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故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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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记:这是一个尘封多年的故事,现在读来,仍有意义。所以笔者拂去她的尘封,把她整理出来,奉献给读者。也许读者能从中了解到律师工作的点点滴滴;也许能了解到我国法律至上的现状;也许能了解到我国律师文化正在向主流文化推进,形成优秀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向阳律师代理办理这件案子的时候,组织上变更了他的工作,调他担任合川市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尔后,1993年初,他又被调到合川市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1993年的换届选举中,他被当选为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到此,他的律师生涯就结束了。然而,这起案子也够特别的了!自从1990年初进入诉讼程序以来,已经基层法院两次审理裁决,中级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1993年4月,原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而诉讼仍在继续进行中。这岂不成了我国法制史上之“最”了么?!从中我们不但能领略到我国法制建设春天般的生机,而且还能感受到法律工作者向阳同志在告别律师生涯最后一案的艰难步履的追求,同时也能感受到法律工作的无限乐趣。

  [1] 把时空推移到1990年12月27日下午,寒风呼呼地吹着,灰色的天空板着面孔,铁冷铁冷的。向阳律师上班,一跨进办公室,就看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封土黄色的信,写着“向阳律师收”。

  向阳律师坐在藤椅上,认真地默读起来:“向律师,我叫苏文楷,是中国石化总公司重庆一坪化工厂的一名普通的工程师,老家在A市水碾乡七村一社,今天我看了《四川法制报》12月13日刊登的《向阳律师在深圳代理诉讼的日子里》,被你那一身正气,敢于为民作主,伸张正义的事迹感动得不禁泪流满面,我想起了我的父母一大家惨遭不幸的伤心事,一年多来,有冤无处伸啊!因而,我含着眼泪向你写这封信,恳求你能够接受我们的委托,我们一家老小将终生不忘!”

  接着,来信便一一道出了其伤心事的原委,那是1989年10月14日下午4时许,他的弟弟苏文焱为本社无牛户罗天华犁责任田时,刚犁到一铧,就被严重违反规定安装而锈落在水田里的带电拉线触电,造成人、牛双亡。他弟弟生前是一家老小8口人主要劳动力,年迈的父母,病残的妹妹,3个未成年的侄儿侄女的生活,全靠他弟弟苏文焱耕作责任地来维持。

  事故发生的第三天,水碾乡政府在未查明事故原因和分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作出处理,付给弟弟苏文焱一家630元就了事。他一家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要求赔偿死者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其生前所赡养的父母,扶养病残的妹妹和3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等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但是均无结果。

  1989年12月,他父亲苏祥富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承担电击人、畜死亡赔偿。A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种种原因,承办人却要求他父亲不能告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变更被告为水碾乡七村一社,如不变更就驳回起诉。由于他父亲坚持,没有变更被告,1990年6月21日,A市人民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以A法民第001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苏祥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祥富负担”。7月5日下午送达该《民事裁定书》。

  1990年7月8日,他父亲依法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1年1月9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0)民上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向阳律师看完来信,狠狠地地吸着烟,凝神地进入沉思:就一般案件而言,通过二审法院裁定,本案已该划上一个句号了。事已至此,如何是好?他的表情显出了从未有过的憔灼,维护法制尊严的良知在他的心壁上碰闯着,此时,他把烟嘴泡沫咬成个死瘪瘪,用手把烟头在烟缸边揉了揉,扔进了烟缸,他立即铺开合川市律师事务所专用文稿纸,给苏文楷回信写到:

  “苏文楷同志:收到你的来信,读后十分同情,你的委托请求,我决定接受,请来本所办理有关手续。”

  向阳律师回信后,在所里等了几天,未见回音,也不见人来,因工作太忙,便出差去了。

  年关刚过,苏文楷风尘仆仆地赶到了合川,专此来与向阳律师办理此案的代理手续。一打听,向阳律师已出差去了。虽然手续未办成,也未与向阳律师见到面,在与所里其他同志的摆谈中,了解了向阳律师的工作态度和对当事人热忱提供法律服务的精神,他心里如见其人,居然踏实了起来,于是,他把自己带来的有关资料和起诉状拜托所里的一位同志转交给向阳律师,并留下一张留言条,这样写到:

