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律师本质的异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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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律师的国家化就是指把律师本质界定为附属于国家并按照国家的某种管理体制为主要运作手段。在我国,关于律师的国家化的表述很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近几年,较为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律师的本质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看法派生于“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律师本质国家化的观念在当今的表现。

  实际上,律师本质的异化以及国家化问题,是与人的本质问题紧密相联的。而人的本质问题是一道早已被历史唯物主义破解的哲学命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温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运用唯物史观来界定和诠释律师的本质,从而认清律师本质国家化的实质并将其彻底扬弃。

  一、律师的本质是律师与当事人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的总和

  关于人的本质问题,基督教认为,人是上帝依照其概念创造的,人本质先于人的存在。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把人的本质归结为“自我意识”,他认为“只有精神才是人的真正本质”,“人的本质,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

  费尔巴哈严肃批判了黑格尔的思想。他认为,人的本质“不是超自然的、想象的,而是实在的、自然的,不是来自人以上的,而是来自人以下的,是有自然深处而来的”。“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出来。对象是他的公开本质,是他的真正、客观的我”。但是,费尔巴哈关注的是人的非历史的自然方面,而忽略了人的现实的历史的方面。作为哲学家,他远远不是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给予了人的本质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回答。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主要是:

  (一)、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精神”、“自我意识”,而“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
  (二)、马克思认为,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即自己生命的对象。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2)人的本质是“现实的、感性的对象”。凭借对象表现自己,这一观念延续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的思想。
  (三)、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费尔巴哈所说的“纯粹自然的本质”、“类本质”,而“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社会联系,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3)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关系就是生产和物质关系。

  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我们很容易理解和认清律师的本质。律师作为人类社会实践主体之一,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中才能产生、生存和发展。律师的本质“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律师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就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律师就是无法“表现自己的生命”;律师的本质就是它赖以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们因为社会分工而处于不同的职业群体。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律师要生存,必须向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从当事人那里交换物质利益。他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是律师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与当事人这一生产和物质关系,律师就成为无源之水,根本无法生存和发展。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出发,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换取当事人给予的物质报酬,这种单纯、直接、不断发生的服务和物质的交换,决定了律师的本质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无庸置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就是律师“公开的本质”!

  二、恩格斯首先提出并质疑律师的国家化

  律师国家化这一概念是恩格斯首先提出来的。1891年6月18日,理?费舍以德国社会民主党执行委员会的名义随函寄给了恩格斯《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29日,经过10天的研究,恩格斯写信给考茨基,对该纲领提出了分析批判。在这些内容中,针对“免费的诉讼程序和免费给以司法上的帮助”和“医疗和医药免费”,恩格斯指出:“这里我希望你们注意这样一点:这两条要求对1、律师,2、医师,3,药剂师、牙医、助产士、看护等等实行国家化”,“而这又是否和前面所宣称的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一点相一致?”。(5)由于恩格斯正忙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写作,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7月4日,从公布在《前进报》上的经过修改后的纲领草案看,德国社会民主党并没有采纳恩格斯的这一意见。12月3日,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说:“纲领的理论部分现在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实际要求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要求“看来是小市民的”,“譬如,免费诉讼辩护就是这样的要求”。恩格斯还说“对此有理由提出异议。”(6)从这些文献中可以看出,恩格斯对律师实行国家化提出了质疑,或者说,恩格斯认为,如果坚持“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的立场,那么,律师、医生等就不应当实行国家化。

  应当看到,恩格斯提出律师国家化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实践问题。遗憾的是,当时的德国社会主义运动并没有依照恩格斯的立场和观点,对于这一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给予科学的回答。

  有意思的是,在近百年之后,恩格斯所质疑的律师国家化,却在我国成为了现实。80年代初期,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把律师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时,律师由国家核定编制数量、由国家拨发开支经费、由国家评定级别薪酬,由国家管理业务开展。可以说,我国律师实行了彻头彻尾的国家化,律师成为附属于国家的某种工具。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原则的国家里,如果当时我们了解到恩格斯质疑律师国家化的思想之后,我们还会把律师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吗?我们还会实行律师国家化吗?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相信,当时如果有人提出恩格斯的这一质疑,我们一定会重新审视和界定律师的本质,避免弯路,从而大大加快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步伐 。

  三、国家化是律师本质的异化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律师的本质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的总和。律师的国家化,就是将原本属于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转化成为附属于国家的某种工具。这种转化就是律师本质的异化。

  异化,这一概念来自黑格尔。后来费尔巴哈也使用了这一概念,并留下了“神是人的本质的异化”这一闪耀唯物主义光芒的经典名言。马克思也借用了异化这一概念,并将这一概念与劳动、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给予了异化以全新的内容。我们指出,国家化是律师本质的异化,无非也是借用这一概念,以便从新的角度来认识律师本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还律师本质的本来面貌。

