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德健打官司的冲击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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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3日,台湾著名作曲家侯德健抱着吉他,由香港直飞北京。当他走下舷梯,踏上首都机场的跑道时,就立刻成为新闻人物。此时的他或许已经预感到,今后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可能成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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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的事实证明确是如此。??

  5年后的今天,侯德健又爆出一条特大新闻——他与广东省南海音像公司为版税打起了官司。??

  龙年是出新闻的年代。艰辛的南来北往,奔波不断,得以使记者能够在此勾划出这条新闻的前前后后……?お?

  一位即将就任海南省政府负责人的长者惊呼:“海南省明天才挂牌,怎么侯德健就告我们了!”?おァ ?
  
  1988年4月25日上午,一位即将就任海南省政府负责人的长者摊开了香港《文汇报》。突然,报上一条消息让他大吃一惊,他连忙喊来秘书:“请你马上核实一下,那位从台湾回来的侯德健怎么告我们了?”于是,从未来省府拨出的电话直通海口市各家音像公司。??

  结果得知,原来是《文汇报》驻广州记者向香港发稿时,误将佛山市南海音像公司写成了广东省海南音像公司。??

  4月26日,海南省政府自然照常挂牌办公了。而侯德健打官司也就成了海南建省的一条花絮。?お?

  1987年9月20日,侯德健写出了第一份诉状,并立即递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おァ   ?

  在这份诉状中,侯德健列举的“事实和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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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9月4日,我与被告及中国录音录像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出版加工我的新作《新鞋子·旧鞋子》磁带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磁带加工完毕,每出售一盒,我即可得人民币1??20元。后来,我自动提出少提利润,每盒降至只提取人民币1??00元。根据被告提供的帐目,这盘磁带实际共销出1119466盒(原提供数目为1140466盒)。按每盒提取1??00元计算,我共计可得人民币1119466??00元。除我已提取的部分及由被告代缴所得税之外,还余19??6万元存放在被告处未提取。??

  本来,这笔款项依协议规定应属我个人所有,我有权继续提取,被告也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然而,被告既未征得我本人同意,也未全面了解情况,仅凭文化部发给南海县人民政府的两封函,即于1986年5月将这笔属于我个的存款划拨给文化部艺术局,从而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宪法和法律均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被告任意处分属于我个人所有的财产,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我特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审理。
      ??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侯德健的诉状后,立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间将起诉状副本发至被告南海音像公司。??

  南海音像公司也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了答辩书。在这份答辩书中,被告在叙述来由之后,针对“关于代缴文化部19??6万元的情况”作了如下答辩:??

  1985年11月2日,文化部办公厅直接致函我县政府,说明该次录音带的创作,使东方歌舞团损失了相当数目的收入,临时停止了几位演员郑绪岚、彭康亮、程琳的预定节目演出,由王昆同志带领他们一行与侯先生去香港录制的。侯曾表示,待该盒带发行后,由东方歌舞团留下20万元人民币作为劳务等项的费用及企业留成。函内还要求我县政府,责成音像公司速将20万元人民币汇还东方歌舞团。??

  1985年12月5日,文化部办公厅又发出《请责成南海音像公司将侯德健欠款汇至我部的函》给我县政府,文内提到:“关于侯德健应交付东方歌舞团20万元一事,这是以前他多次亲口同意的。今年3月16日他与王昆团长谈话中也确认了这一原则(我部现有该次谈话的录音)。”并提到:“关于由此引起的后果,请向侯讲清由我们负责。”??
1986年2月22日文化部致函广东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厅于3月17日批转我县县委。文化部文内提到:“南海音像公司是侯帐目结算单位,希望省委敦请南海县协助我部做好对台工作,请他们将侯的欠款汇还我部。”并提到许多扣款理由。??

  1986年3月26日,文化部办公厅又直接致函我公司,要求立即汇还侯德健应付东方歌舞团的帐款。文内称:“……现我部决定请你们立即将该盒磁带帐户上的20万人民币汇交我部艺术局。”并说:“我部是东方歌舞团与侯德健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此作出裁决,有何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望你们遵照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经请示上级有关领导同意,于1986年5月6日,将侯德健先生在我公司的结余款19??6万元,汇至文化部艺术局。并于5月26日通报侯德健先生,说明情况。??

