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0: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可以从事的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从强化证券市场“守门员”的职责来看,《管理办法》实则是一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责任法”,处处体现了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责任。

  《管理办法》在总则中提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体表现为:






  一、律师执业的责任要求

  1、执业回避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执业回避责任,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2、勤勉尽责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这一规定针对律师的执业标准提出了责任要求,要求律师在对有关证券业务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具有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具体包括:

  (1)核查验证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

  上述规定对证券从业律师提出了核查验证的责任要求,并提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验证标准。核查验证责任是证券从业律师最基本的职,是其基本价值所在,是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基本工作要求。基于核查验证的责任要求,证券从业律师背负着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的信赖,其应当合法审慎地开展并落实好尽职调查工作,真正起到证券市场“守门员”的作用。

  (2)特别注意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职业特殊性,对其提出了高于普通人的专业技能要求。相对于核查验证责任所体现的律师基本价值,特别注意义务体现了律师的专业价值。基于特别注意义务对律师专业技能的依赖性,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紧跟证券市场相关法律的发展步伐,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供坚实的专业技能保障。

  (3)置备及保存工作底稿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

  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核查验证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要求,也为事后监督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规范工作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下工作成果,建立起合理的文档管理制度。

  二、关于法律意见的责任要求

  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作为委托人、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可以信赖的具有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职业信誉的群体,被赋予了特殊的“守门员”责任。《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基本程序和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主要包括:

  1、依据合法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这一规定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提出了合法性要求。这里的“合法”除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还要求作为法律意见依据的材料必须经律师充分核查验证。

  2、充分披露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从职业操守的角度对证券从业律师提出了要求。律师除了代表委托人利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外,更是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的“守门员”。当委托人和投资者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如何抉择?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处于独立第三方的公正立场,力求反映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状况,履行充分披露的职责。

  3、讨论复核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这一规定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提出了审慎负责的责任要求。这就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建立讨论复核机制,起到对法律意见的内部审核监督作用;同时留存相关记录,为外部审核监督提供实施的可能性。

  4、及时补充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一部证券从业律师的“责任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从业律师的有别于其他律师的特殊责任要求。鉴于证券市场时效性强的特点,证券从业律师在法律意见出具后仍须承担起及时补充的责任。这就要求证券从业律师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主动跟进期后事项的核查验证工作。

  三、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要求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作为第一线的执业者,除了受到本身职业道德的约束外,还要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对此也向律师提出了配合监督的责任要求。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综上可见,《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证券法律从业律师的法律服务风险防范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必须加强责任意识,这不仅是风险防范的要求,更是稳步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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