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福:影响性诉讼的性质和办案规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9: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影响性诉讼的产生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有了文字记录的历史,于是有许多历史上的中外事件如今记忆犹新,此类为人们深深记忆、难以忘怀的事情具有了影响性,可以成为影响性事件。影响性事件往往反映了社会转型、思想变革时期的重大利益冲突。法制社会将影响性事件中的重大利益冲突导入诉讼轨道,促使人们用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这种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影响性事件中重大利益冲突的案件,称为“影响性诉讼”。

  影响性诉讼在国外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辛普森杀人案,在国内有杨乃武小白菜案、戊戌六君子案、宋教仁被杀案,这些案件除了案情曲折外,无不涉及到思想观念的变革、公民权益的保护、重大制度的创新。在法学理论领域,影响性诉讼这个概念上没有得到很好的总结和归纳。有人把那些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观念的诉讼称为影响性诉讼 。

  影响性诉讼源自于社会变革和转型实践中的利益冲突,也得益于广大律师和法律人的推动和引导。孙志刚死亡索赔案、河南洛阳种子案、唐小东工会权益保障案、嘉禾拆迁户国家赔偿案、高速公路不高速案,等等,无不如此。“关注典型案件,促进法制进步”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的一贯宗旨,也是广大委员和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援助的工作方式。笔者认为,影响性诉讼是指因涉及不特定多数公民权益而被公众所关切、诱发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制进步的诉讼案件。影响性诉讼是法制进步的产物。人民进入法制文明社会以后,习惯于、依赖于通过法治轨道解决问题,社会不断演化、转型,法制有待于革旧求新,利益冲突的扩大和恶化导致影响性诉讼不断发生。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独立办案,秉承宪政法治的精神通过法律轨道有效解决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影响性诉讼的处理过程进一步推动了法制的进步。

  二、公民权利典型案件:影响性诉讼的性质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于贯彻和落实宪政法治精神。影响性诉讼案件及涉及到公民权利,又具有典型性。涉及公民权利的典型案件是影响性诉讼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影响性诉讼案件表面上看,无非是一个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但是,其之所以称得上具有“影响性”,必然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关,深深牵动着关注者的心。人们会问,这个事件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自己身临其境期望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剥开表面的具体利益,影响性诉讼案件隐藏着人们普遍的根本的长远利益,这些利益追根所源必然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孙志刚案件涉及到人们的迁徙自由和人身自由,唐小东案件涉及到人们的结社自由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嘉禾拆迁案件涉及到公民的住宅自由和财产所有权,定州土地案件涉及到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民物质保障权,浙江东阳案件涉及到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和环境保障权,王斌余案件涉及到农民工的就业权、工资保障权,佘祥林案件涉及到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陕北油田案涉及到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申诉、控告、批评、建议权,等等。

  另外,普通的公民权利案件不足以引起广大人民和社会舆论的注意和重视,影响性诉讼案件部不仅涉及到公民权利,更多的表现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侵害情节比较严重,受害面积比较宽,受害规模比较大,受害程度比较深,法律受到严重的扭曲,良知受到较大的背离。这样的案件影响力大,具有典型性,易于被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关注,解决得好坏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民心所向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法治天平的平衡和道德良知的维护。重视影响性诉讼案件的依法解决应当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法院保障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方针。积极参与和推动影响性诉讼案件的依法解决应当成为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的一项基本任务。

  三、影响性诉讼的特点

  如上所述,影响性诉讼是因涉及不特定多数公民权益而被公众所关切、诱发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制进步的诉讼案件。既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典型性。与普通诉讼案件相比,影响性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为社会公众所知。影响性诉讼因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长远利益,又有影响力和典型性,往往新闻价值很大,平面媒体、立体媒体和网络媒体都很关注。新闻一介入,信息传播非常快,人们议论纷纷,相互转告。越有更多公众知晓,影响力和典型性越大。

  (二)为社会公众关切。人们知道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发生和基本情节后,转入思考和关切状态。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基本权利,关系到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人们的关切表现为跟踪了解、相互转告、参与讨论、呼吁呐喊、开讨论会和座谈会、写文章评论、写报告提建议、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三)强化法治意识。人们的关切方式和关切状态及强化了自身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要求,也影响和传递了公民意识和法治要求。尤其是比较正式正规的学术活动和呼吁行动,推动着信息的进一步扩大,使新闻的信息量和信息内容更加丰富,由此向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系统的传播了公民意识和法治要求。公民意识和法治要求传递的循环往复总体上强化了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而这对推动一个社会的法制进步是非常必要和非常重要的。