  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的历史时,发现了人的本质异化的两种形式。第一、是对意识、宗教、国家的异化,这主要发生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第二、是对物、财富的异化,这突出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律师的国家化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异化的第一种形式。

  马克思是这样描述人的本质异化为意识的过程。马克思说:“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一定条件下的个人的交往,而不是单纯的个人的交往。这些可以归结为两点:积累起来的劳动,或者说私有制,以及现实的劳动”。(7)但是,唯心主义哲学家把历史的发展描绘成为抽象的人的发展过程。这样,“整个历史就成为‘人’的自我异化的过程”。“由于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即由于公然舍弃实际条件,即生产和物质条件,于是就可以把整个历史变成意识发展的历史”。(8)这就是说,人类的历史发展依赖劳动和分工;离开了这一生产和物质条件来诠释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就会发生异化。人的本质的异化就是将人的本质倒置,就是把人的本质变成为“意识”。

  在思想领域,人的本质的异化表现为“意识”;而在现实生活之中,尤其在政治领域,人的本质的异化则表现为国家。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时指出:他“不是从现实的人引伸出国家,反倒是必须从国家引伸出现实的人。”(9)他“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10) 这种现象在中世纪具有代表性。马克思在鞭挞封建专制制度时说:“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征”。“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11)“政治国家成了国家其他一切方面的制度”。(12)在这里,人的本质“是完成了的异化”。(13)这样,“政治制度成为宗教的领域,成为人民生活的宗教。政治生活就是人民生活的经院哲学”。(14)对社会“实际发生作用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异化”。(15)由此可见,当人的本质由国家决定,而不是人的本质来决定国家的时候,人就变为主体化的国家,就变为法律规定的人。在这种头足倒置的历史观下,人的本质就异化为国家,国家成为人的本质之外的客体,并反过来从外部来支配、干预、束缚着人。

  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和异化的理论,我们可以认识到,律师的本质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的总和。只有承认并确立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律师才能真正实现和占有自己的本质。“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照人的样子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16)如果律师不把自己作为律师,不把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自己的本质,这样,律师的本质就会发生异化。律师就会从当事人的代理人转而成为附属于国家的某种工具。国家化的律师本质是律师本质的异化。律师本质的国家化,这是一种更深刻更隐蔽的异化。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马克思痛斥的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和唯心史观的残余。

  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本质异化的思想反映

  90年代之后,我国开始清除律师的国家化。律师不仅摘去了“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乌纱帽”,而且,律师逐步实行了合伙制,从而铲除了律师实行国家化的物质基础。当时,为了避免争论,没有有效地清除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思想基础。这些思想如同久治未愈的“病灶”,还会复发,还会变异。近几年,有人提出律师的本质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本质国家化的思想反映。

  应当明确指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国家的职责,而不是律师的职责。恩格斯指出:“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7)恩格斯还说:“社会创立一个机关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18)这一机关就是国家。马克思也指出:“公职活动是国家官吏的义务和天职。”(19)这清楚地说明,维护法律的实施是国家的职责和权力,是公职人员的“义务和天职”。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他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也参与维护法律的实施,律师就离开、背离了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职责,从而转化为附属于国家的某种工具。由此可见,把律师的本质归结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正是律师本质异化即国家化的思想反映。

  值的注意的是,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主张的中世纪的专制制度时指出:“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本身’,即‘行政权’,通过‘全权代表’进入市民社会的范围,以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但是,“他们不但不属于‘市民社会‘,而且是‘反对’‘市民社会’的。这样一来,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就固定下来了。国家不在市民社会之内,而在市民社会之外。”(20)今天,我们所说的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当年黑格尔主张的“以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是何等相似!

  需要思考的是,如果律师的本质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那么,律师就与“国家本身”、“行政权”、“全权代表”划上了等号,同时,律师也就会脱离当事人,并与当事人相对立。在我国,律师本质的这种脱离和对立现象是显而易见的。譬如,前一段时间闹的风风雨雨的“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就是典型例证。律师承担着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果律师将案件向政府报告,这不是泄露或出卖当事人的秘密和利益又是什么?这样,律师不就与当事人“脱离”并“对立”了吗?马克思在批评那些沽名钓誉的律师时指出:“他们只有在一个把出卖人民利益给政府作为有利行业的国家里,才能获得高官厚禄。”(21)对照马克思的话,那些主张“律师办理群体案件应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以及主张律师国家化的人们是否应当扪心自问?

