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执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30: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行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死亡,自己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日前,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宇(化名)的监护人刘某、王某珍赔偿原告彭某等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97338.42元的60%计人民币118403.05元;赔偿原告彭某等误工费3000元;赔偿原告彭某等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项合计131403.05元。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4日,被告小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大运”牌摩托车载乘二人从秩堂乡皇图村向小田村行进。行驶到秩堂乡东首村二组路段时,与龙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的未登记注册的“速易佳”牌摩托车在路中相向驶来。在会车过程中,双方均往北打方向避让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龙某死亡,小宇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4592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2592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被告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王某共同辩称,被告小宇偷骑其父刘某的摩托车去小田村,行驶至东首村二组与受害人龙某会车的时候,小宇从自己行驶右边道路向左避让,而龙某也往右边打方向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龙栽死亡,小宇自己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龙某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已经支付了6800元现金给原告方,摩托车也被原告方扣留。同时为小宇治伤已花费了近五千元,现因无钱治疗只好回家静养。该次事故也给被告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被告方没有能力负担原告方提出的巨额赔偿请求。故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4日,被告小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大运”牌摩托车载乘二人(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从秩堂乡皇图村向小田村行进。行驶到秩堂乡东首村二组路段时,与龙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登记注册的“速易佳”牌摩托车在路中相向驶来。在会车时双方均往北打方向避让,在道路北侧两车前轮及车身左侧相撞,造成龙某当场死亡,小宇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小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超载行驶,在会车没有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对引起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当事人都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小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超载行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行驶的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未遵循车辆靠右行驶的规定,会车时又没有减速行驶,以致与龙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龙某死亡,对此小宇应当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小宇应予以赔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小宇仅14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本人尚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监护人刘某和王某负担。刘某、王某对小孩监护不力,在小宇尚未成年的情况下,疏于管教,任由其学习和驾驶摩托车,故不能减轻二人的民事责任。死者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申请人彭某等4人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我院受理后即依程序于200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3月30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于我院指定时间配合执行。此后,被执行人所在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条件差,全部履行有困难,要求降低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执行。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和2007年8月20日两次找其谈话作了执行笔录,并多次召启双方协商和解无果,为此,本院于2007年8月20日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交纳了赔偿款8000元,其余赔偿款由被执行人出具了保证书,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考虑申请人的利益,并平息事态,报主管院长同意,本案确认的诉讼费10300元、执行费用600元共计10900元均不予收取,全部交由申请人领走。后被执行人委托其亲属向本院提出了具体的执行方案,由其亲属筹集赔偿款50000元作一次性了结,而申请人不同意并要求按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全部一次性支付,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仍按法定程序执行,但本院一直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也一直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造成本案暂无法执行的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暂时也没有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

  三、采取的措施情况

  茶陵县政法委书记也亲自督办本案并作出批示,要求将本案尽快执行到位,本院在接到徐书记的批示后,院领导对本案高度重视,特别是腰陂法庭把该案作为典型案件,立即组织干警安排专人,于2007年11月7日再次召集双方和解,被告执行人不予配合,拒绝来院和解,为此,腰陂法庭全庭干警于当晚到被执行人家里实施拘留无果,被执行人躲藏不见人影,之后,茶陵县政法委打电话给了当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派人配合法院执行。2008年2月25日,本院再次调集人员到被告家进行执行,被告刘某仍未在家,被告王某在家,本院遂对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本院通过秩堂乡党委书记与被执行人的父母联系,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通过被执行人的朋友做了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均无结果,期间还多次提审王某,王某本人同意配合法院了结本案,愿意与原告进行和解,但一直称自己负担重,没有足够的资金了结本案,现在自己又被拘留,拘留期间只有王的姐姐到拘留所看望,没有办法去凑钱,在自己出去之后,尽量凑齐审理时期原告同意的金额5.5万元(含已经缴纳的14800元)给原告。本院又找到原告,原告同意协商,但不同意按审理时金额进行调解,现在要求被告最少支付8万元(含被告已经支付的金额)。2008年3月日,茶陵县政法委召开由公、检、法三长参加的政法工作联系会议,经政法联系会议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在案件移送的当天,另一被执行人刘某就来到法院要求执行和解,第二天双方就达成了执行和解,并交纳全部赔偿款,至此,在县政法委领导和县院领导共同关注的一起执行案得以圆满结案。

  2008年4月7日上午9日左右,在一阵鞭炮声中,本案原告人即申请执行人彭某等4人给茶陵县人民法院腰陂法庭送来了“执法如山”的锦旗。


  (作者:刘秋明、刘晓芬,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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