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恰当路径、化解激愤群情、促进安定和谐--群体案件办理体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5: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农业产业化与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用土地升值,原先无人问津的土地,现在成为黄金之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对土地资源寸土必争。在农村,当前最容易诱发村庄、宗族等群体性械斗的主要是土地争议案件。如果政府处理不当,或者是乡镇政府与农民争利益,往往会造成农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直接导致农民集体上访或以暴力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律师在接待群体性咨询及办理这些群体性案件时,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冷静、理性对待问题,不能情绪化。律师一句欠慎重的话语,可能会加激群众的愤怒情绪,做出不符合法律规范甚至是犯罪的事情。本人将办理这些群体性案件的体会,归纳为以下十八个字:“选择恰当路径,化解激愤群情,促进安定和谐”。以下介绍我在几起群体性案件中的做法,以请教上级及同行。

  案例一:面对政府的侵权,寻求法律救济

  1958年,新寮公社在和安公社与锦和公社交界处创办风桥农场,由于风桥农场与附近村庄时有纠纷,1965年,县政府决定调整锦和、和安、新寮三个公社的行政辖区区划。将锦和公社、和安公社与风桥农场邻近的风桥、姑蚊等5个村庄划归新寮公社风桥农场管辖。1965年5月1日,锦和、和安、新寮三个公社就行政辖区调整及土地界限问题签订了《协议书》。风桥村虽然在行政上划归风桥农场管辖,但并不改变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村民不是农场的职工,不享受农场职工的粮食与工资待遇,仍然是独立耕种自己的土地、分配劳动成果、缴交农业税。风桥农场是按大队管理生产队的模式管理风桥等村庄。

  风桥农场的职工全部是来自新寮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职工纷纷迁回新寮岛,风桥农场临于解散,农场的土地由新寮镇政府发包给他人经营。随着农用土地的升值,新寮镇政府认为风桥农场属新寮镇政府下属企业,风桥村行政上属风桥农场管辖,那么风桥村也是其镇办企业的一部分。于是,2003年新寮镇政府要将风桥村世代耕种的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组织镇干部80多人强行清理风桥村种植在地上的作物,将土地交付给承包者。风桥村出动全体村民与镇政府抗争,在公安干警枪口的威胁下,村民以锄头、棍棒击退镇政府的围攻。镇政府抓了风桥村一位未婚青年返回镇政府,交给派出所以这位未婚青年妨碍镇政府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为由,报送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风桥村这位青年行政拘留后,村民来找我。他们告诉我,为守卫他们的土地与营救被关押的村民,已作好了最坏的打算。计划冲击镇政府机关,他们已磨利刀、斧等候镇政府干部的再次“光临”,豁出去要镇长及镇委书记付出血的代价。一场人民与人民政府的“战争”,剑拔弩张,一触即发。

  对政府与农民争利益的行为,说实话,我心里非常愤慨。这时,律师如果表现出情绪化,会更加触动农民的愤怒情绪。我并不为镇长、书记的小命担忧,我是不愿意看到农民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更大的伤害。以悲壮换取正义,不是律师的意愿。我劝解农民,虽然新寮镇政府的作法不妥,但要相信上级政府会依法办事。于是,对农民的困惑,我建议分两步走。对公安机关拘留其村民,申请行政复议;对土地问题,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确权。农民听取我的建议,我代其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撤销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释放了被拘留的青年。对土地问题,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确权,县政府已立案,现正在调处之中。由于我给农民选择解决问题的路径恰当,农民的激愤情绪得以化解,把一起剑拔弩张,准备大动干戈解决的问题,在法治框架下和风细雨地解决。

  案例二:以民事赔偿化解刑事案件

  龙塘镇芝麻园村于1994年将距离该村较远的9亩土地承包给村长张国锦的亲戚周昌从耕种,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每年承包金70元。1995年,周昌从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蒋声酉耕作,由蒋声酉向芝麻园村缴交承包金。1999年进行第三次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时,芝麻园村通知蒋声酉在收获作物后不能再种植,将土地交回给该村发包给村民。但蒋声酉不肯交回承包土地,并从2000年起也不再给付土地承包金。芝麻园村请求龙塘镇政府及国土所处理,在龙塘镇政府为时2年多都调处不下。于是,2002年8月11日芝麻园村组织村民砍毁蒋种植在该地上的香蕉,强行收回土地,蒋即向龙塘派出所报案。龙塘派出会同龙塘国土所主持调处,建议蒋退还承包土地给芝麻园村,芝麻园村赔偿给蒋2000元,作为被毁坏作物的赔偿。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不成。蒋即抬其所在的村庄与芝麻园村进行土地权属争议。

