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状制作的体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9: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制作各类诉状,是我们每一名诉讼律师的最基础的,也是最根本的工作。我积累了多年的诉讼经验,取得了一些诉状制作的体会。

  目前在各类司法文书写作的教科书里面,都仅仅是告诉了诉状的写作者们,诉状写作的步骤,而没有就诉状的具体写法作出任何介绍。

  




一份诉状的写作,不仅仅是象这些教科书那样:仅仅有首部、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等。其实,我个人认为,怎样按照诉状内在规律的要求完成一份诉状的写作才是最重要的。

  一份诉状,除了告诉状和反诉状以外,其余的都是驳论文,而且所有的诉状都是由一个或多个三段论推理组成的。即使是驳论文,也是在援引的被驳斥文章的错误的事实叙述和错误的理解法律,而为了否定他们的错误,才形成了自己立论的三段论推理。

  我们首先谈谈告诉状和反诉状的问题。告诉状和反诉状是一篇立论文,它是由事实的叙述,相关法律的援引,法律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和密切关联的论述,这些部分组成。对于事实部分的叙述部分,就是我们所常说的三段论推理中的大前提;关于案件法律援引的部分,也就是我们的三段论推理过程的小前提;法律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和密切联系的论述和推倒理由的部分,就是我们在三段论推理中的中项的内容。通过上面的推理过程,我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我们想要达到的推理结论,即:论证了我们在诉状里面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支持。

  在事实的叙述中,我们必须要完成五个“W”。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谁,发生了什么事情以及事情的结局是什么。

  什么时间,表明案件的时效;什么地点,表明管辖地在什么地方;谁,表明主体是谁;发生了什么事情,则表明本案的案由是什么以及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发生、发展的全部过程;事情的结局,就是说明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一般说来,我们在制作诉状的时候,这些方面的内容都能够注意到,但是这种注意不是刻意或有明确意思的。大都是因为长期写作诉状或在叙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无意思地写出这些内容,很少有人没有从理论的高度去认识并探讨这样的问题。在我21年的律师生涯中,我看过很多份告诉状和反诉状,我发现这些告诉状和反诉状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往往都缺乏“中项”的内容,也就是仅仅在告诉状和反诉状中写明了所要诉讼的事实和经过,在事实叙述以后,也援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涉及本案法律和本起案件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论述则太过缺乏,甚至于有的告诉状和反诉状干脆就没有论述。我个人认为,这一部分,是一份告诉状和反诉状不可或却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缺乏了这一段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之间联系的论述,就象民事侵权案件缺乏了四个要件之一的:损害本身和损害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一样。如果缺乏“中项的论述”,我们很容易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模糊的认识,也就很容易使读这份告诉状和反诉状的人,对于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或法律依据是否充足,产生一定的怀疑或疑惑。就其推理过程而言,也是缺乏一个重要步骤,没有“中项”存在的推理,我们就不能完成一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这个三段论推理就很难成立或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完成它应该推导出的结论。

  除了告诉状和反诉状以外,其他的诉讼文书,比如答辩状、上诉状和申诉状等,都是驳论文。关于驳论文的写作,我们在中学时代就已经学习过它的写法。我们只要找出我们要反驳的文章的反驳内容,并加以援引,然后在反驳时,还是用告诉状和反诉状的写法,立足自己的观点,对方错误的观点也就不功自破了。一份好的诉状,就象鲁迅先生所言:我并无大刀,只有一枝笔,名曰“金不换”。在我做律师的初期,我读到过一篇绍兴律师写的告诉状:他们这篇诉状就是为了还俗以后的憎人,要回庙产的诉状。他们先是写了庙产坐落于什么样的一个名山之上,在这个历史悠久的庙宇里,曾经有过哪些历史名人的到访以及题词。然后说因为“文化大革命”,庙宇被当时的政府所征占,同时还迫使这些憎人们被迫还俗,以及叙述这些还俗后“释家”弟子不被世俗社会所接纳的凄楚的生活经历。然后说:我们这些憎人还都是一心向佛的虔诚的宗教信徒。他们要求重新返回到寺院里去再过木鱼兼青灯的生活。在事实叙述之后,他们援引了当时我党和我国政府是宗教政策(那时,我们国家还没有《民法通则》这一类的民事法律规定)。在“中项部分”,他们在援引了宗教政策以后,说:庙产从历史上说,乃“释家”产业,我们是“释家”的弟子,这些庙产理应返还给我们这些憎人。从宗教政策上说,我们信教也是一种符合《宪法》规定的信仰。从情、理、法三个方面来看,这些庙产都应该在“四人帮”粉碎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落实宗教政策,给我们返回。这是我认为写得相当好的一篇民事告诉状,以至于21年过去了,我还历历在目。只是我的转述使当时那篇令人荡气回肠的作品,变得索然无味。

  另外,由于诉状我们都是代书之人,应该以第一人称写更为合适。

  上述关于司法文书的制作方法,仅仅是我个人在多年的律师工作中的体会,决不是“放之四海”的绝对“真理”。

(作者:张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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