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假新闻也是新闻立法的重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3: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
从政协、人大代表,到新闻、法律专家,再到普通的媒体工作者,都曾有人呼吁加快新闻立法。这些呼声中多数强调的是通过立法来保障新闻界从业人员的权利。绝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保护从业人员权利是新闻立法的重点。但是在目前经济转轨带来诚信缺乏的现实情况下,规制假新闻也应当是新闻立法的重点。惟有如此,新闻立法才能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中寻找到一个均衡点。

  【关键词】新闻立法 假新闻


  一、什么是假新闻

新闻是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通讯或特写,是有一定新意的事实。新闻只能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不能含有采写者带有个人色彩的主观评价和解说。假新闻是指采写者根据个人好恶或利益取舍过的虚假的、不真实的带有主观色彩的信息。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假新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主观臆造或者不加审查就发布的违背客观事实的消息。广义的假新闻还包括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顾社会正义和责任的新闻报道行为,比如有的媒体曝光批判了某些街头小贩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问题,却不肯关注如何促进就业,解决养家糊口的民生问题,这就会造成读者产生“形势一片大好”的误判;有的记者宁愿挑起北大清华排名先后的无聊争议,也不愿意多读两本书,只能把公众的品位引向猎奇和嚼舌头。

二、假新闻的本质是一个人的舆论

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很多新闻媒体也开始追求经济利益,这本来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是如果单纯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放弃了一个公益性价值,不顾新闻以客观、真实为生命的职业道德,胡乱炮制假新闻,那就很危险了,事实上,我们已经感觉到这种危险了。

假新闻的本质实质上是把个人观点伪装成社会舆论。从新闻界一些不法从业者的行为中可以看到一些。

首先是某些丧失职业道德的记者。记者号称是无冕之王,但事实上自封为王并不见的是什么好事,因为众所周知王者是可以以言废法的,毫无客观性而言。但是中国,记者绝对不是王,因为记者挨揍的事情并不少见,除了社会原因以外,某些记者自身的素质低劣应该是最重要的,因为辩证法从来是强调内因的。而且某些记者收黑钱,做软广告,拿着名片四处炫耀,简直是乐此不疲(不要出离愤怒,说的可能就是你)。某些做梦都想一炮走红成“名记”,难免不择手段。还有一点,某些记者的文化素质不高,在职进修的伪学历很高,但实际文化水平有限,病句错字不少。由这些没有文化的人去引导舆论,不误入歧途才怪呢。

其次是幕后的编辑或制作人。作为媒体具体业务的实际操作者,他们当中一部分人最惯常的行为是运做,既然是运做,也就没有客观性而言了。选择文章完全看个人偏好而言,有句话说“文人多流氓”,肯定是指非法的编辑们了。只要我们看看今天铺天盖地的报章杂志上编辑们选的那些文章,我们就知道他们的水平有多高了。

然后是各色的评论员。某些评论员发表的一些评论,其客观性更值得怀疑,其实媒体的社论(评论)也仅仅是代表本媒体的观点,但是某些评论员往往以圣人自居,在电视上、报纸上指手画脚,表现的学贯中西,但其实他们的观点或许是来自厕所中某种感受的灵感。

三、保证客观性----与言论自由对应的义务

虽然我们常说法律是为了保障权利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的。事实上,立法本来就是从人性本恶的基本立论出发还设定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所以说,义务是立法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新闻自由或者说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基本的权利,新闻立法必须进行确认,并进行严格的保护。但是,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承担保证新闻客观性、真实的义务。

新闻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也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从业人员可以因为受社会尊重而被给予某种特殊优惠,但是新闻从业人员不能主动去索取特权。

新闻从业人员可以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曝光,但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隐私,即使是违法者(包括经过法院判决有罪的违法者),也还拥有基本的人权。另外,法定调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偷拍等采访手段应当被摈弃。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专门的广告版面从事公告业务,但是不能用新闻的形式对某种产品进行宣传或推荐,钻法律的空子,做软广告,误导消费者。

四、新闻立法要完善责任体系

新闻立法应当明确有关团体和个人危害新闻自由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明确新闻从业人员非法制造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首先,新闻造假者应当对受害的对象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各种损失要给予赔偿。对于曾经制造假新闻的记者或者编辑,行业协会应当永远取消其进入新闻媒体工作的资格。

其次,新闻造假者要对公众承担社会责任,企图愚弄公众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软广告还是其他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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