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考生必看:商法经济法易混考点汇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8: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公司法人机关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指公司的意思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 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公司的董事长担任。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2、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的范围明显大于人寿保险,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是5年,其他的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

  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很明显,保险代理人站在保险人的一边,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为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站在投保人的一边,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4、水资源与水流的区别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所有的矿藏和水流都只能是国有,不能为集体所有

  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注意:水资源包括水流,水流(如小河)只能国有,其他的水资源一般为国有,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历年真题:

  02年卷一单选6题

  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I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答案c。

  5、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尚未到纳税期的时候采用的,属税前措施,适用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到了纳税期以后不缴纳应纳税款的时候采用的,为税后措施。适用主体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扣划纳税人的存款才是税收强制措施,扣押、查封财产既是税收保全措施又是税收强制措施,而拍卖、变卖财产是税收强制措施。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围之内。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往年真题:

  03年卷一多选48题

  48.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不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

  A.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

  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

  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

  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答案:AD

  02年卷一单选10题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答案:A。直接见《税收征收管理法》38条

  02年卷一多选51题

  5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下列几种情况哪些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

  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B.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C.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扣押、查封物品的价值,须与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

  答案:ABC. 注意D是具体的保全措施,不是前提条件,因此不能选。

  99年卷三多选79题

  79.公民甲承包一商店,经查应补交个人所得税、营业税2万余元。甲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下列措施哪些是正当合法的?

  A.扣押甲的个人财产

  B.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

  C.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甲出境

  D.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吊销甲的营业执照

  答案:AC

  复习功略:关于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基本上每年都要考一题,只要好好掌握两者区别和《税收征收管理法》38、40条,考分还是比较容易获得的。

  6、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与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有考生对上述两者的区别感到困惑,其实仔细的分析以下,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强调的在于股份的数额,不管股东的人数有多少,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占所有表决权的2/3。

  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强调的是股东的人数,在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中,必须占有2/3以上的人,而不管其占有多少表决权。

  7、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区别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利害关系,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成立要件:3点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8、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区别

  保险费是投保人缴交的费用,保险费分一次性交纳(趸交)和分次(年交)交纳两种。看了一下各保险合同,一般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情形,发生在投保不到两年情况。而投保两年以上的只退还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投保人退保时可以领取的保险金。它一般会随着投保年份的增长的增长

  9、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损失。

  可见,确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私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宪法确立征收、征用制度,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

  10、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11、资本三原则

  股份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又称“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应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被认足或者募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立法要求。这一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公司在设立之际,其资本即是真实和可*的。藉于此即可防止公司滥设并防止欺诈与投机行为的发生。所以,这一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法的体现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且需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在公司成立时需认足和缴足。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清偿能力以及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资力。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体现该原则的规定有:(1)公司转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2)公司的原始股东对货币之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3)股东的出资只可转让而不可抽回。(4)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5)不依特别法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6)在公积金与公益金提取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则不得改变的立法要求。一般而言,资本不变原则的确立,在于杜绝公司资本增减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资本不变原则不仅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延伸,也是上述两项原则在实施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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