  南海音像公司在答辩结束前强调“此经济案的真正直接利害人,应该是侯德健先生和文化部,建议将文化部纳入此案来共同处理,我公司不能受无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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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根据案情需要,依法将文化部和东方歌舞团,作为第三人纳入此案。??

  作为第三人之一的东方歌舞团很快作出了答辩:??

  收到原告起诉书以后,我们对起诉书所提出的事实进行了认真的回忆和核实。我们认为:第一、在《侯德健作品集》这盘带子的录制及利润分成问题上,我们已破先例地最大程度地照顾了原告。当时我方这些作法是依据文化部具体精神出发的;第二、希望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政策、法律的尊严。??

  对于这份书面答辩,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要求,因而退回东方歌舞团要求重新写出答辩。??

  1987年12月11日,侯德健说不能再缄默了,于是给几位省领导分别写了内容相同的恳求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认为文化部与东方歌舞团与此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他们列为第三人一并审理是适宜的。但因种种原因,却迟迟不能开庭。作为原告人的侯德健见不到动静,便向佛山中院了解情况。中院负责本案的审判员表示“上面有人来过问此案”,因而无法开庭。于是,原告认为佛山中院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压力或影响,从而动摇了当初秉公执法的决心。??

  1987年12月11日,侯德健给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王宁、省委统战部部长郑群、省委政法委员会主任宋志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汤光礼分别发出了内容相同的恳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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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发生至今,已将近3年了,南海音像公司非但不遵循协议内容,于1985年初将应付给我的版权费付清,一直拖欠到1986年5月尚欠我19??6万元。更在1986年5月26日写信告诉我,我的钱已被文化部办公厅的一封文件取走了。此事非但事前未征得我的同意,更让我有意见找文化部。南海音像公司一、拖欠款项不还,二、更不尽保管之责。文化部非立法或司法机关,本无权对我作出任何裁决,更无权对我私有的财产作出强制执行的行为。南海音像公司就更无法根据文化部办公厅的文件,推脱应付的一切法律责任。??

  近三年来,我一直未对此事吭过一声……为了顾全大局,为了不给国家拖后腿,为了 完成我当初回来创业的理想,我没说过一句话,却叫他们把我的好意硬扭曲成无理、非法的我……我实在忍无可忍,在国内法学界专家的指点下,终于起诉南海音像公司。??

  想不到,至今这些人仍执迷不悟,还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干涉法制。为了公正、公平,为了中国的法制,更为了祖国的形象,请你们支持佛山中院(非支持我个人),支持他们秉公、依法、根据事实来审判本案。万万别让不正之权干涉、破坏司法的公平、公正。……??

  信末,侯德健声明:“若有任何单位、个人,认为我亏欠他们,则请他们以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否则我们又何必立法,更何必有司法及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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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是巧合,也许是侯的信真发挥了作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决定开庭审理了。?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第三人之一的文化部没有到庭,因而决定延缓审理。但是,休庭后,记者们却没有休息……?お?
      
  1988年4月27日上午9时33分,记者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里,目睹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侯德健、被告南海音像公司、第三人东方歌舞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经济纠纷的序幕。来自中央、省、地方的30多家报社电台的50多名记者“云集”在只能容纳100多人的法庭里,摄像机、摄影机、笔记本频繁地在原告、被告、第三人面前晃动。参加旁听的人们以为今天“有戏睇”,广东法学会秘书长一行亦以考察者身份入席打坐。当审判长率助手们进入法庭时,一位记者赶紧在录音机话筒边上播诵:“近来在广佛地区聚讼纷纭的侯德健起诉案就要开始审……”谁知,审判长陈池法官随后宣布:“由于本案第三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法人代表未到庭,也未委托任何代理人出庭,因此法庭审理改在下月27日,地点时间不变。休庭!”??

  于是,严肃的法庭立即变成了“采访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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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德健对于文化部未能出庭应诉表示非常遗憾。他说,关于《新鞋子·旧鞋子》盒带收入纠纷问题,如能依法秉公办理的话,自己完全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因为早在他加入东方歌舞团之前,就已多次得到有关人士的承诺。表示对侯今后的收入除了上缴个人所得税外,其余悉数归侯个人所有。??

  侯德健表示:赴港灌制这盒录音带,全是由我个人指挥、录音、作曲,文化部对此未曾有过投资,关于我与南海音像公司签订的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是由我侯德健和文化部及南海音像公司三方签署,其中归文化部的利润分成早已与其交割清楚,因此与东方歌舞团和文化部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经济牵连,至于东方歌舞团通过文化部下达的红头文件,也是白纸黑字有案可查的。??

