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解2004 备战200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0: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4 年司法考试

  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25. 某单位会计甲在审查业务员乙交来的一张购买原材料的发票时,发现该发票在产品及规格等栏目中所填内容与实际采购情况有较大差异。




甲乙二人到仓库进行核对后,由乙在发票上进行更正并写了书面说明,甲将这张发票和乙的书面说明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 甲应将发票连同乙的书面说明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才能入账

B. 甲有权拒绝接受这张发票,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 乙无权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加以更改

D. 乙应将这张发票拿回出票单位要求重开或更正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会计法规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的知识。

根据《会计法》第 14 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故选项 B 为正确说法)。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故选项 C 为正确说法);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故选项 D 为正确说法,而选项 A 说法错误。

答案: A

26.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审批后 1 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B.  审批后 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C. 审批后连续 2 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 3 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D.  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关于耕地保护的知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 1 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 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连续 2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本题中选项 A 的错误在于,对于审批后 1 年内不用的耕地,处理方法是如果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而不是缴纳闲置费。选项 B 的错误在于,对于审批后 1 年以上没有动工建设的耕地,处理方法是缴纳闲置费,而不是恢复耕种。选项 C 的错误在于,法律并没有耕地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 3 年,就可以收回的规定。

对本题的争议是选项 D ,有考生认为该选项表述也是错误的,理由是只有闲置两年以上的,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无偿收回,并不是所有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自行决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持有上述意见的考生没有理解 D 项的题意。 D 项原意已明确:“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当然包括 2 年没有使用的此类耕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回收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回收耕地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属于其他所有,就应当交回原集体耕种。所以该选项应是正确表述。

参考答案: D

27. 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关于环境监督管理的知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9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题中选项 A 的错误在于,环境质量标准只有两层标准,一个是国家标准,一个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而不是各级地方政府任意制定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题中选项 B 的错误在于,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前提条件是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选项 D 的错误在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

提示考生:“备案”这一词相当关键,往往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在阅读记忆法律条文的时候应当着重注意。选项 C 所述是符合法条原文规定,是正确说法。

参考答案: C

28. 王某的日工资为 80 元。 2004 年 5 月 1 日至 7 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 7 天,其中 3 天属于法定假日, 4 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 7 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 80 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A. 560 元

B. 800 元

C. 1120 元

D. 1360 元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工资报酬的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 %的工资报酬。本题中,王某 4 天休息日应得报酬为 80 元× 200 %× 4 天= 640 元, 3 天法定假日应得报酬为 80 元× 300 %× 3 天= 720 元, 7 天共得报酬为 640 元+ 720 元= 1360 元。本题给出的参考答案是 B ,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答案应当是选项 D 。

参考答案: D

29. 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40 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 50 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  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 50 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 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 50 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  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 50 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知识。

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五种。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也就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者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二是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国家应该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现在世界上已经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传统国际法借用了民法中的时效概念,国际法上的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但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本题中选项 A 、 B 、 C 均以 50 年的时效来讨论岛屿的归属,显然是荒谬的看法,因此这三个判断均是错误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上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征服也称兼并,是指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版图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征服不缔结条约,但有效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征服国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二是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或者战败国及其盟国表示屈服并放弃一切抵抗。征服是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已经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本题中乙国强行占领甲国岛屿,但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因此,乙国并没有取得该岛屿的主权,加之前述也提及的时效问题,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 50 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故选项 D 为正确说法。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其中,强制割让是一国通过武力以签订条约方式迫使他国进行领土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随着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中被废止而失去其合法性。非强制割让是国家自愿地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等,非强制割让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提示考生:从历年国际法所考知识点来看,国际法方面的命题集中在基本知识点和与我国有关的一些制度上。因此,下列知识点应该是国家司法考试的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的类型与权利、国家边界、承认和继承、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海洋法中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关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条约的缔结、外交和领事关系中最基本的制度、联合国、国际法院等等。考生对上述知识点应引起足够重视。

参考答案: D

30.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 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 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国际责任的知识。

国际责任主要是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于国家,包括:(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7 )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以上是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8 )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9 )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是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者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但是,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国际不当行为须具备的第二个条件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本题中甲国警察布某疯狂射击造成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死亡,但因其行为纯粹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代表国家行事,国家对其行为既未失职也未纵容,因此,国家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D

31.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  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  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 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外空活动原则的知识。

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 20 世纪 50 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在苏联 1957 年发射人类第一颗卫星后,国际社会很快达成了一系列的规范国家在外空活动的条约,包括 1967 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 1968 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还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等,它们奠定了外层空间法的基础,以其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根据《外空条约》的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九项基本原则,涉及本题的有以下几个原则:( 1 )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自己片面私利利用空间。( 2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不许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3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本题中甲国人汤姆注册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是出于自己的私利,实施意图占有月球的行为,违反了共同利益原则,同时违反了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选项 A 、 B 、 D 都没有考虑到上述三个原则,因此是错误判断。

参考答案: C

32.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 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  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 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  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外交保护的知识。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其依据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 )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 2 )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这称为“国籍继续原则”。( 3 )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这就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本题中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被该国某公司强占房屋并被打伤,其首先选择的救济方式是依据乙国法律向乙国提出司法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当地用尽各种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能向甲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因此,本题中只有选项 B 为正确的救济方式。

参考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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