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在不相关的事务中进行同时性代理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缺乏有关各方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律师参与不利于其委托人的诉讼将是令人怀疑的行为。
  ——Cinema 5,Ltd.V. Cinerama,InC.,528 F.2d 1384 (2d Cir.1976)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处理的利益冲突分为两种情况: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

  连续性利益冲突所关注的是委托人的秘密信息问题。例如,律师不能在一审中代理原告,在上诉审中又代理被告。因为原告的秘密信息可能会被用来在上诉审中为被告服务,从而损害前委托人即原告的利益。

  同时性利益冲突所关注的主要是律师的忠诚问题。例如,在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代理共同被告的律师可能会发现,如果为其中一个进行减轻罪贵的辩护,则其对另一个委托人的辩护就会受到影响。此外,由于律师存在自身利益,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也可能产生同时性利益冲突。例如,如果律师拥有某个公司的大额股票,他是否可以代理委托人来对该公司起诉,要求数额巨大的赔偿呢?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7条 (a)款是关于同时性利益冲突的基本规定。按照该规定,如果律师代理某委托人将涉及同时性利益冲突,则律师不得代理该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将存在同时性的利益冲突:(1)对某委托人的代理将会直接不利于另一委托人;(2)存在对某个或者多个委托人的代理将会受到律师对其他委托人、对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或者律师自身利益的严重限制的重大风险。

  关于委托人之间的同时性利益冲突,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律师在同一事务中代理利益发生冲突的两方,例如在同,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

  那么,在不相关事务中,律师能进行这种同时性代理吗?

  在一起反托拉斯案件中,CBM律师事务所代理Levin公司反对IBM公司。但是在该诉讼开始之前和诉讼过程中,CBM律师事务所的某些合伙人(并没有参与该反托拉斯诉讼)在劳动争议等几个不相关的案件中代理了IBM公司。IBM公司因此要求在上述反托拉斯诉讼中取消CBM律师事务所对Levin公司的代理资格。应不应当取消CBM的代理资格呢?

  从两个案件的关系来看,由于两个案件之间没有实质的相关性,不存在律师泄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的问题,但是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问题却可能受至怀利影响。假设律师在甲诉乙的案件中在代理甲方的同时,在不相关事务中同时对乙方进行代理。如果乙方是律师的重要委托人,对于律师的业务来源和收入有重要的影响,则其对甲方的代理热忱可能会因受到这种利益的影响而削弱。换言之,律师的独立职业判断受到了冲击。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贬损律师的职业形象。正如法院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维护法律职业的廉正性和其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是处理这种利益冲突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律师没有履行其特有的忠诚的义务会损害法律职业,会贬低法律职业在公众中的形象。为了维护对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行为的公共信任,法院可以取消违反相关规定的律师的代理资格。

  律师在不相关事务中进行同时性代理还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来加以规范。但是,面对复杂的社会,机械地执行这种禁止性规定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成本问题。

  首先,绝对的禁止可能会限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越大,其在不相关事务中发生同时性代理的几串就越大。机械地执行这种禁止性规定,将限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模。

  其次,绝对的禁止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面对可能发生的同时性代理,律师事务所存在进行利弊权衡的动机,在选择委托人的时候有可能回避一些业务价值不高的当亭人的委托,以便减少在不相关事务中发生同时性代理的几。串,但是这种做法必然会减少委托人获得称职代理的机会。

  第三,这种全然的禁止还有可能被一些大公司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迫使一些律师事务所保持中立。大公司可以将其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分割交给许多律师事务所同时进行处理,成为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当前委托人”,从而为执行上述禁止性规定奠定了事实基础。这些律师事务所为了避免出现同时性代理,就不得不拒绝这些公司潜在的诉讼对手的委托,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这些公司能供获得所谓的“诉讼豁免”。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有关当事人的“同意”。由于案件及当事人的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利益冲突能够在各方所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存在。因此,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7条(b)款规定,尽管存在这种同时性利益冲突,在下列情况下,律师仍可以代理某委托人: (1)律师合理地认为,律师将能够为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提供称职和勤勉的代理; (2)该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3)该代理并不涉及到在同一诉讼或者裁判庭前所进行的其他程序中,某个委托人针对律师所代理的另一个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且(4)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都作出了经书面确认的明智同意。按照这一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同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设定一些标准,按照这些标准,如果未来在不相关事务中出现不利于委托人的同时性代理,委托人应当作出同意。当然,这些标准,必须符合1.7条(b)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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