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推动社区矫正有效运行的引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4: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 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其实就是让一些罪犯回社区服刑和改造,也有人将其戏称为“放虎归山”。尽管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但罪犯毕竟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社区也不同于监狱,推行社区矫正客观上给社区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隐患。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强、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高的罪犯,是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改造的。如果不加区别地滥用社区矫正,当然会给社区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把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一关,对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而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既可为把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这一关提供有效的保障,也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所谓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有效开展尤为重要。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措施的适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预测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

  一、实施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的意义

  1、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可以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

  社区矫正的推行,使一些昔日在高墙内服刑的罪犯可以到居民身边服刑,老百姓难免有些担心。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有更强的生命力。需要指出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价值与社区安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导致其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因此,这种模式不利于防止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已达到10%,给社区安全造成新的损害。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是刑满释放人员无法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的、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具有很多优点。如,罪犯仍然可以生活在自己家庭中,享有更多的人身自由,情绪也更加稳定,能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改造质量,促使犯罪人格向社会人格回归,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

  尽管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维护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要在实施过程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统一,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而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是制度设计的关键一环。从维护社区安全的角度来讲,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哪些罪犯回到社区不至于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的社区表现以及人格特征的充分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判决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犯罪的原因、犯罪后表现等进行调查,并评估罪犯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从而对该案适用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提供建议。因此,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可以防止社区矫正的滥用,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

  2、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可以增强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但又不仅仅局限在刑罚执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开放的刑罚执行来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社区矫正重在矫正,切实提高矫正质量是核心,也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标准。而要提高教矫正质量,积极探索和实践分类矫正、个性化矫正、心理矫正等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不断增强矫正方法的实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关键。而所有这些都是以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信息为基础。而判决前人格调查可以为矫正工作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因为判决前人格调查不仅仅是为社区矫正的适用提供参考意见,而且也能为判决后的矫正和帮教工作提供有意的参考资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依据判决前人格调查的内容为矫正对象设计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设定切实可行的矫正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从而极大地增强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的思考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走向深入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必须对人格调查的机构、人格调查员的资格与选任及其权利义务、调查的内容、调查的程序、调查的手段、调查报告的制作及法庭宣读等都应作明确的规定。

  1、人格调查的实施机关

  从法理上来讲,非监禁刑的适用仍然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畴,但是要保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法院不适合直接介入实际调查。此外,罪犯是否适合在社区服刑,社区应该最有发言权,社区的意见应当有表达的渠道。基于上述原因,多数国家的人格调查一般是由社区刑罚执行机构来实施,因为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我国也可采取这种做法,目前。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人格调查职能,如果将来建立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再将该职能转交至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来行使。此外,由于人格调查的对象涉及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领域,调查工作十分复杂,任务十分繁重,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可以让社会团体(如上海市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团体,即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参与人格调查,协助社区行刑机关做好人格调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人格调查的方式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看,人格调查的方式有两种,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对于案情较为简单、被调查人的情况较为清楚的,可采用书面调查,要求被调查人填写《被调查人情况调查表》、被调查人家长填写《被调查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即可;对于案情复杂,通过书面调查难以全面反映被告人详细情况,而这些情况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则由人格调查人员到被告人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所在社区等单位进行实地深入调查。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采用书面调查和实际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人格调查。

  3、人格调查的内容

  犯罪人格是由罪犯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犯罪倾向。因此,人格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个人因素。即被调查人的性格特点、精神状态、文化程度、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2)家庭因素。即被调查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子女情况、父母子女关系等。(3)社会因素。这里所讲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狭义的社会因素,即被调查人的社会交往、生活环境、生活变故等。

  人格调查机构通过对被调查人的人格调查,进而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作者:石先广,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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