  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在我国,尽管律师实行国家化的物质基础已经铲除,但是,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思想还存在着,甚至还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

  五、律师本质的异化导致律师本质的二重化

  律师的本质的异化,导致了律师本质的双重化。马克思在分析人的异化的后果时指出:“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处在官僚组织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22)在我国,异化了的律师,不得不使自己的本质二重化:作为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无法摆脱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虚幻生活中的国家“全权代表”,律师却试图参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前者是律师是当事人代理人的“尘事的生活”,后者是律师作为国家“全权代表”的“天国的生活”。

  但是,律师的这种双重本质是相互冲突的。这种从律师本质中异化出来的国家化,完全处于与律师固有本质对立的地位:律师国家化的本质是神圣的,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是世俗的;律师的国家化本质是至上的,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是次要的;律师国家化的本质是不可侵犯的,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是可损害的。这样,律师的国家化本质转而俘虏和取代了律师的固有本质,成为支配、束缚和统治律师的力量。律师“失去了实在的个人生活,充满了非实在普遍性。” “但是,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25)

  律师与律师异化的产物-国家化的对立,在现实生活之中表现的异常突出。马克思说:“人自身的异化了以及这个异化的人的社会是一幅描绘他的现实的社会联系,描绘他的真正的类生活的讽刺画。”(26)的确,在我国,律师本质的二重化描绘出律师现实生活的“讽刺画”:既然律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却为何饱受“306”条款的煎熬?注1既然律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却为何律师协会是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既然律师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却为何“律师不得介入事故处理”?注2归根结底,律师到底是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的利益?无疑,这些困惑都是由于律师本质的异化即国家化所造成的;同时,这也说明,律师的国家化是脱离现实的,是与现实生活相矛盾、相冲突的。

  正是这种双重化的现实生活,使得我们的一些律师也认为律师的本质具有双重性,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主张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则是一般属性。这是二元论的历史观的产物。俄罗斯著名思想家普列汉诺夫曾经指出:“在它们之旁(指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差不多永远存在着某种二元论体系,认为精神和物质为各别的、独立的本体。”但是,“最彻底的和最深刻的思想家永远是倾向于一元论,即借助于某一个基本原则去解释现象。”我们都知道,历史唯物主义是一元论的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不仅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且,主张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的唯一本原。而二元论的历史观则主张,物质和精神是各自独立的本体,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同为社会发展的本原。在人的本质问题上,一元论的历史观把生产物质关系作为人的本质,而二元论的历史观则把生产物质关系和精神、法律、国家共同作为人的本质。马克思在批判这种调和论时指出:“本质的真正的二元论是没有的。”(27)因此,律师的本质不仅应当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而且是一元论的,即生产物质关系是律师本质的唯一本原。而律师本质的二元论则是对历史唯心主义的屈从、献媚,甚至是投降,它最终将跌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说到底,律师本质的国家化就是政府对律师领域的过度干预和错位管理!只有扬弃国家化的本质,律师才能恢复原始的、单一的、固有的本质,律师方可摆脱迷茫和困惑,律师就会“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28)

  六、我们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国家化的律师返回到实在世界

  近来,有人提出要加强律师的公共服务职能;还有人提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是司法共同体。总之,千方百计地要将律师与国家的公共职能“挂钩“,与国家的公职人员“联体”。这种律师本质国家化的思潮,挑战着律师的固有本质和核心价值。

  实际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关于律师的论述,我们可以直接而又全面地诠释和厘清律师的本质问题。遗憾的是,直到今天,还有人不断翻新律师国家化的思想。究其原因就是我们没有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高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正确认识律师的本质,并对律师国家化的思想进行彻底清算。

  我们经常讲,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律师工作。可是,我们口头上说的多,而行动上做的少。马克思的著作中有那么多基本原理可以供我们学习,又有那么多关于律师的论述可供我们研究。但是,我们在讲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时候,有多少人的头脑“下载”过马克思主义?头脑中又有多少马克思主义的“库存”?我们仅仅是用“复制”上级精神和“粘贴”领导讲话来充当和替代马克思主义!当费尔巴哈自称是共产主义者的时候,马克思认为这只不过是“把‘共产主义’一词变为一种空洞的范畴”。(29)对照马克思的批判,我们是否也应当为自己的空话而羞愧?

  人的本质包括律师的本质,涉及到人的最终解放问题。马克思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30)马克思还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31)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时期。我们应当认真和全面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坚持唯物史观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认清律师所具有的原始的、固有的、现实的本质,彻底扬弃律师国家化的思想,使律师真正实现和占有自己的本质。

  本文的参考书籍和文章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6、18、21、24、42卷
  2、普列汉诺夫:《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
  3、张一兵:“市民社会”与“人”:一个共时性与历时性向度中的逻辑悖结
  4、王宏强:超越异化-马克思异化理论与卢卡奇异化理论之比较
  5、刘谨:构建社会学理论的哲学方法
  6、李印堂: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及其发展
  7、李均平:异化: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转移”及其他
  8、朱宝信:论马克思哲学三大学说
  9、郝晓光:青年马克思和成熟马克思在价值理论上的联系
  10、李春生: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与共产主义观的变革
  11、陈波:解读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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