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0: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一个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这个社会民主法治的程度。要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必须结合国情,加快法律理念的更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作为法律职业,律师是人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产物。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如果律师的地位无法得到充分的承认、巩固及加强,民主法治就难以维系,以民主法治为基石的和谐社会将因此无法得以构建、而所谓树立人性尊严、权利本位、重视公民利益、国家责任等理念也自然无从谈起。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制衡掌握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依法维护个体私权力;维护社会公益和支撑社会良知,传播平等观念、权利意识。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律师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律师和谐社会作用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本文拟通过对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关系的分析,进而提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特别是在社会面临重大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和谐社会应该是宽容的社会,即平等、公平、人性化观念得到制度化。应当看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相当复杂,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把和谐社会的社会关系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上,才能妥善加以处理解决。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法治的价值和功能在于“控权”与“维权”,一方面规范政府的行为,打造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与司法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民主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民主法治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民主法治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一个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这个社会民主法治的程度。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民主法治机制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价值核心和社会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只有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尽管1982年《宪法》把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写进了宪法,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执法者和公民的法律理念仍或多或少地残留着传统思想的痕迹,突出的表现为:一方面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公权力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并未得到完全的改变:另一方面公民维护私权力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因此,要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首先,要树立人性尊严的理念。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应该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时不可逾越的一条界限,任何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您意侵犯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在程序上必须保障公民主体性的地位,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应该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二是应该使得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其次,要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理念。应该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法律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协调各种社会矛盾:法律不能仅仅体现国家对于社会和公民的管理、控制功能,更重要的是要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摆正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寻求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佳结合点和有序的协调统一。同时,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为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人翁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提供适宜的环境。

  第三,要树立重视公民私益的理念。在法治的环境下,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可以任意解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判断必须有严格的标准,以避免公共利益的界限不确定可能对私人利益造成的侵犯。在涉及公益和私益关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必须彻底摒弃崇义贬利或重义轻利的价值观的影响,明确公民维护合法私益的权力。同时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行政监察等国家权力性监督,更好地为公民私益提供保护和救济。

  第四,树立国家责任的理念。相对于公民自由和权利而言,国家权力是异常强大的。唯有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必须明确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加大对滥用公权力主体的追究力度,从而遏制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的冲动。

  三、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法律职业,律师是人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产物,是一个以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进而实现正义为共同职业价值目标取向的群体。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如果律师的地位无法得到充分的承认、巩固及加强,民主法治就难以维系,以民主法治为基石的和谐社会将因此无法得以构建,而所谓树立人性尊严、权利本位、重视公民私益、国家责任等理念也自然无从谈起。因此,必须重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应该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的社会。因此,在以人为本、社会平等理念下构建一套有效、公平的矛盾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这套机制必然要以法治为支撑。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少纠纷的正常解决渠道,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信访等行政法律法规等基本法律,但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除了法律制度本身不完善以外,主要是没有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形成互相沟通、有效协调的机制。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而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只有通过系统合理的法律安排,才能得到持续有效的实现。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相比,首先是不依附于国家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工作者;其次是熟悉法律、由国家认可的专业人员;第三是为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这些职业特点,使得律师天然成为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及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合适的主体。律师的社会功能即是让权利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和摩擦的表达和解决程序化、公正化,使得社会和谐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最大化,而不仅仅寄希望于道德和伦理教化,不局限于弘扬无私的利他主义,而是平衡地保护各方的利己本能。因此,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各类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国家和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合理性和完善性,从而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同时,律师制度的确立以及律师作用的发挥是以法治社会的建立为前提,而律师的执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两者相辅相成,互不可少。

  (二)制衡掌握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依法维护个体私权力。

  一个专制的政府不需要律师,一个动乱的国家不需要律师,而和谐社会却需要大量的律师。作为维持法治秩序的行为主体,警察、检察官、法官和政府官员的基本任务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和公共事务管理权,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行使的是公权力。和谐社会应该是公权利得到有效界定和制约,个体私权得到张扬和繁荣的社会。律师即是为了制衡公权力的滥用、捍卫个体私权力而应运产生的。

  律师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代理等服务,引导社会成员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权力),疏导社会淤阻,促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诉讼服务,指导社会成员通过合法的途径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防止暴力事件、突发事件、恶性事件,化解社会内部矛盾;通过在听证和诉讼中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制衡,防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滥用: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责任追究不及时就会增加民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不信任感,就会使受害人对国家公权力产生抵触感,不利于平抑受害人的不满情绪和及时寻求合理的救济,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中正是因为有了律师的大量存在和他们的辛勤工作,才可能加强社会民众对政府及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才可能使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得以实施;才能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引导社会成员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冲突,处理好不断产生的矛盾;才能更加透彻地探索和谐社会的构建规律,实现社会的法治化。

  (三)维护社会公益和支撑社会良知,传播平等现念、权利意识。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是公民权利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对法律的适用,采用诉讼形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使民意得到充分和自由的表达,是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贫乏和对诉讼技巧的陌生,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往往很难通过诉讼程序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以自己的职业身份赋予这些群体以话语权,避免“接近麦克风的权利”被强势集团所垄断。从而让公民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句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司法权威;使公民不保体会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从而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及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唤醒他们的守法义务,树立个体权利的神圣的信念,增强对社会的信心,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

  (四)通过诉讼创设案例典范,推进法治文明的进程。

  “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而诉讼的生命就在于律师。人类设置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通过它向社会提供法律知识,而是要建立一个公权力之外的独立的社会力量以诉讼的途径来推进法制文明的进程。

  纵观各国的法治历史,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正是通过不断发现问题,并不断纠错方能实现。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律师并不是唯恐天下不乱的“讼棍”,而是与其它法律工作者共同成为法治文明秩序的奠基者、民主法治制度的拓荒者。例如在审判程序中,法官是完全独立于各方当事人的独立裁判者,法律要求他不能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角度做出裁判,而只能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辩明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做出裁判。而律师则完全不同,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提供当事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手段,而是与当事人一起并代表当事人对这些目标仔细审查,以同情超然的态度进行审视,寻找证据,再现事实,并认真研究法律,找寻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将事实与法律呈现于法官面前,为法官最终的公正判决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使不断产生的大量的矛盾冲突得以平息,使社会的和谐得以实现。此外,律师以自己的才智和信念,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的调查质证及抗辩,可以促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办案,从而不断完善法治秩序。

  由于各种原因,虽然目前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还很有限,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我们坚信:正是由于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律师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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