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应公共利益要求的商业银行收费定价监管法律制度符合“WTO协定”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5: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有人说,如果对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进行干预,就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功亏一篑,甚至违背WTO关于“商业银行服务自由定价原则”的入世承诺。这里经济学家犯了一个错误,不要把市场法律监管与传统的行政干预画等号。虽然都是行政机关出面干预,但是传统的干预是行政指令计划,而现在是依据市场交易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纠错。难道西方国家的行政机关就不监管市场了?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自由市场交易秩序、还必须依法监管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关键是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市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9条,价格控制: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定价的服务: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收费,包括人民币的结算、清算和传输服务、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费和席位费,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
《服务贸易总协定》6国内法规2、(a)对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b)(a)项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成员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WTO规则首先是一个市场经济交易规则,而其是国家之间的交易规则。这个规则体现的是规范和秩序。既然是规范和秩序,就不会排斥法律手段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更重要的是“WTO”规则是国家之间的规则,不能凌驾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上。“WTO”规则明确承认协定的条款和内容不能成为改变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果这个规则导致主权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不能适用,那么这个规则就不应适用。只不过“WTO”规则约定了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银行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也是“WTO”规则的重要内容,更是世界各国保护民众利益的普遍准则。正确理解“WTO”规则市场自由原则是对商业银行的投资类业务和理财业务的收费定价行为。

  “WTO”关于“除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以外”的银行经营定价问题政府不得干预。这里要明确什么是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而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4政府指定价范围中明确其中包括人民币结算业务。跨行交易、刷卡消费、存折和银行跨行转账、支付水电、通信费用等都是人民币结算,而利用银行卡和存折存、取款是开展人民结算业务的前提。在此储户使用存折和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围绕着存、取款和交易结算的活动都是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存取款、跨行交易也不例外。所以,国家根据市场需要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银行卡和存折存取款、以及交易结算过程中的收费问题进行监管符合WTO协定规则。

相关文章


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
《劳动合同法》的创新及实现创新的保障机制
行政诉讼二审的代理策略、技巧
对干股受贿案件的认识及律师辩护技巧
建立适应公共利益要求的商业银行收费定价监管法律制度符合“WTO协定”规则
第一次参加法院招考……
律师法修改--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与应对之策
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写照)
兵败司法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