  不知何故,被告南海音像公司法人代表对记者提出的关于该公司与侯德健所签协议是否有效这一关键问题,没有明确回答,而是顾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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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法院列为第三人的东方歌舞团代表及其律师也就该案发表了他们的意见。??

  该团发言人称:东方歌舞团对于该团演员外出灌录个人音乐带的收入规定应上缴70%,由于侯德健在1984年9月与该团团长王昆等4人赴港灌录《新鞋子·旧鞋子》母带期间,侯依然是东方歌舞团的一名演员。所以亦需遵守团内规定。但同时也考虑到侯德健的特殊情况,因此要求侯上缴的人民币数额(即本案涉及的款项19??6万元)实际上还不足全部的30%。这实际上已经很照顾他了。??

  该团的女律师秦郑补充说:照顾也是有限度的,侯德健是中国公民,亦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而且,文化部是灌录这盘音乐带的投资人。东方歌舞团的法人代表是团长王昆,因此侯德健背着王昆与南海音像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侯也无权占有因此而得的全部收益。??

  这位女律师在回答记者问到的,关于东方歌舞团通过文化部的红头文件取走这笔款项是否越过法律的行政干预时表示:由于侯与南海音像公司所签合同无效,故不涉及法律问题。??

  据悉,文化部办公厅1985年12月5日曾致函侯德健,提到侯录制的这盒作品集,是侯在东方歌舞团工作期间,由文化部投资,东方歌舞团出人演唱,侯作词作曲和参加演唱三方面共同合作的产物。当时,侯尚属东方歌舞团成员,该团为支持侯的工作,停掉正常音乐会,派出4人与侯合作,由此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侯曾表示感谢,提出待该盒带发行后交团内20万元作为偿付劳务报酬等其他费用。1985年3月,侯与该团团长王昆谈话中也确认了这个原则,并留有录音。??

  该函中指出,王昆作为东方歌舞团的负责人参与了该节目带的制作,封面上印明王昆监制。侯当初提出交团内20万元,大体上是该盒录音带总收入的20%。文化部虽然投资,但考虑到支持侯的工作,决定不参与利润分成,故在实际利润分成中,三家中只有两家(即侯与东方歌舞团)参加。国家为了照顾侯的生活,同意采取特殊政策,允许侯拿大头。一盒录音带能拿到几十万元,是从未有先例的。鉴于侯当初已向东方歌舞团有过口头表示,故该团未与侯订立其他文字协议。??

  函中还强调,1984年中国录音录像公司、南海音像公司及侯签订的协议是生产发行协议书,并不包括利润分成的内容,而侯当时作为东方歌舞团的代表参与了协议的签字。现在不应因侯离去,而忽略了当时侯是东方歌舞团成员的历史事实。团内成员在外的演出、出版,作为所辖单位是要扣除事业留成基金的,以前团内也是这样做的,无一例外。??

  对于此函,侯德健作了这样的解释:4年前,他在北京发起申请成立了东方录音公司,并在筹备之初,为解决公司开办资金,曾主动口头提出私人赞助人民币20万元,后来因不同意该公司利润至上的经营原则及由外行主持公司管理工作之故,被排挤出局,安排当顾问,因此他主动请辞,来到广州。而该公司还用侯申请来的写明为侯德健而特别批准的出版执照继续营业,并要求侯德健继续赞助人民币20万元。当要求被侯拒绝后,该公司说通文化部办公厅的一些人,在致函侯德健的同时,用行政手段向南海音像公司所在的政府部门施加压力,音像公司挡不住上面来的红头文件,只好照办。?お?
  1988年5月2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贴出公告,侯德健诉南海音像公司欠款并涉及文化部和东方歌舞团一案因故再次改期,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正如有人预料的那样,距原定第二次开庭审理日期还有7天的5月20日,人们见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贴出了“因故改期”的公告。于是,佛山中院一扫往日那样热闹场面,冷清多了。??

  用该案审判长陈池的话来讲就是:“我终于可以安安静静地休息了。”??

  陈池告诉记者,下次开庭的日期还要看进一步取证的情况和东方歌舞团反诉的事实。??
  两次开庭均因故未成,因而也没有进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这样,还有许多事实尚未被外界了解。当然,这难不倒“无孔不入”的记者。??

