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首次细说考卷雷同标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1: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卷雷同司考成绩被确认无效 三考生状告司法部一审败诉

本报北京讯 记者王斗斗 因不服司法部所作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吉林省白山市四名考生孙振国、曹立新、武军、王惠斌将司法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确定成绩无效的决定,并公布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成绩。






8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振国、曹立新、武军三人的诉讼请求。王惠斌因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视为自动撤诉。

原告孙振国等诉称,三人于去年9月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却被白山市司法局告知,因试卷答案与他人95%雷同,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司法部随后确认了三人的司考成绩无效的决定。孙振国等认为,司法部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考试中作弊的情况下,就单凭考卷95%雷同而主观确定考试成绩无效,侵害了考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司法部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并要求司法部公布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孙振国、曹立新和武军三名考生与他人试卷两卷以上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确认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司法部作出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司法部对其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此不能予以证明,且司法部亦否认对原告作出了上述决定,故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成绩,因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因不服司法部所作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吉林省白山市四名考生孙振国、曹立新、武军、王惠斌将司法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成绩无效的决定,并公布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成绩。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振国、曹立新、武军三人的诉讼请求。王惠斌因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视为自动撤诉。

三名原告并未出庭,法院依照受送达人在外地,可委托送达宣判的相关规定,将委托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三人送达、宣判。

查成绩却被告知成绩无效

原告孙振国、曹立新、武军诉称,三人于2004年9月18日、1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司法考试。2004年12月初,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通知考试结果时向其告知,因其试卷答案与他人95%雷同,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关于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该函称:“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过程中,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你省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根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对上述应试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在该函所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三名原告。

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名原告认为自己在考试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司法部作出上述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司法部所作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分别以司法部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司法部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司法部给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司法部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司法部认定答案雷同有标准

司法部辩称,司法部审批确认孙振国等三名考生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为合法。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是作出审批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成绩无效行为的合法主体。审批确认孙振国等三人试卷答案雷同、考试成绩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部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充分,标准明确,程序合法。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确认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误点一致的。”“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即答案雷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分主观卷(试卷四,笔答题)和客观卷(试卷一、二、三,选择题)两种,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主、客观卷两种情况。因此,在司法考试的评卷过程中,根据主、客观卷的不同特点,对“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确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

就主观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是指,两名以上考生在试卷四的答案中,文字表述高度一致,且在错误之处外的文字表述亦高度一致,出现此种情况,即可视为试卷答案异常,考生答题时存在非正常因素,应认定为答案雷同。其认定方法主要由评卷专家在人工对比两份答卷的文字表述一致性后予以确认。

就客观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是指,两名以上考生在客观卷的答案中,所选择并涂写的答案达到95%以上的高度一致性,并且在此前提下,其错误选项亦达到80%以上的“主要错点一致”性,出现此种情形,即可视为试卷答案异常,考生答题时存在非正常因素,应认定为答案雷同。其认定方法主要在对答案进行计算机对比分析后由评卷小组予以分析确认。同时,为保证标准尽量严格,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认定准确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偶然性因素导致的认定差错率,司法部明确,同一考生须两卷以上与他人雷同(雷同100%除外),才可做出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

在评卷过程中,经过计算机评卷系统和人工对比,孙振国、曹立新、武军的两张试卷均有雷同情形,符合司法部确定的雷同考生标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参照此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以保障该项考试顺利进行,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孙振国、曹立新和武军三名考生与他人试卷两卷以上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确认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司法部作出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司法部对其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此不能予以证明,且司法部亦否认对原告作出了上述决定,故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对其撤销该决定的请求无法支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成绩,因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称 处理雷同卷应试人员于法有据

孙振国、武军、曹立新和王惠斌等在2004年的司法考试中出现了与他人两卷以上的雷同现象,司法部有关部门经过认真核实、比对和研究分析后,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最终作出了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今天,孙振国等人诉司法部的行政诉讼被法院一审驳回。记者在采访司法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时得到的说法是,司法部对孙等的处理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也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确认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孙振国、武军、曹立新和王惠斌等作出处理,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在此,我们注意到,为营造良好的国家考试环境,我国有关国家考试主管部门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这位负责人很有底气地称:“我们的认定标准明确。”他说,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答案雷同具体认定的标准。对国家司法考试答案雷同情形,按主观卷、客观卷进行分别认定。主观卷答案雷同的认定标准是:两名以上(含两名)应试人员同一试卷的答案文字表述高度一致,且错误之处亦高度一致,包括对答题要点、答案内容、语序、语句、词语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客观卷答案雷同的认定标准是:同一应试人员两张试卷的答题卡,分别与他人相应两张试卷答题卡错误选项高度一致。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上述主、客观卷雷同标准的确定,是司法部在长期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6年至2000年)和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至2004年)的实践过程中,并在借鉴了其他考试机构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后,经反复实证和慎重研究后确定的,是客观的、科学的、公正的。为了确保公正,避免可能的误判,司法部特别规定,对雷同试卷的认定,必须是同一名应试人员与他人两卷以上雷同方能确认。如果一名应试人员的一份答卷与他人雷同可能会有偶然性,但其另一份又再次与他人雷同,如这次处理的应试人员中,就发生了甲的一、三卷与乙的一、三卷雷同,这种现象用偶然性来解释是很难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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