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同条款冲突解释规则--黄金规则和反立约人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4: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好像一只被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罗织的网包裹着的蚕,整天的工作就是埋头理顺网丝―――解决法律争执。这些争执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清而产生的纠纷。争执双方为此喋喋不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尽能事却难分伯仲。实话实说,此类案件很难辨黑白,而解决此问题的良药就是黄金规则和反立约人规则。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播出过两则具体适用黄金规则和反立约人规则的案例:

  案例一:车主新购的一辆宝来轿车被窃,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按照约定交付原厂原配钥匙,由于车主因先前丢失一把,保险公司只同意理赔50%的车款。车主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除免赔外的80%的车款,法院未支持原告“合同约定交付钥匙,但是没有著明数量是一把还是两把,属于约定不清”的主张,判保险公司胜诉。
  
  案例二:车主投保五座位车座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乘坐的六人都有不同的伤情。当车主请求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六人引发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围绕“车上负荷不得重于车体”这一条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法院理解负荷指六人重量而不是对人数的限制,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上面案例一是依据黄金规则判决的案件,后则是适用反立约人规则判决的案件。

  那么什么是黄金规则和反立约人规则?这两个规则又是怎么适用的呢?

  黄金规则和反立约人规则都是流行于英美法系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法理。英国迪普洛克大法官 1974年在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 ltd v. macaulay一案判决书中首次对格式合同下了经典性的定义,并将格式合同分成两类:一类是长期商业交易形成和固定下来的示范性合同;另一类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制定的无选择余地的定性化合同。黄金规则和反立约人规则均适用在格式合同纠纷案件中,用于解决条款争议解释问题。

  黄金规则可以概括为:“假如在一份商务合同中的文字,用详细的文法字眼分析,会导致一个公然违反商业常识的结论,则这个结论必然屈服于商业常识”。就象中国古代的黄金分割图案一样,恰如其分。既不能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钻牛角尖,也不可夸大或者无限制的阔宽外延,达到荒谬地步,必须符合一般人的注意和与社会习惯相吻合。黄金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上没有被明文确立下来,但是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这一规则的影子。

  这一规则具体适用于英国迪普洛克大法官界定的示范性合同条款争议解释方面。结合案例,车主丢失了一把钥匙,按照轿车生产配置惯例,轿车出厂原配钥匙两把。虽然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数量,但是法院还是依照商业惯例判决车主败诉。结合民法理论分析,因为车主丢失钥匙存在过错,使车辆失窃增加了风险,车主对失窃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和适用黄金规则判案是不谋而合的,达到了惊人的统一。
  
  反立约人规则先出现在我国的《保险法》上,后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反立约人规则通俗的说就是:假如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有利于立约人,或者有利于反立约人时,则按照有利于反立约人的意思解释。这个规则主要针对英国迪普洛克大法官界定的定性化合同(附和合同)。对格式合同文本提供者进行适当约束,保护弱者。结合本案,车主投保五座位车座险,虽然明确约定了五人但是又约明“车上负荷不得重于车体”。实际上,肇事车上的六人重量远远低于车体重量,所以法院采信了车主的解释,判立约人败诉。

  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但是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发展,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不断互相融合,对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来说适当借鉴国外法的先进理论,对提升自己法律运用水平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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