  “3月2日我来到合川,一则给你拜个晚年,二则和你办理有关手续,但你出差了,我只好把有关资料拜托你所一位同志转交给你,与你所签订有关代理手续应交多少代理费,盼来信告知,我立即寄来,祝你身体健康!苏文楷。”

  3月5日,向阳律师风尘仆仆回到所里,收到苏文楷留交的信和有关材料,在办公室,他对本案材料细致地作了系统分析之后,思考着如何挽回这一案件的被动局面,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护,使本案有所转机。他想,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裁定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裁定,那么就来个先按法院要求把“七村一社”作为被告,诉诸法院,待法院立案后,在诉讼中再追加原告认为合格的被告,不是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吗?

  想到这里,向阳律师马上铺纸给苏文楷写下回信,阐明了自己的想法。当日便寄出。

  3月26日,苏文楷给向阳律师来信写到:“尊敬的向律师:你好!你的点子真管用,我们根据你来信的指教,同意现暂把七村一社作为被告,待立案后我们再追加我们认为合格的被告。3月22日,A市人民法院告申庭就给我寄来了关于受理此案的送达回执和交纳诉讼的费用通知,同时又告知本案已于3月20日已交民事庭办理,看来本案不久将开庭审理,现将A市人民法院告申庭寄来的诉讼委托书寄一份给你。盼能早日和你所办理好有关委托手续,拜托你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我们全家向你表示衷心感谢!”

  到此,向阳律师正式步入了本案代理人的角色。

  1991年5月5日,向阳律 师收到了A市人民法院5月3日发出的出庭通知书:

  “向阳,我院受理苏祥福诉A市水碾乡七村一社损害赔偿一案,现决定于1991年5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A市人民法 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通知,请准时出庭参加诉讼。”

  向阳律师把工作略略作了调整,安排,提前两天到达A市,在A市政府招待所下榻。

  5月10日上午,在A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民事庭李副庭长独任审判,书记员早已就席。陆续原告苏祥富,特别授权代理人苏文楷和一般授权代理人向阳律师在审判席右边入座,被告水碾乡七村一社社长刘世兵和两位诉讼代理人在审判席左边入座;,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查明到庭的诉讼参与人,然后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接着说:“原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报告审判长,我是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请求审判长同志回避”。

  审判长问:“有何事实和理由?”

  特别授权代理人说:“申请回避的理由有两条,第一,与原来起诉中的被告A市电业分局,乡电管站小车来小车去,吃吃喝喝,发拳打马的,关系十分密切,对原告态度粗暴,凶强侠气。第二,拒绝原告举证,两年多来,我们多次到法院找李副庭长,请求提交证据,一说话便 给我们一气凶,根本听不进原告的请求,也不理睬原告举证;下乡调查,询问原告(老太爷时)喝得醉醺醺的,忽然把记录纸撕得粉碎,把原告吓得直哭”。

  说着,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便当庭递上了书面回避申请书。

  审判长尴尬地说:“原告,要对事实负责!申请回避要院长决定,现暂时休庭”。

  这时,向阳律师向书记员反映说:“请你去楼上请求院长抽点时间听原告说说,原告要当面口头向院长反映一些情况。”

  书记员说:“可以”

  正当这时,院长从楼上下来了,在民事庭办公室,钱院长,邓庭长和原告方一行三人交谈,原告反映了一些原来院长不了解的情况,钱院长说:“说李副庭长与电业分局和乡电管站关系密切,与现在的被告不同,所以不决定回避。”

  向阳律师接着说:“钱院长,我认为本案应追加被告,即使不追加,因原告没变,与李副庭长有关。”

  尽管向阳律师向钱院长阐明了请求回避的厉害关系,但钱院长仍不同意回避。

  继续开庭,李副庭长宣布:“院长决定,不予回避,原告,是否要求复议?”

