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构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2: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律职业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由来已久,在我国民国时期也曾短暂存在。面对二十一世纪建立起来的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如何借鉴域外他国、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从落实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构建法律职业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不仅是司法制度研究的当务之急,而且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司法考试职前培训制度的设立

  (一)培训目的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而法学又是知识与经验并重的学科,因而职前培训的目的包括以下三方面:增进司法知识、培养司法职业经验、锻炼司法职业品性。通过培训,使研修生的法学知识能够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了解法律职业的社会环境,具备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掌握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技能及必需的社会常识,完成从研修生身份到出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转变。

  (二)培训机构

  目前,国家法官学院对初任法官的培训已从准备阶段过渡到实施阶段。国家检察官学院正在着手研究对通过司法考试的检察官任职培训问题。各地的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上岗培训。但统一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因而有学者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成立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决策、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施教机构则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即由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司法行政学院等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同时还需要有相应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作为协作机构承担实习阶段的教学任务。

  关于培训时间,鉴于大陆法系国家职前培训时间都在缩短,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职前培训的时间宜定为两年,共四个学期,一个学期进行课堂教学,三个学期实习。现实中预备法官和实习律师的培训时间比较短,难以实现上述培训目的。

  (三)培训课程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职前培训的核心内容应是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如何做到全国统一适用法律的问题。培训课程应包括四部分,即:综合业务知识、法律职业实务技能、实习、考核。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包括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思维、法律伦理以及与法律关系密切的其他学科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主要学习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业务和工作规则等实务性应用知识。为避免当前在校学生实习流于形式的现象,研修生实习阶段必须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司法实践。研修生实习期间应由实务部门配备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指导教师,同时研修生也要担任书记员、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等实职,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办理具体案件,负责起草各类司法文书,全面培养实际工作能力。

  此外,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参照法国、日本、韩国的做法,增加“社会修习”的内容。使研修生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如在福利院实际体验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辅助护理工作、直接接受市民的法律事务咨询等,了解社会的真实面貌以及社会对司法的要求,从而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审视法律职业,理解法律职业的职责要求。

  (四)培训方式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不均衡,培训人员全部集中在北京和大城市不太现实,应顺应世界培训的趋势,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成立的工作委员会牵头在北京设立主会场,通过卫星远程、网络和电视手段将培训内容传送到省级、地市级分会场。这种方式的优越之处在于,中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使用远程培训的方式能够保证全国的研修人员同时接受同样水平的培训,还可以通过网络互动这种新形式改变在同一间教室也无法完全沟通的局面,因此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新型培训方式。同时,还可以解决集中培训所产生的经费不足的矛盾。

  尽管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传统的教学方法存在着各种缺陷,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评,但是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还没有发现一种能够取代的方法。如果能够将远程教育的方式引入职前培训,那么电脑模拟不仅能够帮助课堂讲授办案技巧,而且能够通过模拟实践和重复在一定条件下的困难磨砺研修生解决困难的能力,应该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关于培训的师资问题,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没有必要安排专职培训师资,一方面是因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法学各学科都已拥有理论水平较高的知名教授,同时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当中也涌现出实践经验丰富、理论造诣颇高的大批专家,应该说师资资源丰沛;另一方面,采用远程教育的方法也使各地省却了各自为营单独聘请教师之累。并认为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遴选出一批适合职前培训教学工作需要的专家、教授是我国职前培训制度的特色之一。

  在我国司法考试模式不会向德国模式转向的情况下,培训考核不宜太严格。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应该是对研修生的知识考试、各阶段实习鉴定、班级评价等因素的综合考评,其结果要运用分数的形式表述出来,使得得到高分的研修生能够籍此在就业中获得更多的机会。

  二、立法确立司法考试职前培训制度

  职前培训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组织保障,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影响与司法考试同样重要。开展职前培训制度研究、设计职前培训具体方案是迫在眉睫的工作重点。要想使理论上设计的制度转化为现实中可操作的方案,需要修改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从而明确职前培训制度的法律属性和地位。有人提出也可以由中央政法委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推进这项工作。

  针对职前培训的经费保障问题,是建立和推进职前培训制度过程中最大的困难。但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一种观点认为,职前培训的对象并非所有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仅限于已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了司法机关或准备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因此从国家司法考试----职前培训----用人相结合的角度看,国家应该提供全部培训经费。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每年即将进入司法机关的研修生的培训费应由国家拨付专项资金,而对于准备进入律师事务所的研修生的培训费可以另行解决,原因是律师已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职业。也有人提出中国近代和西方国家的职前培训经费大多由个人出资,我国也可效仿。也有代表提出了折衷的方案,即由国家补贴一部分,向研修生少收一些,否则开展职前培训工作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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