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一案中对版权法中的滑稽模仿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此案中,被告Campbell是摇滚乐队2 Live Crew的成员,原告Acuff-Rose音乐公司是著名歌曲“Oh, Pretty Women”的版权人,2 Live Crew乐队对“Oh, Pretty Women”进行了讽刺诙谐的改编,并以Pretty Women为名而发行。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因具有营利目的而侵害原告的版权,判决原告败诉。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参考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一案,在滑稽模仿中,使用者并没有必要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只要它能唤起读者对原作的回忆,符合滑稽模仿的其他要求。当然滑稽模仿同样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