  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说:“审判长,原告对不予回避申请要求复议”。向阳律师接着说:“我代表原告方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将此案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见审理不下去,马上又宣布:“现在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这时,向阳律师离席,走到审判长旁边说:“现在休庭了,我想提几个请求,望向院长反映:一、本案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规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二、原告申请回避是有法律根据和本案事实而形成的 ,法院应该决定回避。”说到这里,向阳律师还风趣地讲了陈佩斯提起的名誉权案的回避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至此,本案的这次开庭审理就这样结束了。

  [2]当天下午,向阳律师来到A市人民法院,一来是继续阅卷,二来是给院领导汇报交换有关意见。经钱院长安排,在二楼办公室由王副院长接待 。

  首先,向阳律师向王副院长谈了对本案的四点看法:一、原告申请回避是依法进行的,没有不合法律程序的行为;二、说明他接受代理的经过,阐明自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愿意依法协助和配合法 院正确地尽快解决此案; 三、对原告申回避所陈述的事实进一步说明;四、提出本案应追加A市电业分局和乡电管站为被告,该生产合作社实属受害者或被侵权者。

  王副院长听了以上意见后说:“在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对于原告所述回避的理由,院里已派人去查去了。你要求继续阅卷,我们表示支持。”

  对追加被告的意见,王院长没有明确态度,就这样,向阳律师便和邓庭长下一楼去看案卷。向阳律师来到一楼,邓庭长打开一间民庭办公室,叫他屋里坐,邓庭长去到李副庭长办公室,把案卷全部拿过来让向阳律师看,这时,李副庭长从巷道那头过来,向阳律师见了招呼他来坐坐,交换交换意见。

  李副庭长入座后,向阳律师说:“今天上午开庭,原告申请回避这是依法的,请李庭长理解当事人的心情,我主张和建议你院将此案移送到中院管辖,主要是此案几年来没得到解决,应当追加的被告不能追加,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而采取独任审判。”

  李副庭长说:“这个案子背景很复杂,你提出独任审判转合庭审理可以考虑。”

  至于其他几个问题,李副庭长闭而不答。短短的谈话就这样结束了,显得平静的李副庭长临别时带着微笑,伸出手向向阳律师握别说:“今后多多交换意见,你阅卷后再谈谈吧。有你的协助配合,一定会把此案办好。”

  “谢谢!”

  向阳律师一直阅卷到5:50时,为了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时间,他看看表,拿起笔录,告辞办公室的同志,离开了法院。

  他回到A市政府招待所。晚上,在下榻处的房间里,会见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苏文楷,相互谈论了一阵当天法院开庭审理的情况,苏文楷说:“今天法院开庭,在你律师的帮助下,法庭也够尴尬的了,还盼你多多指点迷津,估计法院近期会再开庭的。”

  向阳律师说:“在五月底六月初再次开庭的可能性较大,为了作好再次开庭的准备,下一步你们原告方要重点找准下列情况,关于申请回避中所述的经过与被告车来车去,吃吃喝喝的事实证据,要注意收集,正式书面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近期要交到法院去,省电力工业厅的有关文件要复印给法院。”接着又说:“明天我就要回合川了,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联系,近期我手头还有一些案子要办,回去要出差一段时间”。

  “好嘛,我们常联系,我也要到成都去学习,估计月底28日才能返回重庆。”

  向阳律师回到合川的第三天,A市人民法院又发出出庭通知,定于1991年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A市水碾乡人民政府开庭审理。

  向阳律师收到出庭通知,按原定计划,他出差去调查合川市兴艺公司与夹江县一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他走时,把本案的材料一并带着,意思是一来可以抽空深入研究研究本案,二来如果返回迟了,就直接赶到A市。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和赶车的路程。

  5月27日,向律师匆忙回到重庆,准备回家洗整一下就赶赴A市出庭,但由于天气炎热,他中了暑,头昏脑胀的,于是他取消了回家的念头,干脆直接赶车到A市,待出完庭再回家。

