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大力气抓好律师维权工作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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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大力气抓好律师维权工作
段正坤副部长在全国律师维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选摘)

  一、律师维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必须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律师维权工作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工作恢复以来,历届司法部党组十分重视律师维权工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律师维权活动。新一届司法部党组成立后,高昌礼部长高度重视律师维权工作,多次强调要抓好律师维权工作。在司法部历后党组的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抓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一手抓律师维权工作,在律师维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维护了律师合法执业权益,保障了律师工作的顺利发展。 1998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委员会,随后,各级律师协会也成立专门的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机构。这标志着我国律师维权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律师维权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律师维权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办理了张军、陆建中、赵大涌、贺欣等一些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两年来的律师维权工作,有声有色,成绩很大。

  尽管我们在律师维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不能根本扭转律师维权工作的被动局面,律师维权工作目前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这两年来,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案件居高不下,1999年达到了最高点,共发生了70多起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事件。同时,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事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过去侵权的主体主要以社会上不法分子为主,现在单位、部门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事件越来越多;案件越来越复杂,影响也越来越大,律师的执业风险越来越大。

  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益事件的不断发生,对律师依法执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阻碍了律师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干扰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律师的执业风险增加,使得律师执业积极性下降,信心不高。律师迫于风险的压力,不敢办理一些业务,导致这些业务下降。如,刑事辩护业务,多年来一直停滞不前,远远低于全国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该说这是一大进步,为律师更好地了解案情,履行辨护职责提供了保证。但这几年来,这方面的业务量一直没有多大的增加。在执业风险的压力下,一些律师不再敢直言辩护,逐步失去了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一些律师心灰意冷,退出了律师行业。二是降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损坏了律师的社会声誉。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如果律师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都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必然降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损坏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形象。三是损坏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形象。律师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关系到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形象。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今天,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事件,不仅仅是对律师个人的伤害,对律师群体尊严的践踏,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形象。

  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仍要高度重视律师维权工作,把支持律师维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继续抓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同时,下大力气抓律师维权工作;各级律师协会要把关心律师的疾苦、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作为头等大事,把律师维权工作作为律师协会的重要任务,要认真抓,常抓不懈。

  二、律师维权工作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维权工作要与律师宣传工作相结合。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除需要在立法上予以保障外,还有赖于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识、认可。律师的执业权利只有得到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尊重、支持,律师才能有效的行使这些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最基本的社会条件。由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较晚,尚处于发展初期,律师的社会影响还不够大,加之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律师的职责、律师在社会文明进步、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甚至出现认识偏差。正是由于人们的这些模糊认识,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甚至导致了非法限制、剥夺律师执业权利事件的发生。如,有的人以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律师工作的唯一标准,胜诉则皆大欢喜,败诉则迁怒于律师;有的人则把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视为“帮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一些部门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对律师进行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排斥。因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行的,必须要治表与治里相结合。我们必须要在抓好律师维权工作的同时,搞好律师宣传工作,既要大力开展律师维权活动,又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律师队伍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律师的职责,宣传律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让人们认识律师,了解律师。还要采取组织律师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密切律师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律师的模糊认识,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事件的发生。

  (二)抓律师维权工作的同时,要抓律师队伍的管理,抓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事件的发生,与律师的执业道德水平有一定的关系。分析以往发生的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已发生的大多数侵权案件中,被侵犯执业权益的律师或多或少存在着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工作程序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够法律追究,仅属工作纪律行政处分调整的范畴,但正是由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这祥或那样的问题,授人以柄,被人家利用,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我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规范,站得直、行得正,无懈可击,就不会酿成事端。我们不能不承认,近几年侵犯律师合法权利事件的增加,与律师队伍中出现的少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极其少数的害群之马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信任,降低了律师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这种自损形象的行为,疏远了律师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诱发了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事件的发生,同时也给维权工作增加了难度。这是惨痛的教训,我们必须从中总结经验。今后各级律师协会必须要“两手抓”,一手要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抓律师维权工作,一手又要狠抓律师队伍管理、抓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从根本上讲,查处惩戒少数违规违纪的律师,也是维权工作的一个方面。因为,如果不对少数人的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查处,就是对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律师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于被侵犯合法执业权利、蒙受不白之冤的律师,律师协会要大胆地进行维权,维权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理,不能只维权不查处,既要维权,又要查处。查处也是维权。

