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笔记之一:死刑感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0: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键词】死刑
 

  寂静的冬日,是某死刑犯执行的日子,从宣判大会到刑场,我除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外,基本上是在考虑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它的预防作用,它的惩诫功能,以及它的正当性依据。在这样特定的情形,特定的时空内,进行这样的思考,一方面是有感而发,一方面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原则。或许,没有这样的亲身经历,我可能对于死刑制度的认识远不是现在的想法。 

  一直以来,有关死刑制度在中国的讨论,大致是围绕死刑的存废与完善展开的。邱兴隆教授是最为激进的论者之一,在他看来,如果说,第一天让他成为政治家,他第二天要做的事情就是废除死刑制度,这或许和他本人的经历是相关的。作为这一观点较为有力的论据主要是死刑制度是不人道的。而相当多的其他学者则不主张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死刑制度在当下的中国应当存在,同时需要完善,要尽量缩小死刑的范围,尤其是经济性犯罪。作为这一观点较为通常的论据就是所谓“我国的国情”。 

  从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废止论以来,社会契约中不可能包含有剥夺生命权内容的观点已深入人心,人们也开始从生命的尊严,死刑的实在威慑力,误判的不可救济性等多维的角度来反思死刑制度的存在价值,甚而在不少国家,已经实在地废除了死刑制度。超出我们想像的是,在废除死刑的这些国家里,犯罪并没有如洪水猛兽一般,并没有一个人理性的人会因为死刑的废除而任意地实施犯罪,这是对死刑威慑功能的侧面反应。其实我们不也应当去过分地夸大死刑的教育预防功能,犯罪的控制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并不仅仅是刑罚就可以达到目的,刑罚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 






  经由两者的对比,我们似乎更认为,废除死刑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因为否定的理由更为具体,而肯定的理由太过于笼统,但新近读到西原教授《刑法的根基》一书,观点又有了转变,西原教授看来,刑法的制订应当是国民欲求的表达,换言之,死刑制度的存废在非病理的情况下也应当是国民欲求的表达。因此,可以做这样的抽样,在一般的国民中问卷,统计这一制度存废的比率,使一般的国民也可以参加到立法的过程中来,而显然这一点我们的司法界做得不够,我们总是习惯于将立法这一活动精英化,平民化不够,说白了也说是民主化不够。而在日本,恰恰有人在做这样的工作,据大谷实先生的《刑事政策学》介绍,在日本,国民是普遍赞同死刑制度的存在的,表达了他们朴素的报应情感,所以从这一角度而言,这一制度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学者对这种报应刑论提出了质疑,比如曾根威彦在《刑法学基础》中认为,报应刑作为刑法干涉的依据其实是一种国家道德主义的表现,此时的刑法以国家的价值观加强于国民,不利于发展国民的个人自由。纯粹地来看,这样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不妨作这样的理解,对于自然性质的犯罪,各国刑法普遍作否定性质的评价,所以刑法的干涉就有正当性的基础,而且我国民众自古就有“杀人偿命”的朴素情感,这里并没有国家主义的干涉。对于法定犯而言,则报应刑的解释论理所当然也要受到这种观点的挑战,因为在曾根教授看来,此时的死刑就是典型的国家主义了,在西原教授看来,此时的死刑也未必是国民欲求的表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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