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评析和展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5: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和录取情况已公布。据中国普法网北京12月4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录取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和西部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225分。据统计,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此合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2002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5.57%,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占4.43%,这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正在提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提高并保障我国法律职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可以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测试出了考生的真实水平,试题的命制是成功的。然而,在成功的同时,我们仍有必要总结一下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命制的特点并对2004年进行展望。毕竟,司法考试是法律人共同的事,涉及到整个社会对法律人公信度的认可。总之,让我们共同呵护好统一司法考试这一来之不易但又是非常必要和有真正意义的改革制度,让它一路走好。

  下面笔者不揣学识浅薄,对2003年司考试题作一总结。根据笔者对近几年律考和2002年司考试题命制的掌握,同以前相比,2003年试题具有如下特点:

  1.有所创新。

  创新的突出之处反映在2003年试卷四第8题上,该题为实例分析题,通过给考生一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交通秩序混乱而交通部门采用奖励市民摄像举报然后在电视台曝光的实例,让考生通过法理分析这一实例。这一实例分析题是案例分析题的发展,其优势在于:一是让考生关心时事、关乎社会、贴近百姓,因为法律就是要解决现实社会中纷繁复杂的纠纷;二是能很好地检测出应试人员的法学综合素养,如,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等。该题属于法社会学的范畴。要答好该题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理论法学功底,平时要用法学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民生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法律路径。具体到本题,命制者选材很好。该题选材涉及行政法、民法和刑事法三大法,存在公权和私权的交织。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这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乘车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如何保护?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等。

  关于此题型,笔者在首次司法考试命题前曾呼吁过,在第二次司法考试命题中被采纳,甚是欣慰。当然,此题型阅卷时必须严格掌握,注意公平。另外,30分过高,20分比较合适,因为这一题是否得高分直接决定考生能否通过。

  创新之处还表现在首开公布律考和司考答案之先河,这一做法使考生对自己所得分数心里有底,避免过去不公布答案给人暗箱操作的嫌疑。稍显不足的是未给出答案依据,另外有个别答案有错误,如果能给出答案依据,这样考生就更加信服。

  2.注重平衡。

  讲白了,试题内容和分值的平衡就是平衡各方的利益,但又要平衡正当的利益。2003年司考试题很好地把握了这一点。一是民法、刑事法和行政法三大法的平衡;二是在校生和非在校生的平衡;三是法学理论和法学应用的平衡;四是擅长法理思维和注重司法实践的平衡;五是法理和法条的平衡。如,增加法制史、2003年试卷四第8题实例分析题更有利于擅长法理思维的人、试卷四法律文书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纠错,命题者很会选择,既考了能力又兼顾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起到了很好的考核效果。法理和法条的平衡克服了应试者“法条中心主义”的弊端,使应试者必须学透法理,联系显示,重在应用。

  3.抓大带小。

  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的另一个特点是抓大带小,分值分布广和散。如,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7题对专利法进行了大分值的考核,这在以往的律考和司法考试中不多见。这种命题思路直接导致考生抓大放小复习策略的失败,进而使押题者受挫,就连在京城司法考试培训界享有较好培训声誉的万国培训学校都预测失灵;同时也克服了以往律考历年试题重复率较高的问题,对只做历年律考和司法考试真题就去应试的考生亦极为不利。

  4.联系现实。

  2003年的命题要求应试者在掌握法理和重点法条的同时,必须对近年司法实践中经典的案例、法律热点问题和重要法学杂志刊载的各学科前沿、权威的观点有所了解。如,2003年试卷四第8题实例分析题,给考生一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交通秩序混乱而交通部门采用奖励市民摄像举报然后在电视台曝光的实例,让考生通过法理分析这一实例。本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主编的第三期《法学家茶座》《汽车、塞车和其他》一文中有所反映。该文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博士。2002年《法学研究》第三期发表的清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周光权著《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文章的观点在2003年试卷二第47题:“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中可以找到。

  总之,2003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具有重法理、考应用、范围广、有重点的特点,考出了考生的真实水平,对考生的复习方向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这种命题模式应稳定几年。

  我们在肯定2003年司法考试命题成功的同时,有以下几点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是考试信息发布有误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的内容有: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但最终的试卷四大大超出此范围,而且所出案例比较偏和简单。二是考试信息发布应更及时,如何时考试,考什么,怎么考尽早公布,减轻考生焦急等待之苦。那么,如何更尽一步完善司法考试机制呢?

  1.关于考一次还是考二次的问题。就目前命题情况和社会实际看,一次考试比较合理,但从长远看两次更加科学,但笔者目前倾向于考一次。理由是:第一,从2003年司考命题看,尽管只是一次,但所考内容和题型已涵盖了设计的两次考试的内容和目标。笔者,在前面推崇今年的命题注重平衡还在于通过一次考试平衡了两次考试的内容和目标。可见,命题组织者和出题人是经过精心设计的。第二,事实上,各单位招人时在司考通过的基础上再考一次。第三,考两次考试成本太大。

  2.考试信息的发布要及时、全面、到位、准确,这方面高考和考研做的不错,可以借鉴。

  3.关于命题问题。命题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调动所有法律人及其他热爱此项工作的人们。另外,可以设计一个命题软件,对历年命题的各学科、各考点、各题型的分值分布进行登记、评估,以使命题建立在客观的统计基础上,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4.做大、用好司法考试这个平台。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多年来有关司法方面改革最成功的一个,引起的反响也很大,学界、实务界均有积极反映。司法部为此组织多次研讨会,就在2003年12月1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司法部在京召开司法考试国际研讨会。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有关方面专家应邀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对话,其中涉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北大法学院专门就司法考试召开研讨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更是将此作为合作研究项目,并将其研究成果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但是,关于司法考试制度的研讨还不够。如,法学界的教父曾宪义教授关于司法考试制度方面的讲话和文章不多,如何通过司法考试推动司法改革,如何利用司法考试这个平台提升社会对法律人和法律的公信度,提升法律人的社会地位,让整个社会对法律人信服、钦佩还有待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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