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中的复审对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行政诉讼主要是一种复审程序,即此前一般已经历完整的行政程序,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的,其中认定事实的审查主要立足于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因为行政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同样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合法性审查,与此相类似者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因此,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中的复审对象,法院对涉讼的行政程序证据效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

  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延续关系。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着对行政程序中的证据活动的尊重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该规定典型地体现了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程序的尊重,即行政程序是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有尊重行政程序的义务,倘若有关法律规定赋予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的权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否定此类证据的效力。
 
  由于行政审判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对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证据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体现了司法复审的特点,行政程序是法定设立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尊重行政程序,如果无视行政程序而在诉讼程序中搞突然袭击,必然损害行政程序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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