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格拉底是否该越狱说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公元前399年,三个雅典人控告苏格拉底犯下两条罪状:一、渎神;二、腐化和误导青年。当时雅典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不论苏格拉底如何机智,雅典到底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临刑前,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倒是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死刑。

  从这则故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就是雅典制定的“恶法”是不是有效,公民是否有遵守恶法的义务?这也就是后世一直争论不休的“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

  从克力同的观点来看,他显然赞同“恶法非法”。也许他认为:有一种东西高过现实中的法律,是现实中的法律的标准,如果后者违反了前者或不符合前者,那么,后者也就没有了效力。他认为雅典“实际存在的法律”是不公正的,因此,也就没有了遵守的义务。后世的自然法学家,不论是搬出神法来压制人法的阿奎那,还是以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来限制人法的洛克,大体殊途同归,持得都是“恶法非法”的观点。

  而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圣·奥古斯丁毫不含糊地提出:不公道以及邪恶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但“不公道”、“邪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阶层,限于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况且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一个法律在一些人看来好得不能再好,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是坏得没边,如果那些人以这个法律是恶法为理由而不去遵守它,甚至故意去违反它,这样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序性。有的人可能会说,只要这个法律符合大部分的人的正义观就不是恶法,那这又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大部分的界限该任何划分?第二、法律难道不应该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要对法律做出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很不容易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苏格拉底不肯越狱的两个理由:其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断不公正为理由,那么社会国家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其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给予的权利,这等于是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这就是说,国家订立了法律,它向你发出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就等于是接受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了契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义务岂不是毁约?岂不是十分不道德?

  苏格拉底的第一个理由是针对“恶法非法”的弊端提出的,第二个理由则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古雅典的国家规则的确不怎么样,可它毕竟是法律,既然是法律就会产生服从它的义务。这时候便要谈到“恶法非法”的对立面“恶法亦法”了。

  边沁、奥斯丁为代表的一部分法学家就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功过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他们态度鲜明地提出,在  一个国家里一个规则是不是法律,这是一个法律定义分析的问题,应该由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遵循的主权者命令规则来了断,而不应该纠缠什么好坏或利弊之类的政治学或伦理学的问题。

  坚持“恶法非法”,坚持者势必忽略一个十分重要的选择问题:究竟是选择秩序还是选择正义。因为,坚持者以为,一个东西被视为法律就必然被视为正义的法律,当然不会存在“舍此而求他”的问题。然而,即使是恶法,有时也和“秩序”这个价值有着联系,当人们对恶法各抒己见的时候,这个价值就更显得突出而重要。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看到恶法也是法律,就会清醒地分析秩序和正义这两个东西,从而更为慎重地考虑选择什么。反过来,死认“恶法非法”,就不可能清醒地分析从而慎重地选择。在苏格拉底的故事里,苏格拉底就是慎重地面对了这类选择。雅典法律对他来说是不公的,而且他有条件和机会躲避不公正的后果,但是,他还是勇敢地面对了死亡。

  “恶法亦法”似乎可以解决“恶法非法”的一系列问题,但凡事有两面,有利总有弊。越是看中秩序,越有可能鬼使神差地走向另一条危险道路:专制,而且是披着法律外衣的专制。

  到底是可能会带来没有秩序的自由的“恶法非法”好呢,还是可能会带来有秩序的专制的“恶法亦法”好呢?立法者面临着一种痛苦的抉择。

  下面把视线转到中国,大致来讲,中国人比较容易接受“恶法亦法”一说,并不会为“恶法是不是法律”这样的问题争个面红耳赤。事实上,在中国人的嘴里,很少会听到“恶法”这两字。那是不是说中国人就忽视了法律所应具有的正义性呢?当然不是,只不过“恶法”在中国已经弱化为“不合理的法”了。不合理的法怎么办?最大的呼声自然是对它进行改革。

  我们承认理想的法律应该是正义、公正的,但现实中的法律往往有各种各样的毛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修改,为得就是向理想中的法律靠近,如果我们认为“恶法非法”,那就不存在法律改革的问题了,因为只要是法律就是正义公正的。

  如果一个专制政府颁布了可以随便剥夺人民生命、自由权利的恶法,我们是不是还必须服从呢?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如果人民的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运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假如一个政府真颁布了这样的恶法,那我们只有拿起武器推翻它。

  总的来说,应该原则上承认“恶法亦法”,但这恶法必须有个公认的底限,例如,不得随意剥夺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一旦某个法律超出了这个底线,人民就有权采取非暴力的反抗,甚至运用暴力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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