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鸦私坊话:法律为被害人哭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2: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被害人当然是被告人犯罪直接侵害的直接对象。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仅在被告人犯罪时,人身权利会被侵害,甚至会被残忍剥夺了生命,而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有时会再次沦落为被害人。由于制度设置问题,被害人一方没有上诉权,有时会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尽管得到法院一纸判决,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到位者寥寥无几。被害人的实际权益在被践踏、被蹂躏。耳闻目睹,被害人的无助、辛酸的血泪叙述,我们隐隐感觉到法律在为被害人哭泣。

  其一、被害人没有独立上诉权。

  在一审裁决以后,如果不服一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刑事诉讼法》180条赋予了被告人独立上诉权,而且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还规定上诉不加刑,鼓励被告人行使上诉权。若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赋予了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但是,作为控方之一,作为直接的受侵害对象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法》却没有给予独立上诉的权利。在法官主义主导的究问式诉讼模式下,被害人是多余的,被害人连参加辩论的权利也没有。在当事人主义主导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下,被害人总算从地下从上地面,可以与公诉人一道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辩论,但是,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似乎是主要的控方承担者,被害人似乎是附属的。被害人若想救济对一审裁决之不服,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但是,问题是,如果检察院经被害人请求不予抗诉,就等于一审裁决一定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吗?被害人的上诉理由一定不成立吗?事实上,被害人请求上诉并不见得一定是胡搅蛮缠,相反,被告人的上诉绝大多数会被裁定驳回,那么为何不赋予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呢?

  尽管同是控方,但是由于公诉人与被害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处的地位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大相径庭。在定性方面、在处刑方面,二者可能存在非常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可能确认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确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法院依据检察院之指控做出判决,被害人可能心存疑虑,甚至由于不能上诉,造成不断上访。尽管司法腐败经过多年清源涤流治理,得到有力遏制,但是是不是还有个别案件存在以权谋私,却由于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从而眼睁睁放纵了罪犯呢?由于检察院不抗诉,被害人又没有上诉权,会使个别明明处刑的畸轻案件得不到二审公正裁决。有一个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酒后驾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致死一人、重伤一人,并且逃逸一年以后才被司法机关抓获。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话,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一审判决却没有顾及被告人逃逸致人死亡的事实,竟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立马放逐社会。被告人当然不会上诉。被害人一方自然不服,请求检察院抗诉,被检察院拒绝。被害人像秋菊打官司一样,上访、申诉。最后,中级法院指令基层法院再审。但是,原审法院再次开庭以后,法官给被害人做工作,看能不能多给被害人一些钱财。被害人一方坚决不同意,非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实刑。调解无果,一审法院再次维持原判,检察院仍然不抗诉,被害人不得不吞咽苦水与泪水。被害人迄今还在为讨回公道四处奔波。

  其二、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者寥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侵犯人身权益的刑事案件都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有的附带民事部分,无论判多判少,都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附带民事判决却被执行阶段深深冷落,甚至打入冷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了附带民事判决能够被执行,去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的少之又少。如果没有财产保全,不能迅速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被告人的财产在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漫长的诉讼历程以后,要么被隐匿、要么被毁损,恐怕早已当然不存。等到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附带民事判决书无疑成了一张废纸。在人们心目中,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的老思想根深蒂固。在被害人找到法官要求民事执行时,甚至有的法官会说,杀人偿命,人都枪毙了,你还要什么钱呢?于是,被害人在被被告人伤害、或者杀害以后,精神的创痛无以复加,而少许的物质安慰也早已是水中月、镜中花,中看不中用。

  我们国家尽管实行了刑事和解试点,但是尚不可以诉辩交易。刑事和解,是对是错、弊多利多一直争论不休。个别案件,进行了大胆尝试,如果被告人给被害人满意的民事赔偿,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却得到社会的非议。有钱能使鬼推磨、拿钱可以买命的议论,不绝于耳。但是如果被害人得不到切实可行的民事赔偿,确实会给社会带来不少压力,也会给家庭带来较大负担。许多被害人家属,无奈甚至发出无助的乞求的呐喊。最近,某地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一个年过七旬的老者的儿子和儿媳,在开的手机小卖部被犯罪嫌疑人抢劫时杀死,留下两个不到10岁的小孩。七旬老者咨询律师,能不能让法院给被告人做做工作,人死不能复生,只要它能拿一些钱出来抚养小孩,法院不再判他死刑?老者非常善良,认为被告人见钱眼开,系一时糊涂,抢劫杀人,如果给被告人判死刑,两个家庭将会解散,孩子们将会流落街头,无人照看。如果被告人肯拿出一些钱来,两个家庭可能都会被挽救。老者想得到实际赔偿的愿望无可厚非,但是抢劫杀死两条人命,根据《刑法》第263条,被告人入户抢劫,并且致死二人,又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法院判处死刑在所难免。如果明知自己会被判决死刑,被告人有几个会主动对附带民事原告进行赔偿?如果有钱,被告人第一反应,可能是先想办法保命。像这位老者,自己无力抚养孙子,被告人又不会拿出钱来赔偿,可怜的两个小孩该怎么办?我们望着步履蹒跚、抽泣不已的老者,除了安然泪下,还能够干些什么? 社会救助?法律修改?一个个问号充斥脑海。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




相关文章


老鸦私坊话:一张价值不菲的律师名片
老鸦私坊话:法庭是律师最好的直销场所
浅谈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及其规范
律师维护商业信用的作用
老鸦私坊话:法律为被害人哭泣
律师感言之律师难
老鸦私坊话:律师阅卷的窍门
对当事人亲属证言的审查判断--山东滕州法院判决一财产权属纠纷案
越过边境去立法--柏拉图《理想国》的一个注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