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危险国防利益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2: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一,本章犯罪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第二,本章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的行为;(2)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的行为;(3)防害国防管理秩序的行为;(4)拒绝、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5)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至于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就只能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只能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另外,本章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情节犯,只有具体“情节严重”的情形才构成犯罪;部分犯罪是结果犯;也有部分犯罪是行为犯,一旦实施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在时间上有特殊要求,即只能发生于战时,例如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等。
  第三,本章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但也有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例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就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中,由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某些犯罪的主体实际还是受到限制而不能是任意的一般客体。例如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等罪的主体就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而不能是军人,因为军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战时造谣惑众罪、逃离部队罪等犯罪论处。另外,对于本章某些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是处罚所有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例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依照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章某些犯罪,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等。
  第四,本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部分只能由故意构成;但某些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本章包含21个罪名。历年考试极少涉及。注意与其他章节中罪名的法条竞合问题。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试题解析
  1.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1999年单选]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为:C
  本题属于盗窃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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