  28日上午,从重庆直乘公共汽车到A市, 在A市市委招待所住下,第二天与A市法院和原告联系。

  1991年5月30日上午,A市人民法院在水碾乡政府大会场公开开庭审理人身、财产损害案,这次审理,是适用的普通程序,由四人组成合议审判庭,审判长邓庭长,2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原、被告分别在审判席的左右两边就座,旁听群众许多人没有座位,站在下面,把整个场地挤得黑压压的一片,不少群众早就听传了向阳律师仗义护法的高明之处。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告知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然后问:“原告,申不申情回避?”“不申情回避。”“被告申不申情回避?”“不要求回避。”

  接着,由原告陈述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被告答辩说:“我们水碾乡七村一社对本案是不该承担责任的,其责任应由原告咎由自取:1、我们社安装的电线是由乡电管站统一安装的,经上级供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才交付使用的;2、拉线断落水田中,是苏文焱(死者)犁田时,不注意被牛角或犁头,枷担,牛打脚把电杆拉线挂断的,责任不在社里,在其本人;3、死者是给罗太华耕田造成的事故,与社里无任何关系;4、本事故经过乡里解决了630元钱,是合理合法合情的。”双方陈述完毕,紧接着开始法庭调查,由于本案人、牛被电触死亡的直接因果明显,且有现场证人证言和证物佐证,因而,法庭在调查中,重点向原、被告调查了照明线的安装,使用情况和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解决情况。

  审判长向被告发问:“你社照明线路是何年怎样安装的?安装后的使用管理情况如何?”

  被告方回答说:“最早是78年安装的,82年又进行了改装,当时是写了报告的,由乡供电所批准的,并由乡里统一安装,竣工后由供电分局验收后才搭火供电。线路产权是社的,变压器产权是村的,由乡里统一管理,统一收取管理费。”

  原告对此没有异议,审判长问原告:“事故发生后,哪些单位来解决过?”

  原告回答说:“A市供电分局,乡政府,电管站和村、社第三天(10月10日)前来解决,第一次解决;社里给100元,村里给50元;第二次解决,社里给230元,被耕田户给150元,村里给120元,电工给100元,乡民政给30元。”

  被告对此没有异议。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旁听群众似乎早已在期待向阳律师出场,看看他有什么招数,对本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听到审判长宣布辩论,众人的目光唰地投向了向阳律师,他是一个普普通通中年人,小圆头,中等个子,身着短袖白衬衫,沉重的眼神表露出智慧的泠静,扫视了一下场面,彬彬有礼地启道:“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我受本案原告苏祥富的委托和合川市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我向本案的受害人苏文焱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不幸的问候,同时,对农村供电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深感不安和忧虑!”

  他把人们带到了一个沉痛的景地,也许是他为了说明自已是一个有血有肉有骨,具备七情的人,也许是他为了获得听众,发表讲演的艺术,他突然话锋一转,振振有词地阐述着:“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本案原告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有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协助,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处理好本案。我接受委托后,调查了有关当事人,查阅了本案文字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俗话说,听话听声,锣鼓听音,如是同行就会清楚地了解这几句话的含义与重量,他明确地表明了两个意思:他的代理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他的代理意见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向阳律师描述着这样一个事实:“遇难者苏文焱的一家,三代同堂,上有年迈的老父老母,下有3个未成年的活泼可爱的孩子,还有一个残疾的妹妹和忠厚勤劳的妻子,生前他一人支撑着这个家,虽然辛苦点,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不愁吃不愁穿,不必说这是千千万万个和睦幸福的家庭之一。然而,不幸的灾难降临到这个家,支撑这个家的顶梁柱??苏文焱遇难了。他是在发扬互助精神,为本社社员耕作责任田时,触到了这里违规安装的照明线路的锈断在田里带电的拉线,不幸人、牛双亡。顿时,这个家失去了顶梁柱,一个幸福和睦的家毁于一旦,全家陷入一片悲痛之中。人生最痛苦的是什么?是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人非草木,孰若无情,无不使人伤心掉泪。”

