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191个会员国中,迄今(2004年8月15日)已有152个国家批准、加入或继承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还有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尚待批准。”⑷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约》,但由于《公约》的履行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因此我国至今尚未批准该《公约》,不过从长远来看,拖延批准并不见得有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政府将面临越来越大的人权保护压力,同国际社会加强合作,积极推进本国与人权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才是出路,批准《公约》并履行《公约》义务,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这一规定要求证人作证应当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平等的质证询问。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亲自与控诉方提出的对其不利的证人进行质证,或者由其辩护人对这些证人实施反询问,审查或反驳其证言的证明力或证据效力,⑸从而保障被告人拥有与检察官相同的权利和机会,这正是《公约》“平等武装”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arms)的实质内涵。《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此即我们所讲的“司法公正理念”,它要求法庭审判应当中立、公正、公开。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官便以控诉方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笔录作为裁判依据,不但使被告人失去了当面质证询问证人的机会和权利,而且大大降低了法官甄别证人证言虚假成分的几率,致使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往往带有片面性和倾向性,严重影响裁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