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家的“馒头” 文艺家的“名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6: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史学家何人?专事溥仪生平研究的研究员王庆祥先生是也。文艺家何人?《末代皇妃》、《京华烟云》等电视剧编剧张永琛先生、《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解密》等文史传记作家贾英华先生是也。当然,最近在网上网下、街谈巷议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VS电影《无极》的著名导演陈凯歌先生,当然也属于文艺家之列。

  何为史学家的“馒头”?王庆祥批评《末》剧编造溥仪的“二度天津史”、杜撰媚俗的文绣“情爱故事”甚至期盼“二进宫”、虚构已被囚禁的张学良跟傀儡皇帝溥仪谈“合作”等涉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历史人物名誉等重大历史改变等“五大硬伤”、指出“历史不容‘戏说’‘胡说’‘瞎说’”、向报社记者提供的批评张有著作侵权行为的电子邮件;批评说“李淑贤女士离开人世还不到4年,只因为她没有子女亲属”,《解密》便“对李淑贤施以无耻的诽谤和恶毒的攻击”、“其笔锋不仅对准李淑贤,也对准了溥仪先生以及他的成功改造”、“未经授权,欺世盗名”、“编史造假”的专著《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是也。

  何为文艺家的“名誉”?张永琛在天津起诉王庆祥侵犯名誉权、王反诉张侵犯著作权;贾英华在北京起诉王庆祥侵犯名誉权、王反诉贾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是也。推而广之,平民胡戈先生制作的《馒头》在网上“光速”般传播、流行后,陈凯歌先生恼羞成怒:“我们已经起诉他了”;“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这显然也与文艺家的名誉有关。虽然都说“名誉”,但是其中又有细微的差别:前者属于“权威”与“精英”之斗,后者归于“权威”与“草根”之争。不分诉讼双方职业、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不管是“精英”、“权威”当原告,还是“权威”、“草根”作被告,都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因此说人家“小肚鸡肠”,似乎显得说话者不厚道了。

  为何要把史学家的批评意见说成“馒头”?因为王庆祥的批评意见与胡戈的《馒头》一样,本质上都属于文艺评论,只不过形式不同:前者虽然使用了网络时代的通讯工具“伊妹儿”发送、激光照排印刷出版,其实还是传统的文字评论,其中不免引经据典、驳斥论证、唇枪舌剑、口诛笔伐;后者则属于数字化视频短片评论作品,借助数码技术,解构拼贴,游戏反讽,亦庄亦谐,举重若轻,用爱因斯坦解说相对论书写“无极=无聊×2”的画面,对《无极》作出幽默的批评结论,开创了中国当代影像化影评先河,甚至被誉为我国网络电影的开山发轫。

  然而,以上对网络电影《馒头》的美言,并无贬低正统纸媒文艺评论的意思,更不是主张文学批评都要走后现代主义反讽、幽默一条路。当初,面临着陈导的气势汹汹、泰山压顶,胡戈说输了官司我赔不起,他既无反讽,也幽默不了。同理,对于张永琛的“什么也不懂,站出来指手划脚”、“满嘴胡说,独霸历史”的指责和其编写《末》剧依据的主要是徐翔等著《溥仪的五个女人》等素材和资料、“没有看过王庆祥的作品”的解释和要求赔偿名誉损失100万元的主张,王庆祥不能沉默、也幽默不起来,只好通过报纸向公众说明自己“并未在媒体上指责张永琛抄袭”、被动应诉举出近百项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采取反诉不成就徐侵犯著作权一案另行起诉、在徐案法律障碍扫清后再和张谈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诉讼策略;对于1981年贾英华把冒用李淑贤名义告王庆祥剽窃其“整理、编写”的资料的材料捅到内参、经胡耀邦总书记批示后立案调查、贾在由单位转交的信中指责自己“无耻”、“欺骗”、“肮脏”、2005年3月贾因王在《再解“密”》一书对其“以牙还牙”的言语起诉和要求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的主张,王庆祥更不能沉默、更幽默不起来,只能在违心地接受组织上的审查、自己据理力争的同时,依靠李淑贤给胡耀邦写信说明事实真相(1983年1月内参刊登信件全文并加编者按予以澄清、更正)、1988年由组织上为自己作出复审意见(结论为“‘不讲记者道德,采取卑劣手段巧取豪夺他人之功’等问题是不存在的”)、现在又被动应诉举出近百项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采取反诉不成就贾侵犯著作权、侵犯名誉权两案另行起诉的诉讼对策。

  胡戈是否侵犯了陈凯歌的名誉权?《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著作权?最后结果如何?敝人认为:胡戈没有侵犯了陈凯歌的名誉权,“名誉权纠纷”案由不对;如果《无极》的著作权人以胡戈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为由起诉倒可以。然而,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馒头》使用《无极》的画面等素材,属于合理使用、适当引用的情况,不构成侵权。官司不会开始,《无极》到此为止,胡戈不了了之;它只是给我们上了一堂关于网络著作权知识的普法课。

  那末,王庆祥是否侵犯张永琛的名誉权呢?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庆祥有权主张权利及进行文艺批评。王庆祥对《末》剧提出异议或批评以及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属正当。但其中有关著作权之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新闻媒体不应发表结论性或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已有结论的报道文章,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王庆祥不是侵权文章的作者,其对该部分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王庆祥侵权责任的认定和确定赔偿数额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判令某报社刊登向张永琛道歉的声明,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因维权活动支付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7万元。

  另外,王庆祥在与徐翔等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已胜诉,剩下的就是他与张永琛等的著作权纠纷了;为此,建议双方都别绷着脸,发扬“馒头饭”们的开放、娱乐、宽容精神,尽量通过和解解决。

  王庆祥是否侵犯贾英华的名誉权呢?怎样认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与《馒头》一案是类似的。假设《无极》方起诉了,法院如何判断胡戈创作《馒头》是《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适当引用”是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同样,在贾英华与王庆祥名誉权纠纷案中,重点应当考虑:原告的《解密》一书中损害李淑贤、溥仪形象的情节、内容、原告实施的控告被告“剽窃”的行为、原告发表的关于被告“剽窃”的言论,原告是否能提供出都是客观事实的证据?被告编写的《再解‘密’》书中反映的问题是否基本真实?是否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经法庭审理,如果认定原告能够提供出自己的主张都是客观事实的证据,被告将要承担败诉、赔偿的不利后果;反之,如认定被告书中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那么,依法就不应认定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将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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