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3: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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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事实上,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显然,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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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的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的限制主要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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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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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具有预定赔偿性质的违约金,适用时,在一方违反合同时,不问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情况如何,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约定或规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方不再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尽可能地取消法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只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尽管根据该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立法的本意是原则上约定多少就赔偿多少,并不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意调整,只有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的差距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才可以调整。再者,还可能要增加诉讼成本支出。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慎重考虑将来的情况,来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否则,损失的完全赔偿就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受到限制。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所谓责任的条款。当免责条款生效时,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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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此原则对损失的完全赔偿限制较严,也是违约方对抗受害方请求赔偿的有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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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规则的目的是确定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即因果关系,法律要求违约当事人仅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负责,从而为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客观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可能合理预见到的损害范围内负赔偿责任,预见性有三个条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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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当事人预见到的内容有哪些?一般认为预见到的应是引起损失发生的种类,而不必要求预见到损害的具体范围。当事人应预见到哪些种类呢?这就需要有个标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总会说什么也预见不到。标准有两个,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即主观标准,它主要根据的是违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主观认识。对事实的了解,即指违约人实际上已经知道某种特殊情况,以及因此特殊情况可能将会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比如卖方甲与买方乙订立合同时,甲已知道乙将把这批货再售给丙,根据甲对该事实的了解,应推定甲应预见到如果他不履行交货义务,那么乙也不能向丙履行交货义务,从而遭受一定的损失,至于损失多少,不要求预见到,也不影响实际赔偿数额。主观认识水平主要根据违约人订立合同时的知识水平、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来判断。二是“应当预见到”即客观标准,它不是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预见到,而是假想因违约在通常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这是任何正常的人都会预见到的,比如:迟延交付货款,对方会受到利息损失;市场经济,物价波动,卖方拒绝交货,对方买同样的替代商品可能会多付款。当然这并不是说,任何案件都根据一般的人能否预见到,来判断违约人应否预见到。应区别不同合同,还要根据行业特点,行为人的技术水平、交易经验等来判断。比如,医疗合同,应根据一般医生的水平来判断此医疗合同医生的预见能力,而不能根据普通人的认识能力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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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确定损害是否为应当预见到的时候,应坚持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既要考虑违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实际认识能力,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于同样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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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轻损失原则的限制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很多附随义务,如: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管义务、告知义务等。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就应该履行这些附随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就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所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与此一致: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违约发生后,受害人应当为违约方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不能置标的物不顾,使其遭受毁损、灭失,应及时通知违约方,及时购买替代品等方式来防止损失的扩大。这些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是非违约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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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11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所以,受害人为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适当的,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并且根据当时的环境,受害人可以做到,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费用过高或者有背于商业道德或有损于对方的商业信誉,或受害人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也就不能强求受害人履行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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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违约赔偿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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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一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但是在存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双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使自己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双方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受害人应扣除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双方应承担的部分在实践中的计算方法,大多数人认为仍然适用过错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计算,过错大的一方应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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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事实上,在双务合同中,真正属于双方违约的情况很少出现,不能将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将单方违约按双方违约进行处理。否则,案件处理结果将有失公平。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双方违约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对于单务合同来说,仅仅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问题;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第三,必须是任何一方都没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视为双方违约。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以前或履行不适当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其成立要件是:一是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二是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三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的债务不适当;四是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提出履行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中止,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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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


  由于某些行业或某些物品的特殊性,实行完全赔偿原则有失公平,为鼓励交易,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只赔偿对方实际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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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运输业。由于运输业风险较大,发生事故后果严重,承运人从事的获利与其承担的责任而言并不协调,因此,各国法律一般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予以限制,而不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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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工程建设业。如合同法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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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金钱债务。由于金钱具有高度流通性,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相对人可通过其他方法融通到资金。因此,违约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尽管可能给相对方造成间接损失,如丧失订约机会等,但只赔偿对方逾期利息损失,而不实行完全赔偿原则。所以合同法第109条只对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而没有规定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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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违约赔偿的损失,一般认为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但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形时,当事人可选择依侵权责任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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