  (四)促进法制创新。任何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就总是又有一个结果,或者告一个段落。这个结果多数是非令人满意或相对满意的,因为我们的人类和社会包括我国做到了基本有法可依,法律和法治得到了基本的贯彻。即便是有部分案件暂时不尽人意,甚至有悖法治。但是从长远来看,它们同样提升了人们的法治意识,促进了人们的思考和行动,必然推动法制的进步和创新。比如,陕北油田案中民营油田的收回和补偿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法律不给予一个及时地评判,人们就不再回到陕北去投资,人们对那里的部分官员就不会有信任感。我们相信,投资的减少和经济的衰退迟早会促使当地的法制水平有一个提高。

  四、影响性诉讼的办案规范

  影响性诉讼为社会所关注,情形复杂,无论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还是律师,处理起来都比较棘手。作为影响性诉讼的承办律师,不能停留在平常普通案件的办案思路上,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各种情形,既有看到表面的案情和直接的法律规范,又要探析案件的背景、原因和隐藏的公民权益和宪政价值,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和反应,做好各种预案应急的准备,把握好当事人的情绪,把案件引导到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来,挖掘和彰现案件背后的公民权益和宪政价值。

  中国的法治事业有中国的特点和难点。我国律师承办影响性诉讼案件,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我国国情,通过迂回曲折、反复沟通、耐心诱导的方式贯彻宪政法治精神。从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实践经验看来,应当遵循以下办案规范:

  (一)全面收集资料、了解基本案情。影响性诉讼源自于影响性事件的发生,案情复杂。各大新闻媒体报道的角度、广度和深度都不一样,甚至还有立场、观点的截然差别。实践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立场不一,各自反映的情况和主张也南辕北辙。准备参与影响性诉讼的律师,一定要全面收集、阅读和研究公开的各种资料,最好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事件的经过、原因、背景和实质。切忌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不能为一方的说法和利益而一叶障目。

  (二)审慎讨论,逐级汇报。承办律师基本了解案情、确定或者已经承接该影响性诉讼案件后,应当与同事、同行交流案情,召开事务所案件分析会,分析案件情况,讨论办案策略。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汇报,根据合伙人意见确定是否向律师协会秘书处、主管会长、司法局汇报。一般情况下,律师的主管部门和自律部门对某个典型案件掌握情况的渠道要比律师多,了解的信息更迅速、更具体、更真实,通过汇报交流反馈情况是必要的,有益的,对于办好影响性诉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对处理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更是如此。就律师执业来说,律师可以依法办案,通过运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超此范围的政治问题如何解决,一般来说,律师无能为力,也不是律师的工作职责。

  (三)珍惜并谨慎与各大媒体合作。新闻媒体是“第四种权利”,是宪政法治进步的火车头和推动器。我们应当欢迎、鼓励、促进各大媒体为人类法制进步事业积极共同努力。在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新闻媒体可以传递公民意识和法治要求,传达案件信息让人们了解真相,形成舆论压力引导案件依法处理。没有媒体的参加,法制进步的速度是有限的,甚至在某些时候寸步难行。但是,有一些媒体和部分新闻工作人员报道的内容和写的文章与事实有一定的出入,有的是因为表达方式的置换,有的是因为自身认识的不足,有的是因为观点和立场的驱使,有的是因为利益和目的的要求,尤其是国际媒体更加复杂,某些国外记者的偏差、偏见、偏好往往使采访对象处于被动和尴尬,甚至带有国外反华势力和法论功的背景。承办律师沾上了想摆脱还不容易,说也说不清,洗也洗不尽。所以,律师要珍惜与媒体的合作,但合作事业要谨慎。我们也希望各大媒体能够推动法制进步的同时,也保护好推动法制进步的律师。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影响性诉讼为社会所关注,为舆论所包围,涉及到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需要理论的解析和支持。为此,每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件,在处理的前后都有必要召开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进行分析和论证,剖析法制深层次问题,启引和期盼问题的法治解决方式,评判诉讼的结果和是非,让影响性诉讼接受公众、舆论、媒体、专家的监督。

  (五)严格依照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办案。影响性案件影响力大,牵涉各方主体的利益和尊严。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利益相对方的阻扰是在所难免的,甚至会受到意外的迫害。律师承办影响性诉讼案件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而律师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是依照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办案。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刑法306条让广大律师望而却步。大量群体性案件凸现了律师在民事代理和行政诉讼领域的风险 。在影响性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益相对方为了利益总会想尽一切办法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或者勾结公权力、黑社会迫害律师 ,比如,向律师执业所在地的司法部门告黑状,夸大事实要求严肃处理,施加压力要求停业或吊销执照,甚至捏造罪名拘捕律师。如果律师在依照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办案方面出现了差错,授人以柄,那么,承办律师就有口难辨。遥想影响性诉讼案件办得好,依照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办案是第一位的。

  (作者:肖太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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