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2: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目前国家税务局、司法部正在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进行调研。这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而言,是合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为国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促进律师业发展的税收调控政策建言策献一次重要机遇。为此本人结合自己所处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律师及其相关方面的讨论。

  一、 我市律师行业的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尚未建立律师业信息发布机制,律师行业的纳税基本情况,以及律师业税收增长变化与律师增长变化之间弹性关系的信息,各律师事务所均不掌握。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简报显示,我市2005年共有执业律师72人,全年业务收入106万元,人均收费1.47万元,根据各律师事务所多年经营的经验估算,律师从服务中所能获得的报酬约占营业收入的40%-50%,人均5880-7350元,略高于甘肃省最低工资,远远低于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由于律师业务收入分布极不均衡,80%的律师的业务收入仅占整个律师业营业收入的约20%左右,很大一部分律师艰难维持生存,一部分刚刚涉足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无法依靠律师业务维持生存,致使律师向大城市、东部地区流动的情况不断加剧,还有部分律师私下从事经商牟利,仅将律师业当作副业。另外年轻律师无法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和不稳定的工作现状,通过考取公务员的方式脱离该行业的现象也极其严重。我市及其西部中、小城市律师队伍人员老化现象极为严重,律师队伍青黄不接,收费较高的律师均是资历老的律师,这部分人退体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律师队伍后,律师业将面临后继无人的严重局面。

  从全国律师业发展的情况看,东部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及其他地区的省会城市有极少部分律师(不超过律师总人数的20%)从服务中取得的报酬较高,已经远远超过了居民的平均收入,应该说他们已经属于高收入者,但是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的绝大部分律师的报酬还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西部地区中、小城市的律师总体上均未达到高收入的水平,除少数律师的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外,绝大部分律师在生存线上挣扎,并且随着大城市的律师向中小城市不断拓展业务,生存情况正在日益恶化。

  二、 律师业税收政策及征管情况

  我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的税负与其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一样,但由于目前律师事务所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三种体制并存,实际税负并不公平,如国资所由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这一部分收入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国资所的实际税负显然低于其他民办律师事务所。另外合作所的律师从服务收入中取得报酬和根据投资取得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务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作律师事务所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此外,合伙律师事务所虽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但是合伙人的劳动报酬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合伙律师的实际税负实际上也较重。

  我市全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一直实行查帐征收,没有实行过核定征收。我们认为核定征收虽然可以简化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但是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不利于全面准确收集该行业的财务信息,不利于国家对该行业实行宏观调控,因此我们认为对律师行业查帐征收相对是合理的,也与《征管法》的立法宗旨一致。

  三、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其一、建议将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财政拨款也纳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范围,将国资所的律师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重点,以确保国资所与民办所税负上的公平;

  其二、建议对律师行业和会计、评估、管理咨询等高智力、高风险行业适用特殊的较低流转税税率。因为这些行业尚处于刚刚发育阶段,虽然对国民生产总值的直接贡献较小,但对整个经济的运行而言,具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经济运行成本、保障经济运行安全的巨大作用,应当大力发展,因此对这些行业适用较低流转税率,给予税收支持,有利于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三、建议提高律师及会计、评估、管理咨询等高智力、高风险行业所得税税前成本的列支扣除标准。因为这些行业的人才培养成本极高,如律师行业的准入条件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个人只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的高难度致使通过两次考试能够取得资格的人极其罕见,考取资格后又有法定的实习期,这些特点决定了一个家庭培养一个律师要付出极其昂贵的代价,这些代价只能通过从事律师服务实现,因此对这些行业的人员税前列支扣除的劳动报报酬标准与劳动密集型组织一样显然很不合理,不利于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另外,这些行业尚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空间不足是严重制约这些行业发展的障碍,国家应该通过税收支持政策,帮助这些行业拓展市场空间,因此应当提高这些行业市场营销方面的相关费用税前列支扣除标准;

  其四、建议从税法或税收政策上明确律师行业职业风险金应在税前列支。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风险程度甚至高于银行业,律师从服务中所取得的收入与其面临的风险极不对称,如律师从事某一项服务取得的收入或许只有数万元,但一旦发生风险,赔偿的数额将是几百万元或几千万元,风险与收益之间的比例数百倍,甚至数千倍,如果不在税法或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职业风险金的标准及其税前可以列支扣除,律师行业将无法面对巨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建议在税法或税收政策中参照银行业职业风险金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律师行业税前可以列支扣除的职业风险金及其标准,让律师通过执业风险投保,或在风险发生前提留赔偿准备金的方法防范风险,这对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其五、建议对整个律师行业的企业所得单独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西部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制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律师业发展的情况看,人才培养和市场运作资金不足是这些地区律师业发展缓慢,甚至萎缩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些地区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利于这些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精打细算,降低成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谋求一定的利润,以蓄积发展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在对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优惠的同时,加大对律师业个人所得税监控,引导律师将国家给予的优惠确实用于律师业的发展。

  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关信息统计和发布机制极不健全,本人思考的结论不一定极其可靠,不妥之处在所难免。为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依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收集手段和技术,对律师行业包括税收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对律师行业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包括税收在内的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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