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8: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首届中国律师论坛(2001.12.9—12.10)论文选登〗

在上海市司法局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上海律师率先在中国大陆律师界推出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目前,上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已在400多家律师事务所实行。北京律师协会在今年用律师协会会费为全市执业律师投保了执业责任保险,从已收会费中平均只为每位律师支付400元保费,出险后可获累计赔偿1500万元,使人为之眼睛一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已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一、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不单单是为了律师自己

律师为什么要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人们往往回答:“为了规避律师执业风险”。这句话,并没有说错,但这样理解和回答是远远不够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不单单是为了律师自己,更主要是为了客户。

律师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其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保证其服务对象不会因聘用律师而承担任何律师不能赔偿的经济损失。因律师执业责任而发生必须赔偿当事人损失的,由于其不可预见赔偿数额,而事实上律师本人可能难于承受,无力承担可能数额巨大的损失,通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由承保保险公司支付。这是律师业实行执业保险的真正目的和主要原因。

律师通过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使所有因律师执业责任而应当赔偿给当事人的损失,无论其是大是小,均能得到保险的保障,获得公平和快速的处理。这对于整个律师行业,对于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本人的声誉都是极为重要的。


二、执业责任保险方式可以是多样性的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设立和发展历史说明,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在初期阶段,由律师、律师事务所选择投保或不投保,并不是强制性的。1976年英国律师会决议所有律师事务所必须购买专业赔偿保险,而在我国香港,律师会1980年实行律师强制性的专业赔偿保险计划。

律师专业保险在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一般经历了三种主要方式:

律师总体保险计划。由律师会负责,向保险人认购一个全体律师的单一保险单,所有律师的执业保险都在该统一保险单下,保险金的数额由协议双方每年协定,保险费统一支付。

律师总体保险计划,一般由律师协会会费统一支付。当然在收取律师协会会费时,已考虑到每个律师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而巴黎律师会的保险费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律师缴纳的会费,巴黎律师会的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是按执业时间长短不同而不同,年轻执业时间短的律师缴费低。另一部份来自当事人信托在律师事务所帐户上的资金的孳息。巴黎律师会规定每个律师事务所代保管的当事人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律师会所有,而不需支付给委托人也不准事务所留用。

律师赔偿基金。由律师协会注册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由全体律师供款的律师赔偿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是非赢利性的,由律师赔偿基金支付律师因执业责任而应当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律师赔偿基金的供款来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我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每年支付给律师赔偿基金有两部分,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助理律师和顾问人数,按规定不同人员而以不同的数额缴付,同时,按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的总数的百分率收取,业务收入越高,则百分率越低。

律师事务所向律师会认可的承保人自行投保。在国外保险公司很多,律师会为了维护律师的权益保障,对承保人资格进行认可,对愿意承担律师执业赔偿保险的公司,向律师会登记,由律师会公布认可的承保人,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会公布的认可承保人,选择购买保险。这样,还可以引起保险公司向对律师事务所购买保险的竞争,使保险费降低。

风险共同金。由于律师事务所自身被客户索赔的不良纪录,一些事务所购买不到保险,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会强制购买不到保险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一个风险共同金,类似“互助金”、“互保金”,缴交的费用比较高,共同承担执业责任风险。


三、北京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方式更受欢迎

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由市司法局大力推进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由律师协会实施的。上海律师的投保人是各律师事务所,起先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近来由几家保险公司承保,费率有所不同,形成承保人竞争客户的局面。北京市律师的投保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险种是律师执业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即全市执业律师。北京市目前实施的可以说是一个全市律师的总体保险计划,而上海则采用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自行投保的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全国首先实现用会费为全市律师整体投保,大幅降低了保费,又大大提高了可获累计赔偿数额,单个律师累计赔偿额可达1500万元。其数额已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似,如英国为100万英磅,香港为1000万港币。北京律师为全国律师在律师行业保险方面创出了一条新路,其经验值得借鉴。


四、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必须向前推进

为了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为了发展律师事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必须继续向前推进。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会张凌会长,在离任前曾与笔者谈到,五届律协工作有一件想做而没有完成的事,就是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健全和完善,推进和发展。对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笔者已发表了数篇文章,越来越想到非推进不可,迫在眉捷,刻不容缓。从因执业责任而引发索赔的案件和发生的费用来看,主要在房地产和诉讼业务,在我国香港地区,去年律师因承办物业买卖业务而导致的索赔占45%,诉讼占32%。上海是一个国际大都市,物业业务在律师业务比重也很大,在证券业务方面,上市公司作假将可能殃及律师业,也存在相当风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需要思考的问题很多。

关于强制保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律师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是否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律师执业注册必备的先决条件。我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世界是同步的,在初始阶段,并非是强制的。笔者认为,北京方式已解决了这个问题,统一总体保险计划已受益了全体律师,上海方式则尚未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上海方式如继续延续,近几年还可以采取自愿的办法,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是否投保。但发展趋势是肯定的,强制保险只是个时间问题。

关于保险计划和方式。上海方式也是目前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方式。但从目前中国律师业发展来看,北京方式更受律师欢迎,律师获得的实惠更大。当然从律师协会会费中支付保险费,前提条件要有充足的会费。据说北京律协的会费收入大大超过上海。上海律师要求按北京方式实行律师行业统一总体保险计划,在会费收入和安排上,应当有新的举措。

关于保险条款的设计。上海律师目前与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协议,在保险条款上律师有相当意见,有一种保险并“不保险”、赔偿责任落空的感觉。在研究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时,不能不反思保险条款的设计。尤其在界定律师执业范围、界定一个责任行为还是多个责任行为、一个律师的责任与其他无责任律师的区分、律师责任隐瞒和陈述失实对保险人责任的认定等条款,应当借鉴国外律师保险条款的经验,精心设计,以保护律师作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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