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语言的“四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3: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语言是指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使用的书面语言和口语。律师作为法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语言在法律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律师忽视了对律师语言的要求,影响了律师的执业水平和形象,甚至影响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语言的养成和训练,应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语言的规范性◇

  律师语言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使用的专门法律语词,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它显示了法律的专业性和法律的职业特点。






  首先,律师必须深刻理解相关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活动中作到准确的运用法律术语和清晰理解同一法律术语的不同意义,例如“第三人”这一术语涉及到民法中第三人问题和诉讼法中的第三人间题,其在司法使用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律师必须能准确把握,才能在法律活动中作到清晰表达。再比如“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该术语表明了从犯有两种表现形式,其量刑的程度是不同的,如果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中只辩其一,忽视其二,则不能很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不能自造法律术语。在律师的法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律师乱用法律术语和自造法律术语的现象。在当事人看来律师专业性很强,在内行人看来,是天大的笑话。比如,法律关系分为直接法律关系和间接法律关系,只有存在与不存在问题,而有的律师在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时竟然用形式法律关系和实际法律关系加以辩论,显示了律师法律功底的欠缺,还有的习惯于大众的用法,如“法人代表”、“犯罪团伙”、“嫌疑人”等,这些都是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术语,显示了律师用语缺乏严谨和规范,有的律师在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辩论时,使用了“无过错受益人责任”,其实说的是公平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这属于律师自造法律术语的问题。

  再次,律师应当能用平白的语言解释法律术语。当律师面对当事人时,很多当事人对法律一无所知,更对法律术语根本不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能用平白的语言向当事人来说明法律术语,比如,“法律关系”、“代位继承”、“转继承”、“第三人”、“诉讼时效”、“不当得利”、“相邻关系”等。而决不能不顾及当事人的理解,为了显示自己的专业性或者为了应付当事人而一味的使用专业法律术语。

  ◇律师语言的准确性◇

  律师语言的准确性是指律师在书面语和口语中使用的词句必须准确严密,不能有歧义和含糊的表示,主要表现在数词、量词的使用和法律规范的准确引用及法律术语的使用上。

  第一,对于数词的使用,在律师用语中必须准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用语。如涉及财务数量、时间的概念上,应尽量使用表达绝对确切的数量词语,做到明确、具体,如“贪污财物折合人民币10206元”就不能说“贪污财物折合人民币万余元”;又如“2005年8月25日晚10时许”就不能简化为“2005年8月下旬的一个晚上”。

  第二,在使用量词时,对“量”的表述要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如汽车的量的表述是“辆”,就不能用“台”,“部”等量词。如人民币“1238元6角5分”,就不能用“1238元6毛5”来表示和表达。

  第三,为了保证律师用语的准确性,律师还应作到准确运用法律的规定,如不能使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具体表述为“据××法第××条××款的规定”;也不能使用“按照法律的精神”的用语,应表述为“根据××法××原则的规定”;在违约和侵权赔偿上,不能使用“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78元”的用语,而应该说明各项损失和费用等。

  ◇律师语言的严谨性◇

  律师语言的严谨性是指律师用语在语词的使用中,要注意同音词、多义词、词义性质、语法标点及书面语的严谨,作到使用严谨,不能产生歧义,根据语境的需要恰当使用语词。

  首先,在同音、多义词的使用上,要注意对词义做出准确界定或者避免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如“煤气”一词,笔者在代理一起商品房合同纠纷中,有一个条款表述为“提供管道煤气”,由此引发了开发商与业主的诉讼。实际上“煤气”一词是一个通用词,按照辞海的解释包括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这样就出现了多义理解。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准确的表述为“提供管道液化石油气”,或者表述为“提供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还有“还”字的多义问题,如“今有甲还欠款5000元,特此证明”。这里就出现了两层含义,一是甲已经偿还欠款5000元,二是甲还有5000元欠款未归还。为了避免多音多义词产生歧义,可以表述为“今有甲偿还借款5000元,特此证明”。还有关于“订金与定金”的使用问题,也要注意作到严格区分词义。

  其次,关于标点符号的使用。很多律师在实际中忽视了标点符号的使用,特别是一些习惯手写文书的律师,更是忽视了这一点。事实上标点符号起着起承转合的作用,尤其是逗号和句号的使用,如“甲乙双方均认可房子价值50000元,归甲方使用。乙方享有所有权。”在上述的表述中可能由于律师的疏忽,在归甲方使用后面错误的使用了句号,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清楚,甚至可能引起纠纷,因为“乙方享有所有权”由于前面使用了句号,已经是一个独立的语句,根据表述不能说明乙方对房子享有所有权。

  再次,律师语言表述本身不应自相矛盾。笔者代理的一起租房合同纠纷,起因就是由于合同本身表述的矛盾而引起,合同条款“3、因政府行为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余下的租房款。……8、任何一方违约,都要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语言表述的矛盾,引发了甲乙双方的诉讼的纠纷。

  最后,还要注意律师用语中方言的使用。方言是某一地方而使用的特定用语,不能被所有的人理解,容易引起误会,影响诉讼效率,甚至产生冲突,所以律师应尽量学会使用普通话。

  ◇律师语言的平和性◇

  律师语言的平和性在于律师用语应庄重得体,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到对事实的清晰描述和分析,准确引用法律规范,阐明自己的观点,不要求其辞藻的华丽,如何的幽默和煽情。这样可以避免矛盾和冲突,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

  首先,律师用语不要过分渲染和过分的夸张幽默。有人认为律师语言应具有幽默性,这实则是对律师职业的误解,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而决不是慷慨陈词的演讲,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律师过分的炫耀,实际上是对律师形象的亵渎。

  其次,律师语言在法庭辩论中要注意平息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在一些刑事自诉案件、离婚纠纷、人身伤害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本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矛盾,如果律师再使用刺激性的语言,很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影响诉讼的进行和问题的解决,律师语言应该只就事实和法律加以叙述和辩论,无需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再进行刺激性和夸张性的渲染。

  当然,律师语言的要求还有很多,律师应当在实践中有意识的提高自身修养。

  律师语言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律师的职业生命,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专门规定了法律语言教育,进入律师行业必须要经过法律语言的学习。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语言教育课程,使进入律师群体的人很少有人经过系统的法律语言训练。有鉴于此,律师协会应对新入行的律师应该必须经过语言的培训和考核。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律师的语言技能,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文章出自2006年《中国律师》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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