绍一些现代司法理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以案说法,达到办案一件,宣传一片、教育一片。同时,法官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灌输和宣传一些法律知识和现代司法理念,来争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从而促进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促进司法公正。

  (二)宣传法院司法改革,宣传法院职责和工作。

  法院目前开展一系列司法改革,改革不合理的司法机制和管理制度,努力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公正与效率,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在社会上树立司法公正、廉洁的形象,来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和良好形象。法院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法官的司法公正,宣传法官在司法公正中的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宣传法院的司法改革、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机制和管理制度,宣传法院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在社会上树立的司法公正、廉洁的形象,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增进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从而争取法院的地位,从而推进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促进司法公正。

  总之,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加强法官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培训,推进法官职业化,抓好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法官现代司法理念,法官在更新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向社会宣传现代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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