  (三)律师维权工作要与提高律师的自我防范意识相结合。在侵权事件不断上升的形势下,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维权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提高广大律师的防范意识,教育律师进行自我防范,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执业权利。只有广大律师严格自律、加强自我防范,自觉地参与维权,才能有效的预防、遏制侵权事件的发生。提高律师的自我防范意识的措施很多,但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律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水平,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几年发生的侵权事件,大多发生在实习律师、兼职律师身上,这很能说明问题。希望广大律师一定要高度重视学习,把业余时间、精力放到学习上,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切莫把时间、青春花费在娱乐上;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进行防范风险意识教育,要把发生的侵权事件所反应出的问题,及时向律师通报,让广大律师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另外,律师协会要在业务培训中增加防范意识教育,可以聘请一些专家、经验丰富的律师,向律师讲讲办理各类案件应注意的事项、应防范的问题,也可以请律师维权委员会的委员,向律师讲讲某一时期律师侵权事件的特点、动向、应注意的问题等等。总之,律师协会要采取各种形式教育律师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四)开展律师维权活动要争取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维权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仅仅依靠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争取党和政府的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理 CF。首先,律师维权工作必须要接受党的领导。在我国,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要牢牢树立这个意识。平时,律师协会要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发生侵权事件后要及时反映,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领导。其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第三,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要发动社会舆论、发动社会力量同不法分于、不法行为作斗争。总之,律师维权工作不仅仅是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我们不能孤军奋战,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维权。

  (五)律师维权工作要突出重点。面对不断出现的侵权事件,面面俱到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必须讲究工作方法。要关注每个侵权事件,同时更要抓重点,下大力气抓那些典型的、有普遍意义的侵权事件,一抓到底,起到以点带面,解决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目前,比较典型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关于律师包庇罪、伪证罪问题。这几年来,律师被指控犯有包庇罪的案件共有15起,其中被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撒诉的有9起,60%的案件为错抓错捕;律师被指控犯有伪证罪或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共有 19起,其中被宣告无罪或撤诉的有6起,32%的案件为错抓错捕。律师维权委员会要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找出原因,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要进行协调。二是律师的贪污问题。近几年已发生7起律师被指控犯有贪污罪的案件,最近又有几个地方发生了此类事情。这类案件中最典型的是江苏陆建中、黑龙江孙少波、四川涂建国案件,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国资所律师私自收费是否属于贪污行为。应该说这个问题在我们内部已有了结论,关键是有关部门认可的问题。律师维权委员会也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解决。三是律师提前介入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针对有关部门对律师提前介入进行种种限制的问题,我们又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进行了反复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环节和享有的权利,但从目前来看,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各地对律师提前介入进行种种不当限制的问题依然存在。律师维权委员会要把情况搞清楚,集中起来,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当然还有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一些机关通过以规定、文件的形式限制律师业务领域的问题,律师被非法拘禁问题等等。希望律师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利用有限的人力、财力,把力量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律师维权工作要抓好制度化建设

  近几年来,全国律师协会、各个地方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律师维权工作制度化建设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如,维权案件的标准问题,即哪些属于维权案件,这是最基本的问题。有的律师非执业时与他人相殴,要求维权;有的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矛盾,也要求维权。这就是维权案件的标准不清带来的问题。又如管辖问题,哪些案件由哪级律师协会管,全国律师协会管什么,省级律师协会管什么,市级律师协会管什么。如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要明确各级律师协会的分工,做到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对失职的要追究责任。还有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程序,律师协会在维权工作上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等等问题,都需要明确。希望这次会议要把这些问题解决,尽快形成制度。这里,我重点讲两个问题:

  (一)重大事件通报制度。过去我们要求,凡是律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向司法部通报。建立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及时了解全国律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掌握动向,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采取措施。近两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这个制度各地都执行得不好,许多重大问题如发生的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事件、重大律师违法违纪案件、当地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等等都不及时报告。如最近,发生了几起律师事务所重大责任赔偿的案件,应该说是律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动向,对全国有重大的影响,但有关地方一直没有进行报告,我们只是事后从别的途径才掌握了这一情况。关于这个问题,我还要向律师管理处长们讲。在这里,我希望律师协会内部必须要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今后凡是当地出台的重大措施、当地发生的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事件、当地发生的重大律师违法违纪案件都要及时向全国律师协会通报。当地发生了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事件、重大律师违法违纪案件后,不要等到调查处理完再报告,一旦发现,应及时报告。不要担心报错了,报错了可以纠正,报错了不追究责任,但不报告、不及时报告要追究责任。省级律师协会也要向下面打招呼,也要建立这种制度。

  (二)律师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这个问题,我已在苏州会议上讲过,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也已下发了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把今年来处理的案件尽快报上来,集中在《中国律师》杂志上通报。今后,凡处理过的律师违法违纪案件都要及时上报,及时在《中国律师》杂志上通报。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要下大力气抓这件事,把这个制度坚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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