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职业的正义价值取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2: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正义是一个古老又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是公正、公平、公道。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德行;有人认为,正义各定其分,各得其所;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对等的回报--“一个以某种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自己是不公正的”;有人认为,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还有人认为,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以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校正正义涉及对受到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分配正义领域里,伤害者应该对其加害行为付出代价,受害者从加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校正正义。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正义而展开的,法律制度既是正义的体现,也是实现正义的保障。现代社会制度之所以强调正义,正义之所以能够超越秩序、自由、安全等其他价值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正义意味着对人权的尊重,因此,以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作为自己职业使命的律师就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

  在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职业是倍受人们尊敬的职业之一。虽然因文化传统、国民心理等不同,律师在从业条件、规模和职业转换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律师制度都是它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也是各自社会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律师作为独立的职业群体,其活动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人际交往到货物贸易,从经济投资到政治决策,可以说,没有一个能离得开法律和律师的帮助。

  托克维尔在对美国的民主进行考察之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美国是一个由律师统治的国度。律师在社会上地位之高,影响之深,以致人们称他们的事业为“自由地诠释真理”。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而胡乔木的一首称颂律师的诗句也常常为我们的律师所津津乐道、广为引用--“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在诗中,律师仿佛和法官一样成了正义的化身。特别是当事人在律师的努力之下权利得到实现之后,这样的评价和定位就会进一步强化,并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很多律师正是怀着维护社会正义的理想选择了这个职业,并将它视为自己的座右铭。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之所以能够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根本原因也在于律师是以实现正义为自己的职业价值取向的。这种以实现正义作为自己职业追求的品格与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选择是一脉相承的,因此,法治社会中的律师职业必然要求应把正义的实现作为其第一选择。

  1、律师是法律的实施者,其特有的身份与地位为律师职业的正义价值取向提供了必然。

  在西方国家,律师担当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和使命,在某种程度扮演着司法协助者的角色,如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日本则把律师称为“在野法曹”。西方律师所肩负的使命是由法律明确赋予的,如日本《律师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指出,律师专业组织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 美国的法官与律师尤其具有“血缘”上的关系,律师和法官其实构成了一个职业共同体,在组织关系和职业伦理规范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同样要承载法律共同体的信念和价值追求,即追求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律师不能因为其身份的独立性和职业的商业性而放弃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的正义追求。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社会高速发展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由于利益的分化和权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大量的社会问题涌现出来,正在或将要成为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如交通事故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医疗事故问题、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等,这些问题既是法律问题又可以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具有社会性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牵涉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处理起来相当棘手。在这纷繁芜杂的变革激流中,律师应该鼓足道德勇气,勇敢地为这些问题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要求,本着对法律和法律精神诚挚的理解,忠实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

  对这些问题的直面或回避,可以说已经不单纯是一个个体的问题,而是直接关涉到中国法治国家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能不能实现。法治一如权利,需要人们为它的实现进行不懈的努力和斗争。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专业群体,在实现法治的道路上更应该义不容辞。律师除了直接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以外,还必须捍卫社会的法治和正义,坚守自己的形象和信条,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的代言人和法治的守护人。

  2、法律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其独立性为其追求正义提供了可能。

  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客观上要求一支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支撑,而律师则是这个共同体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和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因此,律师能否开展法律服务,关键取决于能否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信任的前提条件是律师职业必须具有自己高度的独立性。试想,如果律师职业成为法院或司法行政系统的附庸,那么,何谈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理由呢?律师职业就其本质属性来说,就是通过独立的工作方式,运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进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一个根本要求。

  律师只有独立于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之外,才能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表达自己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真诚的理解。律师如果在身份上仍隶属于某个单位或某个个人,就无法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展扬自己的个性与自由。律师的独立包括二个方面:
 
  一是独立于委托人。虽然委托人与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律师是以其自身品格与法律素养执业的,如果委托人有违法或违反了道德伦理行为, 其行为对于第三人或公众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危害, 律师应从维护法律正义、忠诚法律出发规劝委托人放弃不正当利益或行为, 运用法律意识教育当事人做守法公民, 以拒绝不合理要求,而不能一味地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更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是独立于法院和法官。律师如果没有独立于法院和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品格,就会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想方设法与法官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于直接向法官行贿,而不是更多地把时间和精力用于研讨事实和法律。律师应当以自己对法律的信仰与理解向法官阐明对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观点,以自己的智慧与职业素质赢得法官的尊重,而不是靠非程序的因素影响法官做出判断。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可以说暗含着对律师与法官关系畸形的隐忧。《规定》的出台,既为维护司法公正对律师与法官进行了行为约束,又为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给予了规范性指引。然而这些还不够,律师职业要实现独立和自由,首先要求立法上明确律师的性质和身份。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法治如果说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

  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人们对法律和律师服务的需要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在即将修订的《律师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律师为独立和自由的法律服务者,否则律师仍将很难获得社会广泛的信赖,而这必然又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秩序的追求。

