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道德、司法和社会控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4: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腐败现象是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问题是困扰各国政府的痼疾,也是普通民众乃至高层领导的聚焦。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中国政府带入21世纪,这是当今政治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刑事法学的角度而言,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危害的严重性、认定的艰难性、明显的行业性、手段的智能化及查处的艰难性等七个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关于职务犯罪的原因,中外学者众说纷纭。在中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主要原因论,包括“不可避免说”、“体制转换说”、“制度缺陷说”、“利益驱动说”、“素质低劣说”、“世风不佳说”、“权力消极作用说”、“正面效应说”等等;二是综合动因论。即是从诸种因素综合作用来阐述职务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主张某一因素是职务犯罪原因的观点。

  上述观点在不同程度上都揭示了职务犯罪的原因。结合中国职务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导致职务犯罪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是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基于人的天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从古到今难以避免。权力欲致使公务人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笔者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二)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及淡薄的法治观念是职务犯罪的内部原因

  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致使许多人‘官本位’思想严重,青睐特权、轻视平等权。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

  另外,法治观念淡薄也是职务犯罪的内因之一。所谓法治,就是指法律至上,一切依靠法律来办事。现阶段我们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阶段。而中国 “在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中华法系里包含了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观念。” 特权观念的盛行使国人难以信仰法律,因此有法不依的现象在某些利欲熏心的公职人员中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是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我国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没有释放出来。除此之外,法网疏漏也是职务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政法制不够完善。例如,号称“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千呼万唤而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一个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致使财产申报这一重要制度至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有的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反腐实践。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的实施者都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然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加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

  二、职务犯罪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根据不同的原因应采取不同的对策。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一)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

  针对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应加强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所谓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对于法治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

  (二)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备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被动性(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是确保刑罚的确定性。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来说比较杂乱,既有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以及各个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而事实上,案子的查办,往往是纪检部门查清之后,方移交司法机关。

  二是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及时侦破与否,不仅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发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因而,刑罚的威慑性与有效性,除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之外,还在于其及时性。

  (三)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管,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腐败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

  一是深化体制改革。当前腐败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二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为了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仅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完善廉政法制。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政法制的空白;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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