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我们法律人的节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0: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前不久,在“法律博客”网站上,有博友转载了徐国栋教授发表在《南方周末》(2006年9月14日)上的文章《漫话“律师节”》。文章中,徐教授首先感叹地谈到,“2006年8月30日,我收到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发来的电邮,才知道8月29日是阿根廷的律师节,我讶异这个国家有这样的节日,也讶异我们的国家无这样的节日。”接着,徐教授介绍了巴拿马、




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国家的律师节的由来,以及律师节在中国的情况。最后,作者建议,“遵循国际惯例,以我国著名的以身殉道的施洋大律师的生日6月13日为我国的律师节”。行文至此,徐教授的文章并未结束,而是由此得出一种担忧:律师有了自己的节,法学家怎么办?法官怎么办?检察官怎么办?公证人怎么办?是不是要为他们都分别设节?如果这样,各行各业的人都闹将起来,都要为自己的行当设节,可能形成365天都不够用的局面。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徐教授又对为何专设“律师节”进行了解释:一是认为可以对“律师”一词做广义解释来解决,它包括所有类别的法律人。二是认为法官、检察官皆为官身,独律师为布衣之身,让律师占一点便宜没有多大关系;法学家大多教书,已在教师节上受了社会一拜,在法治节上吃的这点亏,实际上已补偿过了;公正员的公证事务的发生频率总不如法庭事务。

  对于徐教授通过呼吁律师节的建立而推进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心态,我着实感到敬佩,但对于许教授为何专设律师节的解释却不能认同。我觉得,这两种理由出自一个教授之口,多少让人感到有点太率性和感性了。以笔者在检察部门工作的经历来看,律师就是律师,自有其行事规则(以刑事案件为例,他们往往最大限度甚至是唯心地背叛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或不合法的利益);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则也有相应的行事规则,律师不能也没有资格代表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

  其次,需要说明一点,我们国家虽然目前没有正式的律师节,但是,为了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的法治观念,早在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就确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已经有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日子,这个日子全称就是“12?4”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法律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院校的教授和学生都会走上街头,宣传宪法和法律。法制类媒体也会借此大做文章,如今年CCTV12“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为期一个月的“法律保护你”的大型媒体行动,由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联合主办的“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通过五年来法律各界人士的积极实践和推动,“12?4”法制宣传日已经成为一项以法律人为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其社会影响力、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都不可低估的。鉴于此,笔者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进一步发挥他们在“12?4”法治宣传日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将12月4日设定为法律人的节日,可以在法制宣传日之外再设一称号“法律人节”。

  另外,将12月4日设定为法律人的节日,可以有效解决徐教授的担忧,避免因为设立律师节而让其他法律人产生不满。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公正员等共同组成一个法律共同体,虽然所供职部门有别、可能存在对抗与利益取舍,但都需要参加司法资格考试(法学家有例外),经历那奇难的“中国第一考”,来吃法律这碗饭,因此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公正员中共性大于区别。如果要设立节日,没有必要分的那么清楚,大家拥有一个共同的节日,反而有利于促进中国的法律人共同体进一步形成,对于我们建设目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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