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8: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为了帮助考生准备明年的司法考试复习,本报从本期开始特邀专业人士对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进行分析。目的是为考生提供一些答题思路和技巧。考试题每年不会相同,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却是相通的。因此好成绩的取得,主要还需要考生在练好基本功和掌握学习方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复习,并且能融汇贯通、举一反三。本报所作分析仅供参考。

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l—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知识。这类题目中的选项在司法部《指定参考用书》(以下简称《指定用书》)中不可能找到完全对应的原句,出题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掌握的程度,这就需要考生在日常复习时不能只是死记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达到融汇贯通。否则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所有选项都似是而非,无法选择。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它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某一国家的法学工作者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由此,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的表述错误在于即使我国古代法律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仍是该时代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即也存在法律体系。本题的难点是选项B,《指定用书》中没有介绍,属于法制史范畴,但可以从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对我国近现代史的划分推断出该选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答案:D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知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选项B的表述错误在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位,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因此选项A、D的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

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做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知识。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①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这是与违反道德的行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的区别,也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关键要素;②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③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④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

答案:A

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与道德关系的知识。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道德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即法律具有两重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义务),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也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影响的存在体,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此意义上,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因此选项C的判断正确。而选项D的错误在于这一说法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

答案:D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

B.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也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C.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有权处理行政区划问题

D.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机关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知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限的争议。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答案:A

6.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解析:本题考查水流归属的法律知识。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由此规定,除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另行规定外,认为上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或者集体支配的说法错误。故选项C为正确答案。另需说明的是该条规定在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中曾以多项选择的题型测试过。

答案:C

7.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附则的知识。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因此选项A、B、C 是正确的表述。

答案:D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中有关物质帮助权的知识。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有三:一是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二是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三是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由此遭受自然灾害并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答案:C

9.下列关于拍卖标的物瑕疵的表述中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B.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C.买受人对已明示瑕疵的商品仍可要求拍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对因买受人过错造成的瑕疵,委托人可行使瑕疵请求权的抗辩

解析:本题考查拍卖法中拍卖标的物瑕疵说明义务的知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选项C错误。

这类题目其出题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中相似规定的综合归纳能力,在复习时,考生应对此多加留心,否则往往在遇到时无所适从。

答案:C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解析:本题考查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的知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本题具体问的是纳税义务人,由此可以先排除选项C。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于法无据,可以先行排除。而选项A和B是相反的两种纳税人,其中必然有一个是不符合题意的,具体到本条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B不适用于保全措施。

做本类题目时,需要考生在复习法律条文时应在一些并行排列的如条件、情形等的法律规定作出重点标记,以利于区分,才可以记得牢固。

答案:A


——《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10月4日 第39期 第14版“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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