  向阳律师那沉重的语调,句句打动着在场的人们,当时,谁要是把特写镜头拉向听众,谁就会被那场面催人泪下,妇女,老人身边的孩子,或者怀抱里的小孩,不时喊着:“奶奶,爷爷别哭!”“妈妈莫哭!”那些有泪不轻弹的男子汉的眼圈也红了,一眨一眨的。

  “本代理人对这一事故责任的看法是”。向阳律师阐述着:“《民法通则》第六章对民事责任作了明确科学的规定,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外的一般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1、有违法行为;2、造成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让我们回到事故现场看看,在穿越导线间安装的电杆拉线上未按规定安装拉线绝缘子;在变压器低压侧未按规定安装触电保安器;拉线基础未按规定填起0.3米的防沉土台;拉线的安装在人们劳动时必到之处(水田里)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电杆拉线型号规格不符合规定。如果我们的供电部门按照《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办事,对不合格的电力设施,不予验收,不予供电,这样悲剧是不会发生的。并且,供电,管电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长达多年的供电设施不进行认真管理和维修,直至拉线锈断。综上所述,死者没有任何责任;七村一社也绝非主要责任者,就一定程度讲,它也是受害者。那么,主要责任者是谁?供电部门是电力业经营、管理者,收取了管理费,履行了管理职能,对本案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向阳律师话音刚落,全场一下子轰动起来,多少人感动得热泪盈眶说:“向律师为我们老姓说出了公道话。”

  “审判长,审判员,处理民事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责论处。我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充分考虑:根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和本案事实,A市电业分局,乡电管站是本案主要责任者,水碾乡七村一社负有一定责任,应按此责任的主次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和原告追加被告的请求。望合议庭传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99条,最高法院贯彻意见第147条和省高法院第二条4款的规定,上述三被告应承担被害人的全部丧葬费;死者生前有法定义务和实际抚养人,瞻养人的生活费,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和党组织依照政纪和党纪对本案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以惩治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的违法渎职者,这样有利于教育他人,整治行业不正之风,达到照章管理,依法治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好有效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的生活服务。”

  一阵热烈的掌声之后,便是一片鸦雀无声的沉寂。突然,审判长宣布:“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原告,死牛的年龄,值价?”

  “三岁,4颗齿,价值1200元。”

  “牛犊价值?”

  “如生下6个月值500-600元。”

  “社里是否有电工?”

  “去年村里配了一个,没有合格证。”

  “是否同意调解?”

  “如追加被告,可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调解或判决。”

  审判长马上宣布:“现在休庭,经研究后再决定是否追加被告。”

  当天下午,向阳律师临行前对原告及其亲属说:“从今天开庭审理情况看,法院的判决不会令人满意。下一步只有这样了,等待其下判,然后上诉。我所尽之力只能这样,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请你们谅解。”

  “哪里话,向律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苏文楷抢着说:“今天在这里开庭引起了很大的震动,群众对你在法庭上敢于为受害人仗义直言,大家都赞叹不已,并祝贺我们请到了一位好律师。”

  原告们把向阳律师送上车,相互挥手而别。当天下午,向阳律师回到A市城,第二天,一早离开A市。

  [3]一幌眼,56天时间过去了。第57天,A市人民法院(1991)A法民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上这样写着:

  本庭认为:死者苏文焱有偿给人耕田时,将电杆拉线整断,明知会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本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苏文焱自信不会发生后果,继续犁田,造成牛、人触电死亡,对此苏文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对自己所有的线路不检查,无专人管理,对年久失修的拉线不维修,造成拉线锈蚀触断导电牛、人死亡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第134条第1款(7)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A市水碾乡七村一社支付死者苏文焱的丧葬费,生前扶养人生活费,耕牛死亡费共计1513元;二、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24元。

