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之我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为一贪污犯成功辩护判决缓刑后发现其党员身份和工作仍然依旧,并经过短暂的调试期后那隐藏在冰山一角之后的冰山显露出来,开了公司、购置了几十万的车子。从某种意义上说,不痛不痒的刑事惩罚恰似他们的温柔,即洗了黑钱又兼了一事不再罚的双保险,除了偷着乐外不大不小得还开了一场法律的玩笑。这是剥夺政治权利之我谈的缘由。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目标,也是和谐社会的三个标志。政治文明是最近两年才提出来的新概念,其突出的内容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相对于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概念,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或自身对政治评述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请愿权等。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治权利的概念,在学理上一般把34条、35条和36条归结到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的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刑法概括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

  宪法与刑法界定的政治权利内容不完全一致。刑法第54条所规定的四项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经过对比不难发现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治权利致使刑法与宪法相抵触,前两种权利较符合政治权利的范畴,后两种其实是一种资格权利,比如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应有公务员法调整,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应有公司法社团法等调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范畴。所以刑法此条款应细化为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权利两种。

  刑法总则有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类型、期限、适用范围和执行计算方式等内容,分则中有23个条文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涉及的罪名有26个,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六个条款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方式,但是剩余条款没有规定的原因好像没有什么规律可循,建议应全章都附加更为妥当;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四个法条涉及罪名分别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和非侵入住宅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和破坏选举罪,在这些罪中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和破坏选举罪符合宪法34条和36条的政治权利范畴,所以容易理解,但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和非侵入住宅罪的违法行为人是严重侵权行为,剥夺政治权利有点牵强,建议废除;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十个条款都处于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有些公共秩序就是国家政治权利的体现。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有三条同样和前面的一样存在标准不统一、无规律可循的毛病。
 
  司法人员、军人、身居高位的贪官等都没有规定可以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款,这和总则剥夺领导职务的规定不相符合。渎职、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等犯罪,这些人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管理者的身份,他们的职务犯罪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廉洁和威信,相比于普通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等罪相比更应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罚方法,为防止继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能,还要剥夺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除了总分则脱节及与宪法冲突外还存在与世俱进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一定的资格罚来惩罚公职犯罪和经济领域的犯罪有很大的必要性,比如对贪官设立政治和资格罚,可以减少犯罪,杜绝贪官贪污八百万坐牢20年一年挣四十万的心安心理,让那些与人民为敌的贪官污吏们的嘴不再咧开偷笑,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健全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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