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免费法律咨询对律师事业的危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所谓法律咨询即是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是指法律专业人士(本文仅指律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就工作、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提出的询问,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活动。《律师法》第25条 、第26条明确将法律咨询列入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可以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法律咨询是律师向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机关和外国及港澳台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服务内容不仅涉及国内的部门法,还涉及到国外的有关法律及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现阶段,法律咨询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一是接待来访者,回答他们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二是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三是就某一事项应有关单位、个人的聘请、委托、请求,对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解释、提出建议或提供解决方案;四是上街、下社区(乡)回答群众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五是在各种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回答读者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从无偿有偿区分,前三种应该是收费的,后二种一般是免费的 ,而在媒体上提供法律咨询有时可能是需律师掏钱的。从形式上看,律师法律咨询大都是口头答询,有时也有书面的,如出具律师意见书等。

  律师上街、下社区(乡)或在媒体上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是有关部门的要求,也是尽律师的社会义务,或是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或是为了宣传自己,免费自然无话可说,甚至是乐意的。但是,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最大量的还是在接待来访者一块,外国同行对于法律咨询是严格按规定、惯例收费的,而且标准不低,而在我国,虽然律师收费办法规定法律咨询可以收费,但这些最大量的法律咨询在许多情况下是免费的,前几年还收少量的费用,现在基本不收了。

  据笔者观察,有的来访者是明的要求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他询问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解答,但没有付费的表示。这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是有思想准备的,也可以说是心甘情愿的。而有的来访者却是暗的免费,他以要求律师代理案件或准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名,提供了相关资料,询问案件(事件)该怎么处理,诉讼的风险等等。律师对于这种来访者往往竭尽全力使出浑身解数,详尽的分析案情(事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接下案子或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来访者的本来目的就不是为了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了解案件(事件)处理的法律方案之后,往往扬长而去,律师为其供了一次免费的午餐。某杂志前几年曾刊登过一篇文章,说到上海某公司遇上一起标的巨大的诉讼,老总打听到几位擅长办理此类案件的著名律师,就亲自上门拜访,表示要求律师代理该案。律师十分高兴,以为天上掉下了馅饼,遂认真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和资料,详尽的提出了案件的处理意见。事毕,老总请律师上高档饭店吃了顿丰盛的美餐,至于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事再无下文。该老总如法泡制,咨询了三位著名律师,分析了三位律师的方案后,各取其长,自己出庭参加诉讼,结果轻胜对方。

  作为专门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本应对此类人有所警惕,可被人称为“人精”的律师为什么一再上当呢?个种原因值得深思。笔者认为,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不在当事人,而在于律师自己。当事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不足为怪的,怪的是律师自己,这说明:一是律师对社情民情了解、把握不够,我国律师尚不成熟;二是律师急于揽案,我国社会对律师需求不足;三是律师作为个体急于推销自己,律师业务开展无序。这些都说明我国律师事业尚在初级阶段,我们这一代律师任重道远。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 因此,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商品,法律咨询是法律服务商品之一种。商品是有价的,要求得到法律服务的人必须付出相应的对价(法律援助当然除外)。笔者认为,律师无限止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将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带来严重的损害:

  1、法律咨询作为商品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客观规律,俗话说“好货不贱,贱货不好”,无限止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自降律师身价;

  2、当事人多头咨询后,律师失去了潜在的客户,社会对律师的需求减少;

  3、律师的业务量减少,律师业务收入也相对减少,律师的收入减少,动摇了律师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

  4、来访者得到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后,自认为能处理案件,殊不知诉讼过程是千变万化的,一旦败诉,就认为律师不行,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5、有的律师认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来访者占用了时间又不收费 ,便失去热情,失去耐性,对来访者厌烦,三言二语打发了事,引起来访者对律师不满,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6、有些律师担心来访者弄懂了相关法律,自己无法揽到案子,于是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时点到为止。来访者却认为律师也不过如此,这也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而且,根据有关规定,接待过该案件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是不能为该当事人的对方代理案件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笔者曾极端的设想,要是某市、县有6个律师事务所,要是某当事人上这6个律师事务所统统咨询一遍,他不但可以得到该6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供其参考,且该6个律师事务所还不能为其对方提供法律服务或代理案件,如此,整个律师行业将陷入何种地步?

  法律服务收入是律师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而法律服务收入全在于案源。业内人士都认为中国的律师过剩了,而不是不足。你到各个律师事务所深入调查,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律师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到了案源的开拓上。案源稀缺制约了律师的生存与发展,那些在将来若干年发展多少多少律师的计划只是美好的愿望而己。在这种状态下,无限止免费法律咨询对律师事业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而对希望通过免费法律咨询扩大自己影响,从而分得律师业务一杯羹的人来说更可谓饮鸠止渴。

  总之,从一时一事来看,律师为来访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来访者来说或许是得益的、高兴的,对律师来说可能也会带来一时之快。但从总体上分析,从长远的眼光看,无限止免费法律咨询会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会带来严重的损害,进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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