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考试法正在酝酿之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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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国各级各类考试繁多,有人形象比喻为:“一出家门,就要掉进考试的汪洋大海。”百舸争流,依法治考势在必行。据权威人士介绍,中国的国家考试法正在酝酿之中。

  教育是关系中华民族盛衰存亡的大事,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国家教育考试的根本目的是为国家选拔人才,提高公民素质,保证社会公平和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育考试的参考人数逐年增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各种考试也面临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我国从1952年起实行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到1999年高校扩大招生后,考生人数和录取人数大幅上升。同样作为国家考试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来,累计参考4112万人,目前在籍考生1900万人。高自考,已成为广受社会欢迎的高等教育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加速发展,每年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各种教育统一考试的人数近3000万人,使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100Test国。国家教育考试已经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千家万户所关心的大事。目前,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在教育系统内有各种不同的考试,既有各级各类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如大学、中学、小学日常教学中组织的各种考试,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职工进行的各种培训结束后的考试),也有以政府名义组织的全国性统一考试,还有由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某些社会组织进行的考试等。

  这些考试的影响力各有大小,参加考试的人员也不相同。其中,毕业、升学、就业之类的考试成绩将直接关系到考生个人的前途、经济待遇、社会地位等等。因此,将考试的社会功能导入健康的轨道,是国家考试立法的重要目的。在每年的两会上,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国家尽快颁布考试法,“规范、统一各项考试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现象予以法律上的遏止”。

  近年来,涉及教育考试的诉讼越来越多,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调整教育考试法律关系、规范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行为的法律。正因为如此,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已是众望所归。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涉及的范围是很广的。

  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中,教育考试立法缺乏应有的力度。国务院1988年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教育考试立法中层次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规,其他则是部门规章。但是近几年来,教育考试环境和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屡禁不止,甚至由个体违纪作弊向有预谋、利用现代讯工具传递信息的群体违纪作弊发展,有的地区比较严重,甚至引起了党和政府最高领导层的关注。依法治考就是要克服执法的随意性。依法治考的内容包括:考试职权法定,依照考试法办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法律监督;要保障应考人的权利,并有法律救济途径。

  除教育考试外,我国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国家考试还有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如果将国家考试分为教育考试和非教育考试两大类,则非教育考试类无论考试规模和考试的社会性均不亚于教育考试。各类非教育的国家考试的实施虽有法规、规章的依据,却无法律的约束力,一般都是在部门、行业的行政规章或文件指导下进行。在考试行为的规范上、执行考试纪律上、对考试违规者的处罚上等等,与国家教育考试有差距,甚至矛盾。有关专家强调,国家考试法应当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家考试法之下应当有国家教育考试法、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国家司法考试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法等等一般法,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考试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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