  在办公室,向阳律师看到这个极不科学的结论,马上提笔为原告撰写上诉状。他运用三个部份驳述了一审法院的错误结论。第一个部份,驳述了一审法院对事实的错误结论,论据一是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说法不一;法院调查取证人,自问自记,违反了最高法院办案人员调查取证须二人以上的明确规定;论据二是电杆拉线断头处无任何外力撞击作用形成的断面痕迹,断落处是水淹部分长期自然锈蚀所致,不是人为所断。证据三是一审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合电学常识。如果拉线是被死者整断,“拉线就会因地心引力作用立刻坠落搭在下档裸体照明线上,照明的电源就会以每秒30万公里的速度导入水田,立即致牛、人触电死亡,根本不可能有时间“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和“自信不会发生后果,继续犁田”。论据四是供电作业,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查明的各种证据证明;死者生前精神正常,家有贤慧的妻子,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3个未成年的子女,还有一个残废未婚的妹妹,由其赡养、抚养、扶养,全家8口人,三代同堂,家庭和眭,故死者无寻死自杀的念头,岂能将电杆拉线“明知会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而故意“整断”去死呢?即使死者有一定过错,但不能证明损害是他故意造成,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依法由供电管理部门承担。第二部份,从供电部门在组织,设计,指挥,安装线路到现场具本的操作违规,检查验收失职以及不采取补救措施等6个方面阐述供电部门和管理部门违反法规,规章,造成本案人、牛触电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第三个部份,运用一审法院不准许原告起诉负本案主要责任的水碾乡电力管理站和A市电业分局的事实,揭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的规定,限制原告在一审中的部份诉讼权利。

  在法定期内,原告上诉到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8月下旬开始,向阳律师又接受了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的代理人。这次授权委托书与上次不同的是,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处写上了这样一句话:

  “特别授权,代理人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诉讼权利。可见当事人对他的信任又增进了一步。”

  从此,向阳律师多次利用外出办案路过重庆的机会,到中院承办本案的同志那里去谈情况,交换意见,希望本案能得到较好的了结。同时也经常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黄金和黄铜,不但光泽上有区别,本质作用也是不同的。人世间,对任何一个事物的认识,也存在黄金认识和黄铜认识的区别。有识之士的认识,终会被有识之士发现。向阳律师代理本案,提出的一些观点,意见,引起了中院承办人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因而本案戏剧性的变化发展也就这样发生了。

  1992年11月10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旭亲自过问此案,充分考虑到代理律师的意见,观点,看法,并以院长的名义纠正(1992)民上中字第291号裁定书裁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电击致人、畜死亡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991年1月9日以(1990)民上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不是该案正当被告为由,驳回苏祥富上诉,维持原裁定。现经本院院长发现原裁定确有错误,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之规定,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

  因此,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人员根据王旭院长的指示,重新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以(1992)民上再字第292民事裁定书裁定:

  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中院认为:“该条高压电线路系整改工程范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由供电部门检查验收,而A市供电分局没有对该条线路进行检查验收,致使该条线路不合格设备投入运行达7年之久,造成农村人畜触电伤亡事故,应负赔偿责任,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应为该案正当被告。”本院于1991年1月9日以(1990)民上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不是该案正当被告为由,驳回苏祥富上诉,维持原裁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和第18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1990)民上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A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接着,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A市人民法院1991年7月26日发出的(1991)A法民字第09号民事判决作出终审裁定:

  一、撤销A市人民法院(1991)A法民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A市人民法院重审。三、本案诉讼费8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原审法院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

  1993年4月下旬的一天,向阳同志收到了A市法院重审的出庭通知。这时,向阳同志已是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身份了,本应不该继续担任代理人了。但当事人又不愿终止委托,且出于原告的信任,委托的连贯性,向阳同志仍以律师的身份届时出庭。终于,本案真正的被告--重庆市电业局A市分局坐上了被告席。

  这场曲折的马拉松官司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法律是公正的。法律至上,这是法律工作者的追求。当你看完这个尘封的故事的时候,也许你就看到了我们的律师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艰辛和不懈的追求。也许你能对法律工作者会有进一步的认识。这种艰辛和追求,就是我们当今所倡导的律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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