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践运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4: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事物和现象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引起的条件称为因,被引起的条件称为果。将产生作用的条件与被作用形成的条件连接的因素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连接因和果的链条。作用条件通过什么条件和方式对结果条件起作用是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刑法因果关系是研究犯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

  人们开始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是从个案分析中找共同的原则,后来发现单从个别的危害行为与事实结果分析的因果关系很难有普遍适用性,人们又将刑法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由于“法律”是个广泛的概念,包含的范畴很多,不利于因果关系的实际运用。为方便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践运用,应当从刑法学的研究体系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对其分类。

  1、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犯罪学和刑罚学。刑法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学研究对象分为犯罪构成的因果关系,犯罪形态的因果关系和刑罚量刑的因果关系三个主要因果关系。其中犯罪构成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形态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2、刑法因果关系根据危害结果的性质不同分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对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客体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结果犯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客观因果关系的前提。当事实危害结果程度达到危害刑法保护的客体时,事实因果关系即构成 客观因果关系。此时,事实因果关系的概率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概率。在行为犯中,事实因果关系虽不是产生客观因果关系的前提,但能在已经形成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的刑法因果关系中对犯罪形态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产生影响。在既行犯(危险犯)的情况下只可能对量刑因果关系产生影响。

  3、根据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相互影响的主体不同,刑法因果关系分为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四种因果关系。从哲学角度考虑所有的结果均有多种原因造成。刑法研究的是关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能在此基础上找作用的主体和被作用的主体。

  4、根据各主体相互 影响形成的结果过程中的概率和作用,刑法因果关系分为主要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微概率因果关系。
主要因果关系是连接危害行为与造成危害结果主要条件的链条。刑法主要因果关系中,危害结果引起的主要条件是危害行为,主要因果关系具有直接性、决定性和必然性。判断主要因果关系直接性、决定性和必然性受一定时期社会条件的影响,如科学技术、法律观念等。如案例:甲赤手空拳殴打乙,乙严重皮下淤血,淤血进入肺血管后形成肺血管栓塞,引起乙心脏骤停死亡。本案中甲的殴打是危害行为,乙皮下淤血、肺血管栓塞、心脏骤停是联接乙死亡危害结果的链条。如经当前科学技术证明形成栓塞是乙自身血液特征因素引起血栓则认定其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如证明普通人正常血液在该危害行为作用下都会形成血栓,则认定其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关系具有直接性、必然性。

  次要因果关系是连接危害结果与造成危害结果非主要条件的链条。危害行为向危害结果作用的过程中,因为其他条件的介入,中断该作用的过程,中断条件对危害结果产生起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形成刑法次要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不具有必然性、决定性、直接性。

  微概率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低于人们评价其形成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成为极偶然的因果关系。如案例,甲欲杀害乙,给乙买机票让乙乘飞机并希望飞机失事杀害乙,结果飞机失事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微概率因果关系。

  三、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因果关系是联接各犯罪构成要件的链条,是犯罪构成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离开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就不可能达到犯罪主观要件的统一,不能构成犯罪。

  1、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的要素

  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刑事犯罪主体、危害行为、客体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前提条件是确定刑事主体、危害行为客体和危害结果三个因果关系要素。
  (1)、刑事责任主体是符合刑法规定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2)、危害行为是一种直观的、表象的对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属犯罪行为要根据其与主体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刑法的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都会对刑法保护的客体的自然稳定的发展规律起到影响作用,两种行为都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条件。
  (3)、客体危害结果指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因危害行为产生的结果。

  刑法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客体危害后果有时不以事实结果为基础。在以实施某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只要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没有产生事实后果,也能产生客体危害后果。在以造成某种事实危害后果作为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罪名,事实危害后果是客体危害后果的前提条件。

  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一个事物可能承载不同的社会关系,危害一个事物可能造成多个危害结果。刑法一般选择危害严重的后果作定罪依据。判断这类客体危害后果前应先选择一个危害客体,然后寻找该客体的事实危害结果。如在破坏公用通讯设施罪中,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偷割通讯光缆,危害了国家对通讯光缆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公共通讯安全两方面客体。如我们选择盗窃罪的危害客体,应判断财产损害价值的事实危害结果。如我们选择破坏公用通讯设施罪的危害客体,应判断破坏光缆造成的通讯中断的事实危害结果。有些事实危害结果是抽象的,确定其危害结果应先判断危害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评价标准,再评价危害对象在抽象权益被损害后产生的继发性事实结果。如案例,甲侮辱乙,乙自杀。判断甲是否严重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依据行为人对乙的名誉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评价标准,再考虑继发性后果,不能直接从造成自杀后果认定事实危害后果严重。如果甲只是在平常的纠纷中有些辱骂的语言,乙因此自杀,不能认定甲对乙的名誉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甲在公众场合对乙长时间辱骂,令乙无可回避,或甲的言词和手段极为恶劣,即使乙自杀未果,也能认定甲对乙的名誉损害严重。

