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律师执业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1: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读了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先生撰写的《律师执业观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一文后,赞叹之余,又有所思。

  金钱,本来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副产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律师执业 活动的目标和出发点,才是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因为国家设立律师制度不是为一部分人提供就业机会,也不是为律师提供谋生方式。所以,律师应当追求公平、正义,而不能把金钱作为追求的目标和成功的标志。但遗憾的是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国律师集中教育整顿表明,部分律师的执业行为偏离了方向,出现“向钱看”的商业化倾向。桂明先生将其准确而全面地概括为律师执业观的“四化”问题,笔者以为,这些问题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是律师自身的思想道德问题,执业观属社会意识范畴,要解释其存在的深层的原因,就要从其社会存在———执业环境、社会角色的定位等社会关系方面去寻找答案。
  从执业环境上看,律师面对着“无情”的现实:从立法上看,律师制度本是我国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呈审、控、辩鼎足之势的诉讼活动中之一足。但现实中律师往往因其多以私权代言人的身份出现,而被误以为是与公权(司法机关、政府及职能部门)作对的“异己”、“另类”,成为公权轻视、歧视,甚至敌视的对象。面对这种“无情”的现实,部分律师难免从感情上疏远、从身份上孤立、从执业上游离于法制共同体之外,而从报酬的片面求多而不顾其信以寻求慰藉;从诉讼的片面求胜而不虑其公以感受刺激;从生活的片面求富而不言其志以甘于平庸。也就是说,他们在这种本不应有的冷落下,从金钱上找回了精神失落的平衡。如此这般,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与法律正义、执业操守渐行渐远,而与金钱、物欲合流同污。

  从社会定位上看,律师面临的是“无望”的前程:律师既然与法官、检察官活跃于同一法律平台之上,本应一视同仁,量其德才而任用。而我们体制的设计却将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在———最高“前程”乃是“合伙人”。公、检、法干部之间可交流、升迁,而律师却与仕途无缘。这种工作本是“共同体”,前程却是“局外人”的角色界定,可以说是人为地否定了律师所固有的法律人、政治家的客观属性。

  如此这般的把律师狭隘地“锁定”在市场范围内,他们失去了应有的丰富的社会角色,其本来居于从属地位的商业属性便会自然突显出来。这种追求目标的错位,肯定不是体制设计的初衷,但不可否认,这种体制在客观上作为社会原因通过部分律师自身的弱点起到了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作用。

  律师从业者一生的成功标志是什么?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使社会承认。虽然把律师排除在仕途之外,并不必然导致其不择手段地追求金钱。但是面对金钱的诱惑,就人类本性而言多数人是难以抵御的。为此,应当有符合其内在客观属性的制约机制和奖励机制的积极导向和激励。毕竟社会对从政和经商的道德标准和成功标志有所不同。把律师界定为潜在的法官、检察官、政要,就会充分体现律师职业固有的多重社会角色这一客观属性,那么,不论社会还是律师本人都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和评价发生变化,会使律师充分地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创造将潜在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以诠释律师职业的崇高内涵,彰显律师行业的锦锈前程。这种内在的动力、社会的评价、体制的设计必将对律师执业观的转变产生根本性的积极影响。当然,仕途得意并非律师成功的惟一标志,但它毕竟是律师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作者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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