  蒋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的操作,对芝麻园村村民毁坏作物的事进行监督,2004年11月4日夜间,徐闻县公安局对芝麻园村陈荣英、蔡惠琴、戴娇玉、苏珠珍四位村民进行刑事拘留。一下造成群情激愤,芝麻园全体村民不但迁怒于蒋声酉,也迁怒于政府的个别官员。

  我接受芝麻园村民的委托后,深深感到如果此事处理不好,会激发成更大的刑事案件。对芝麻园村民采取毁坏蒋作物,进行自我救济的方法解决争纷,我提出批评,同时也指出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做法不妥。于是,我建议芝麻园村民把事情分为两面处理。对公安机关拘留其村民的问题,已是刑事案件,通过检察院及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对土地权属问题由国土局立案处理。村民采纳我的建议。

  我了解到,公安机关对芝麻园村民进行刑事拘留,是由于县人大及县委有关领导的监督所致。于是,我写了一份情况反映给分管政法的杨君平副书记,指出:芝麻园村与蒋声酉的纠纷属于承包合同引起民事权益纠纷,先是蒋声酉既不交回土地,又不交承包金的行为在前,芝麻园村请求政府处理,政府又不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才有过激行为。如果撇开事情的前因后果,孤立地看待毁坏作物这件事,追究村民的刑事责任,是不当的,也不利于民间矛盾的化解。我建议对芝麻园村民毁坏蒋作物的行为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由国土局立案处理,这才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杨君平书记采纳了的建议,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由公安局招集双方调解处理。一起群情激愤的案件,最后以祥和的方式解决。

  案例三:将告无门的案件纳入依法处理轨道

  1999年徐闻县人民政府建设城东大道征用了徐城镇上园二队的土地24亩,是该队19户社员的责任地。城东大道建设指挥部给上园二队安置补偿了临街长度为262米的宅基地,征地补偿费130万元。该队54户社员,未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19户社员就私分了130万元征地补偿款及262米临街宅基地,国土局正准备给19户社员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他35户社员知道后,顿时群情激愤。造成邻居、兄弟、父子不和。35户社员在为时近两年时间里找访了县政府、法院等部门,都没有任何部门受理他们的争纷。分得宅基地的19户社员也不能使用宅基地建房。我接受了上园二队的委托后,找访了城东大道建设指挥部的总指挥吴宏望常务副县长,吴县长认为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配问题,指挥部不好处理。既然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配问题,镇政府应有指导监督的权利与义务。于是,我又找访徐城镇政府,镇长与书记说,他们也已协调过,但双方不劝解,这是指挥部处理的问题,他们镇级政府不能为力。群众的纠纷,似乎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找不到一个能与他们处理问题的部门。这样下去,只能交给群众相互打架,以武力来解决争纷。我组织全体律师论证、研讨,本案涉及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本质上是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于是,我说服了县政府立案,转给国土局进行权属调处。把群众认为告无门,只能动武解决的问题,纳入依法处理轨道。

  结束语:感慨与期望

  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尊重法律权威,以合法程序、途径解决争纷的法治理念是每一个执业律师所具备的职业素质。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成千上万律师在各自的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工作、努力。但律师位卑言轻,不为权贵所重视。而且,现在有某些人视律师为异己,总认为律师是与他们作对。有群体性上访、游行,总认为是律师在背后指使、煽动。

  既然各级政府、各个机关都设立信访机构,通过信访途径上传民情。那么民众上访,就是一件无可非议的事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说实话,没有多少群众愿意花时间,花金钱去上访。只有理不顺,情不通、法不容、判不公而且告无门,他们才会上访。我殷切期望政府官员能换位思考,从自身的工作中寻找民众上访的原因。

                 
  (作者:莫赳,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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