  2、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特征决定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分为主观因果关系和客观因果关系。

  犯罪主观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主体在危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链条。在刑法学中被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不能成为连接主体与危害行为的链条,不能构成犯罪主观因果关系。

  犯罪故意:明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中包括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同为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侧重刑事主体对危害行为的态度。犯罪目的侧重于刑事主体希望通过行为达到的危害结果的态度。

  主观因果关系反映了主体行为危害性,故意的危害性大于过失,在故意形态中,不同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不同的危害。某些犯罪构成要求具备犯罪故意时还必须有犯罪目的。

  犯罪过失属主观因果关系一种,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因过于自信能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引起危害结果的产生。

  犯罪客观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客体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刑法因果关系的划分原则,客观因果关系在多因一果、多因多果情况下根据危害行为对客体危害结果的作用不同,分为客观主要因果关系和客观次要因果关系、客观微概率因果关系。

  3、犯罪构成因果关系中主、客观因果关系的实践结合

  (1)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结合的原则

  主客观统一原则

  犯罪构成的主观因果关系和客观因果关系相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的链条,主观意识贯通到对危害结果起主要作用的危害行为才能将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完全统一。

  主因归罪原则

  与主要因果关系结合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基础,这是由主要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必然性、决定性决定的。在不存在主要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危害行为在向客体危害结果作用过程中,因果关系的链条被介入的其他主要因果关系(条件)所中断。被介入的条件与主体不能形成主观因果关系,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无法形成统一的 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反过来讲如果认定次要因果关系能形成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等于强行认定起中断作用的条件与行为人发生主观因果关系,无疑是让行为人替他人的行为或其他条件承担了刑事责任,这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如案例:甲殴打乙时乙突发心脏病死亡。甲的侵害行为被乙的心脏病致死的条件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该次要因果关系不能将危害行为直接联系到危害结果上,不能形成完整统一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如甲的侵害行为已造成轻伤后果,该次要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法定量刑基础,只能作为酌定量刑基础。

  (2)、结合方法:

  在行为犯中,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只要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就造成客体危害后果。客观因果关系都具有直接性、决定性和必然性。与主观因果关系结合可构成完整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在行为犯中,客体的危害结果只能由故意的危害行为构成。在行为犯中一般不存在客观因果关系与过失结合的情况。

  在结果犯中,对危害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要分别判断客观主要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微概率客观因果关系与主观因果关系结合的情况确定。
  
  A、客观主要因果关系与主观因果关系的结合

  客观主要因果关系与故意结合构成故意状态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情况下,不论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起的作用大小,只要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均为客观主要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的合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他人行为已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行为人连接,他人的行为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利用的手段。因此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合构成客观主要因果关系,可以与主观因果关系结合构成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作用大小只能反映其犯罪地位,对犯罪构成没影响。

  在共同犯罪中可能会因为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形成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如案例:甲和乙约定盗窃,甲望风,乙入室盗窃,结果乙入室实施了抢窃。在本案中甲不存在抢窃的故意,甲与乙的行为不能形成主观因果关系,不能构成抢窃罪。如果甲在乙实施抢窃时进屋发现乙正在抢窃,甲没有阻止,甲在主观上对乙的行为有放任的心理,形成了与乙的行为的主观因果关系,可能构成抢窃罪。

  客观主要因果关系与犯罪过失结合为过失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B、客观次要因果关系与主观因果关系的结合

  根据主责归罪原则,客观因果关系与主观因果关系不能形成犯罪构成因果关系。但是客观次要因果关系会因行为人的主观因果关系 转化为客观主要因果关系。

  在行为人明知存在中断条件,在主观上有希望利用或放任态度时,中断条件与行为人就产生主观因果关系。而中断条件因行为人意识的加入转化为行为所实施危害行为的手段和工具。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就从客观次要因果关系转化为客观主要因果关系。从而与主观因果关系结合构成故意状态下犯罪构成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以通过中断条件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自信可以避免则中断条件与行为人有主观过失的因果关系同样存在客观因果关系的转化。从而构成过失状态下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中断条件在行为人的意志之外的情况下与行为人不发生主观因果关系,无法形成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C、客观微概率因果关系与主观因果关系的结合

