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9: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制度的产生的初衷就是基于对被告人权力的保障,而目前犯罪率之高和辩护制度的萎缩形成了一对鲜明的矛盾,甚至有一些以刑事起家的律师,现在也在高唱:“我不做刑辩好多年。”究其原因就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受限太多和法律对辩护律师的保障不够。要想改变这种现状,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及相关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并给予充分的保障,在美国,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享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包括调查、询问、传讯等阶段,均可申请在场。西方国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般对会见次数,会见时间没有限制,并且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享有会见保密的权利,即侦查人员无权听到谈话的内容。这对律师有效展开辩护工作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但律师无权调查取证等。遵照国际普遍做法,立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做辩护人的权利,而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程序,享有包括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权以及秘密交流权和通信权,侦查机关询问时的在场权,调查取证权、证据保全申请权等在内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应得到有效保障,必须制定切实的保障制度,只能这样才能确实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是应该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的在场权取消,而增加侦查机关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

  二、关于阅卷权的保护

  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只移送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让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时,便无以全面知悉控方证据,也就使得律师无法为法庭辩护作充分准备,律师辩护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贯彻,法庭举证由控辩双方来进行,因此控辩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知悉状况直接关系到攻防活动展开的有效与充分程度,也就在根本上关系到庭审的效率与质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虽然规定,在庭审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由于这些材料内容有限,且对于控方关键性证据辩护律师往往因控方拒绝公开而无以知悉控方所有证据,而立法亦未规定律师向控方庭前展示证据,辩护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检察机关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有证据。这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需要。

  为了保证辩护律师积极与控方的对抗,应赋予律师到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查看证物及其形成过程的权利。我们建立的控辩式应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科学与民主的庭审方式。我们反对把庭审变成体育竞技式的比赛的主张,更反对妄图借助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而取得胜诉的做法。控辩各方应以有效的证据作为取得有利于己的后果的根本手段,而不应是依靠纯粹的技巧。为此,应建立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辩护律师能够得到其需要的证据。否则,其辩护权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实现。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民主,控辩双方在庭前对等向对方展示证据的证据展示制度应尽快建立起来。

  三、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护律师积极行使辩护职能,不仅依靠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收集也是必要和重要的。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须经其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某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但须经本人同意,并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这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阻碍可辩护功能的发挥,应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减少取消对辩护律师取证的立法歧视与限制,保证其较大自由地调查取证。

  四、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保护

  关于刑事诉讼中律师证据的保全问题没有明确定的规定。律师无法收集的重要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庭负责证据保全的申请,需要对证据收集、固定的,法院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的损坏,遗失及今后的收集困难。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证据收集保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及时收集、保全的,辩护律师有权向法院申请。

  五、辩护律师人身自由与执业权的保护

  自由和安全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的前提。为此,应确立律师言论豁免权。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赋予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如果法律上规定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并且给与确实的保证,可以说将在很大程度上的避免上述职业风险问题。联合国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肯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其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院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很多国家均已确认了律师的这一权利。法国1981年7月29日的法律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藐视法庭的诉讼。

  我国律师法中有若干规定体现了一些这方面的基本精神。比如《律师法》第4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30条第2款规定:“法律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上述规定虽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享有辩护言论豁免权,但也隐含了律师言论豁免权,是实践中律师权利屡屡受侵害的一个原因。

  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经历曲折,起步较晚,目前其尚不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还很不充分,直接阻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推进。因此,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不仅是建立现在民主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强人权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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