  3、律师是面向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其广泛的社会活动空间为其实现正义提供了选择。

  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律师的舞台不是滔滔不绝地进行理论阐述的三尺讲台。律师是精通法律、维护正义的人,因而对法律所确认的公平、正义,应当有比一般人更为深切的认识,更为透彻的领悟,更为强烈的信念。律师是通过个案实现社会正义的,律师办案的过程也就是伸张正义的过程。律师通过向个别当事人的服务,推进了社会的整体文明和进步,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毫无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职责,是作为律师职业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的利益与正义的原则发生冲突时如何调和?律师应当由正义,而非当事人利益所引导。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时候,不能够只考虑法律规范本身的问题,从而利用法律规范满足当事人的任何主张,而应当对那些决定法律规范之存在的更根本的价值予以考虑,这里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正义原则。如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必须根据其主观过错、加害行为大小和致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为其侵权行为代出法律代价,否则就无从实现校正正义。

  为此,律师在代理侵权案件被告方时,应本着正义的理念向当事人解释并说服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只考虑替当事人摆脱责任。同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又不是漫无边际的,其承担责任的大小应与其主观过错和致害结果相当,律师应查明可以减轻或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事实与情节。为此,律师就不能在接受委托后,仅仅是流于形式地被动替当事人走完法律程度,否则,就无从实现民事责任中的分配正义。可见,律师职业的正义价值取向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不冲突,律师的职业伦理所要求的“为当事人服务”同样应当服从正义的原则,不能将正义抛弃一边,更不能做一个没有灵魂的法律专家。

  记得有这样一个小故事:一天早上,海水把许多小鱼留在了沙滩,一个小孩正奋力将一条条挣扎着的小鱼抛向水中。有人过来问小孩:你作得完吗?谁又在乎它们呢?小孩却一边抛一边说:这条在乎,这条在乎,这条也在乎......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可能没有去计较一个律师总共实现了多少社会正义,但对律师服务的对象来说,每一个案件就是给予当事人一次相信正义、看到正义的机会。律师执业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阐述法理与宣讲正义的过程。

  一方面,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可以社会生活中的庞杂现象概括成法律现象,将众多因素提炼成法律因素,从而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陌生的“法言法语”里蕴含的真实意义,从而帮助当事人理解并相信法律隐含的正义理念。另一方面,在法律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还产生了一套有别于日常社会生活的逻辑思维和规则理念,如“举证责任倒置”、“无罪推定”等,没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掌握。律师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工作将具体案件同相应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促进法律权利的兑现和法律秩序的产生。因而,律师的产品不是简单的劳务过程,而是一种渗透着正义理念的精神服务。

  4、律师是精通法律的职业化群体,其对法律的深刻的理解与独有的钟情为其追求正义提供了保障。

  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他能自觉地以法律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尺,基本准确地判断社会生活中的不正义现象。当他看到一些不公正的社会现象有违正义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替公众讨还公道。

  近年来,律师参与了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如2002年2月28日,河北律师乔占祥不服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涨案、同年,1月23日北京律师程海起诉铁道部不履行职责导致自己未买到火车票案、7月14日,北京律师、法学博士李刚起诉全国牙防组收费认证案、8月24日北京律师王福江起诉国家林业局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案,还有的律师为了捍卫消费者对邮政服务的了解权而起诉了邮局,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对公安部提起了诉讼,甚至有的律师为行政部门多收律师资格证书的工本费而要求起诉等。

  通过这些诉讼,我们看到了律师的正义感,这是一种自觉地维护正义的力量。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严格分野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他们失去了介入市民社会不正义现象的法理基础,特有的身份与地位优越感也使他们不愿介入,而律师自觉地承担起了本来就不应由他负担的义务,体现了一种责无旁贷的道德责任感。

  有的人认为这么做有点荒唐,或者认为得不偿失,并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然而,这些案件中的律师,通过诉讼想要得到的回报,并不是请求被告给付多收的几十元钱或几角钱,或者根本就没有关心自己的钱,而是勇敢地发动对习以为常却并不公平的社会堡垒的冲击,向漠视民众利益的权威机关挑战,以促使被告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律师们以自己微薄的力量矫治正义的行为,是法治实现的舆论力量,是默默无闻、艰难探索的民间正义力量,更是对法治的一份期待和推动。虽然大多公益案件的结果是法院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胜诉者凤毛麟角。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律师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影响,那些看似微弱的义举也会凝聚成一股强大的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正义离公众也越来越近。

  正义,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理想和境界,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但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着的。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现代法治社会之所以需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或无知,而主要在于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社会传达一种正义与法治的精神,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

  强调律师职业的正义价值取向,在当前的中国法治现状下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律师职业在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民众广泛的认同,但是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对律师职业仍抱有根深蒂固的歧视和偏见,这种现状是不利于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就需要律师从业人员从自身做起,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在民众中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律师广泛、全面地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作者:袁振甫,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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