  在微概率因果关系与主观因果关系的结合中,从表面上看,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有主观故意,存在主观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极偶然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可以结合形成犯罪构成因果关系。这是一个误区。其实这里缺少犯罪构成的条件之一:危害行为。在微概率状态下,行为人利用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不能控制和利用的条件,行为人的意识作用不能引起被利用的条件发生。行为人与其利用的条件没有主观因果关系。与危害结果发生作用产生主要因果关系的是行为人不能控制和利用的条件。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中不包括被行为人利用的条件。从刑罚的预防目的考虑,行为的危害性尚达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求。因此在微概率状态下行为人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不能形成统一的犯罪构成因果关系。

  四、犯罪形态因果关系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一般存在于故意犯罪的行为犯中。结果犯一般只存在既遂形态。

  从对犯罪对象有没有产生事实危害结果可分为危害行为终了的犯罪形态因果关系和危害行为中断的犯罪形态因果关系。

  1行为中断的犯罪形态因果关系是区别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条件。

  研究行为中断的犯罪形态因果关系要先具有两个要素,行为人和中断行为。行为人对中断行为持主动放弃心理形成犯罪中止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中断行为持被动心理形成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因果关系。区别主动心理和被动心理在于行为人实施中断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对介入的中断条件的控制程度,可以控制介入条件中断犯罪行为是主动心理,构成犯罪中止,对介入条件不可控制而中断犯罪是被动心理,构成犯罪未遂。如案例:甲欲强奸乙时,乙对甲讲:“你的行为将负法律责任”。甲停止了对乙 的侵害。甲实施行为时对乙劝告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该条件在甲的控制范围,甲停止犯罪持主动心理,属犯罪中止。如果因乙的强烈反抗,甲放弃了对乙的侵害,甲对介入的条件是不可控制的,属犯罪未遂。

  2行为终了的犯罪形态因果关系是区别犯罪未遂和既遂的条件。

  按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对事实危害结果的作用,危害行为与事实结果的事实因果关系分主要事实因果关系和次要事实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对事实危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决定的因果关系。

  次要事实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对事实危害结果作用过程中因其他条件介入而中断,其他条件在其基础上引起事实危害结果,从而使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辅助的、间接的因果关系。

  主要事实因果关系在犯罪形态因果关系中构成犯罪既遂状态的因果关系。次要事实因果关系因存在中断条件构成未遂状态的因果关系。如案例,甲欲杀乙,购买鼠药在乙的茶瓶投毒,按该鼠药的毒性和比例,在水瓶需投5克鼠药才能致人死亡,甲只投放了2克鼠药。但是丙也欲杀乙,丙也购买了此鼠药,丙投毒4克,结果使毒性达到致死比例,将乙杀死。甲和丙的投毒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甲和丙各自受主观意识控制的行为不能直接造成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缺少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形成主要事实因果关系,其行为属故意杀人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利用中断条件,则构成既遂状态的因果关系。

  五、犯罪量刑因果关系

  犯罪量刑因果关系存在于各种犯罪类型中。犯罪量刑涉及三个方面:主观恶性、行为手段、事实危害后果。

  主观恶性和行为手段一般通过行为人与行为的主观因果关系判断。其中包括故意犯罪状态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

  事实危害后果需要通过危害行为与事实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事实因果关系对量刑因果关系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的情况,一种是酌定的情况。

  在法定以直接事实结果为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事实后果与危害行为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才能构成量刑因果关系。如刑法规定了某些危害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的刑罚,此时危害行为必须与危害结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才能构成量刑因果关系。在法定事实危害后果是非直接后果的情况下。事实主要因果关系和次要因果关系均构成量刑因果关系。例如刑法规定某些危害行为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处罚,受害人即使自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也构成量刑因果关系。

  在酌定量刑情况下,事实主要因果关系和次要因果关系均会对量刑因果关系产生影响。

  六、结论:

  通过刑法因果关系对犯罪主体、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连接,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于人们判断犯罪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作为刑法各个概念的连接链条,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受不同时期刑法各个概念研究的影响。本文讨论了对现行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运用的部分,只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片面内容。


  (作者:孙振宁,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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