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云见日06司考经济法最后冲刺有奇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8: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济法---总是让人一头雾水

  经济法这布法的特别跟其它不太相通,它就是多杂散乱,多是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还有司法解释和条文数量是非常多的,这在其它几个部门法是最多,而且它的内容很杂,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说它散是涉及到各个理论体系,而且各个法之间互不相干,没有多大的联系,它不像民法、刑法,每一个法是包罗万象,有一个总则分则,一根线可以贯穿始终,但是经济法没有这么一条主线,银行法是银行法,拍卖法是拍卖法,土地是土地法,劳动是劳动法,你每学一个法就有一个基础体系,这也是很多考生提到经济法的时候很难的,特别是复习到最后阶段的时候。

  司考专家传授应对之策

  经济法中重要法在卷一中的分值

  根据历年情况,把经济法几十部法进行排列、组合。考虑一下它优先顺序,有几部法是必须作为重点来复习的,第一个是劳动法,劳动法每年分值要占到5?8分,还有第二部是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和土地承包法,这都是重点法条,还有消费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这几块法它的分值一般在5分或者超过5分,另外还有证券法,证券法因为去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把它和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后,证券法条文240条,从内容上看,比公司法条还多,尽管从历年看它的分值,证券法是一般的小法,它的分值相当于公司法的1/5到1/6的分值。

  围绕热点、法条复习经济法才是王道

  经济法只有二三十分,不要研究一些经济理论,复杂的东西。他这一部分的考察有一个特点,一般知识针对法条来进行考察,它考的比较浅,你把法条掌握了,法条本身包括一些要点,有时候兼顾法条和法条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注意事项,另外要围绕热点,历年考试中已经形成一种惯例,针对某一部法来讲,出题的人形成了考试的密集区,经常对某一项制度或某几种制度反复考察,形成热点。

  举几个例子,比如环境法,环境法他虽然从内容上来讲,非常庞杂,从学科讲,它包括污染防治、也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两块内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我们讲环境法就是污染防治法,就这个而言,会导致三种后果,有刑事责任,第二会导致行政责任,一般你环境超标,会导致罚款。

  土地法、劳动法应考必知

  土地法、劳动法,这几个大法也有一些相关的热点,土地法中,它有两条主线是必须每年都会考到的,一个是土地法中关于农用地的保护制度,农用低保户制度当然制度很多,耕地的保护,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制,它要有三级政策来审批,还有土地征用问题,农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被征收,列为国有土地这些相关的制度都是对农用地的保护,这些制度是一个考察热点。

  城市房产法应考必知

  另外一个热点,城市房产法中所提到的土地划拨制度,划拨制度我们过去四年有三年都考过了,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考,划拨制度每年都是重点。用地人从政府获地有两种方法,一是缴纳土地使用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这种方法在现实比较常见,但是土地的属性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它完全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所以它的流转,包括转让、抵押、出租,政府很少限制,所以它的各种流转的措施,实际上在民法中调整比较多,而划拨土地比较有特色,划拨土地是专拨专用,什么人能够取得划拨土地,划拨土地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每一个政策都有政府限制,划拨土地是属于经济法、有政府来干预这么一个特色,所以在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而言,划拨土地反而是历年考察的热点,划拨土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我们把它归结为四个要素,不是什么人有划拨土地都能转让的,考生在教材上认为说,政府或者军队我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我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转让是不对的。

  90年国务院出台一个政策,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在土地法颁布之前,那个时候我们国家没有有偿使用概念,在那个情况下,公司、个人才能使用土地。如果是政府取得划拨土地,政府搬迁了,搬到新区了,这时候你的划拨土地只能由政府收回,而且划拨土地还有其他的要素,你要划拨转让的话,必须要把所得的收益相当一部分和政府上缴给政府,只要是划拨土地,你只要转让、抵押、出租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而且光地,没有建筑物的话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绝对不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的,这些特殊的规则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完全不同,这是一个经常考的热点,讲它转上的几个要素。

  产品质量法必知

  产品质量法里边,有一个特殊的规则,比如说经常有考生把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这两个概念混了,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合同关系,是与合同的原理。商品质量出现问题了,购买者、消费者是没有什么选择权的,我们要把它和产品质量、产品责任搞混产品责任它是特定的概念,它是指产品有了缺陷之后,而这种缺陷又导致了财产,你这个商品本身之外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产品责任在法律定性上是侵权关系,产品责任的情况下,它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则,这几个特殊的规则是历年考察的热点,它一旦定性为侵权关系,生产商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就是除了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的意外情况你可以免责,不考虑生产商是不是有过错,都有承担责任。

  一旦涉及到侵权关系,生产商有过错责任。第三,一旦定性为是侵权关系,产品责任,消费者才有了选择权,这两种权利的诉讼时效不一样,产品质量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消费者必须在一年内进行起诉,但是侵权关系,产品责任制度这种情况下,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这两个概念有很多考生容易搞混,而这个考点经常在这一部分考察到。大致上就是这样,经济法这一块,我们第一个要抓住重点法条进行复习,第二个抓住历年考察的热点进行复习,这样可以节约时间,提高复习的效率,增加司法考试中获胜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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