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感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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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是一个琢磨不透的东西,作为笔者也没有认真的去研究过这方面的东西,只是感觉这是一门很高深的学问,所以一直不敢涉足。但是有一点我敢保证,人性有许多的弱点。最基本的表现在人性的不可捉摸性,说白了就是反复无常性,说难听了就是虚伪性。
中国的司法腐败问题,一直是一个令国人头疼的问题,多少人曾经寻求多少种的方法,就是无法治疗这种顽疾,好像司法腐败的问题一直是无法克服。制度的建构是一个方面,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的问题反而应该是最关键所在。我国已经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缺的是人,是一种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人。但是,作为任何一个人在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时候,肯定都会有一番雄心壮志,豪言壮语。但是真正的到达这个位置上以后,也许就会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当然这里有其他的因素,比如受制于人、外界的干涉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最主要的还是自己的问题,从实质上说就是人性的问题。

  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问题已经讨论多少年了,笔者也无暇顾及,但是当许多的事情摆在我的面前,令笔者无所适从的时候,不免还是要在人性的问题上或多或少的寻求一点较为合理的解释。
“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归到人性。”【英国、休谟:《人性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人性又称为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中国人基于中国的传统,针对人类的探讨主要是集中在以伦理学为基础的善恶之分的问题上。但是我不是在探讨人性善恶,而是在探讨人性是一个随着环境的改变随时改变的不可捉摸的变色龙。打一个形象的比喻,人性是水,它随着容器的变化而在呈现不同的状态。对于人性的创伤,没有比刑罚的违法制裁再严重的了。但是即使是经过了非人道的洗礼,也不可能去改变人性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也许就是这个道理。我的一个当事人恰好就印证了这种情况。

  李某是一个农民,自己没有任何的收入,刚好村里新修了一条公路,他就在公路的旁边占用了一块地方,自己摆摊设点做起了生意。由于地方比较大,就又把旁边的闲地出租了其他的村民。村民在这里做生意挣钱,交着房租,一切相安无事,但是就有一些眼红的人却故意的他过不去,伙同派出所的人员,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送进了看守所。后来检察院也进行了起诉,经过我的辩护,检察院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直接将本案撤回,作了不起诉处理。按说作为李某来讲已经找到了公正,法律已经给了他公正的交代。检察院撤诉以后,紧接着出现了新的问题,李某仍然在看守所关押,该如何处理缮后事宜成了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

  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们就开始研究此事,他们没有直接将人放掉,而是在问李某的家属如果把李某放出去以后,这事就这样可以算了,没有必要再去告谁,在里面没有人做错,做错的还是李某,只是目前的证据还不足以将其定罪,但是他给别人要钱的事实不能改变的。作为李某的家属,自从这次经历以后,已经明白了什么是不公正,什么是权利,当自己的家属身险囹圄以后,他们唯一的希望就是把他从看守所中弄出来,即使是花钱或者别的方法均可以。一道不太高的墙,把李某和家属隔成了两个世界,一个没有见过世面的农村家庭突然遭遇这种飞天横祸,整个家庭几乎已经崩溃。听说可以出来,别说是不告,高兴还来不及呢。于是就一直保证自己绝对不会告的。但是我们的公安机关根本不会相信这种骗人的鬼话,因为按照他们的思维,这种情况下不告才是傻子,并且李某的不告只是在欺骗他们。于是李某在接到不起诉书以后,并没有直接被释放,而是围绕后续事情如何进行展开了一场争论。

  职业的要求、官场的经历也在影响着人性,公安人员的性格几乎已经扭曲,他们不会相信任何人,因为他们从来就是没有让任何人去相信过自己。于是就拿他们杀手锏,必须办理一个取保候审,否则不会放人。取保候审意味着什么,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知道事实的真相,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明显的看到有人在侵犯了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形中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最起码也是对自已的不尊重。但是作为律师有自己的处世之道,当事人永远是当事人,只有法律上的帮助,不应该有感情上的同情,也许这是律师理性思维的一个重要的表现,也许这是人性在特定情况下的表现。既然法律上已经认定了他无罪,再采取强制措施就有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了。经过我的努力,公安机关同意不再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放李某出去意味着什么,公安机关也有担忧,于是就针对是否去告的问题进行了谈判,结果在裁定下发的两周以后,李某才可以重见天日。有人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我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因为毕竟他也得出了一个正义,是迟到还是早到,毕竟它已经到了。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的人太强调程序正义,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过于追求程序上的正义有时会得不到正义。

  在李某的家属和李某的无数次的期盼和保证的情况下,在关押整整六个月以后,李某终于无罪释放了。按照传统的观念,他们应该是大呼“青天大老爷”,给法院检察院送锦旗和匾,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李某出来的第一件事是马上和律师取得联系,计划下一步的国家赔偿的问题,以及别人将自己诬告陷害的事情。笔者感到吃惊,因为连自己也没有想到李某的做法会如此反常。之所以说是反常是因为作为一个农民,能有如此高的法律意识确实是不简单,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是有希望,民告官的问题在中国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同时笔者也产生了一丝的担忧,李某在看守所不是一再多次的承诺自己不会告吗?人性大概就是这样,当它受到压制的时候,它会表现出惊人的忍耐力,但是当它一旦获得自由的时候,它会显示自己的张性,甚至可以否认所有的一切。

  “作为法院来讲,对于已经关押了一段时间的犯罪嫌疑人,不到不得已的时候,是不能轻易判处无罪的,因为这样会产生一系列的后遗症。”作为一个法官的这种说法肯定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但是它对维护社会稳定、避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何尝又不是一剂良药呢?


  (作者: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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