  在佛山宾馆,东方歌舞团团长王昆向我们娓娓道来欠款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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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侯德健回大陆后,提出要到东方歌舞团工作,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了他的要求。为此,东方歌舞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将北京团结湖已盖成的宿舍楼重新改建装修,仅此一项工程就花了5万余元,并让侯德健享受特殊的工资、台胞补贴及公费待遇。我们对侯德健是非常照顾的。(这时,南海音像公司的周志江副经理插话说:“我们公司对侯德健也是关怀备至的,但我万万没想到我明天就要坐到被告席上了,万万没想到告我的就是侯德健。1985年他因肝病严重倒在我们公司,经医生检查,转氨酶很高,人病得也骨瘦如柴。我出于人道主义,亲自送他到广州大医院去……”王昆女士打断周副经理的话:“即使你当年救过他的命,他今天告你也是对的,如果他有道理的话。可是他没有道理。”)??

  王昆接着说:按照文化部艺术局规定,凡我部直属单位的成员外出录音、灌片等收入,70%归公,30%归个人;并规定所有院、团出外录音、灌片的人员,均应由对方与该团订立合同,个人无权接受聘请。部领导指示,鉴于侯德健的月工资达250元,所以对此盒带的收入破格以侯德健个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出版合同,采取特殊政策,不按原规定执行,允许侯德健得“大头”,东方歌舞团拿“小头”(20万元)。(团长助理梁铁鹏插话说:我们对侯德健照顾得太多了,太优惠了。)我通告了侯德健,当时侯德健并未提出反对。虽然侯德健去签那个合同,但我当时认为侯德健签那个合同总有不对地方。我那时不懂什么是法人,只觉得这不能以个人名义签,应当是以组织的名义签。签订合同应当是法人代表,而侯德健不是法人代表。去香港录制是我带郑绪岚、彭康亮、程琳去的,监制也是我,那时候东方歌舞团录音公司还没有成立,签订合同应当是东方歌舞团法人代表——我。既然侯德健抢着签合同,签了也就签了,我也不计较……当时一个演员录制一盒带子只能拿几百元,到顶了也不过一千元,侯德健拿上百万元,不符合国情吧?不瞒你们,那个合同尽管我一直知道,但是直至今天来佛山市才看到合同的文字。??

  ——1984年12月,侯德健要求离开东方歌舞团,他几次和有关领导表示不交20万元给团里了。我们本来是为了照顾他的特殊情况才允许他个人得大头的,然而他却连小头(20万元)也不给团里了。既然侯德健不履行诺言,我们就有理由要求他按照规定将个人总收入的70%交给东方歌舞团,这是符合分配原则的。现在侯德健所欠20万元经文化部86第35号文决定(1986年3月26日签发),请南海音像公司将录音磁带帐号上的20万元汇入了文化部艺术局帐号。问题已经解决了。??

  记者向王昆女士反映了舆论界不太明白文化部和东方歌舞团对这起经济纠纷何不以法律途径来解决。,王昆女士说:“我们已经拿回20万元,为什么还要通过法律途径去拿?”团长助理梁铁鹏说:“有些事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有些事情则须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经过这几年的普法教育,你们记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所以认为什么问题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我们中国,并非什么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律师及新闻界同行各有自己的主张和见解,就连局外人也不能无动于衷。官司和新闻更加沸沸扬扬……?おァ     ?

  注定是新闻人物的侯德健在龙年又爆出一条新闻,这条新闻犹如一阵强有力的冲击波,冲击着形形色色的人们……??

  原告:只要通过法律程序,打官司没什么问题。同样的道理,若能依法办事,打赢这个官司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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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记者问侯德健怕不怕打官司会对今后工作带来什么麻烦?侯回答,我相信会有困难、有麻烦,但这不是怕不怕的问题,对困难不能躲避,应该面对。??

  记者曾问侯太太:“你对丈夫打这场官司有何感想?”盘腿坐在椅子上的程琳把头一歪,笑着回答:“要让全中国关心我们的人都知道,侯德健敢打官司了,而且是原告!”??

  被告:我们是企业,不应当受损失。我们公司一点也没有错,没有一点错。??

  被告南海音像公司对法院已将文化部列为第三人颇感欣慰,但对文化部不出庭应诉甚感遗憾。公司经理潘永灌说:“如果文化部来出庭就好了。文化部来把当时的情况讲清,我们就不用划第二款了。否则,我们就要亏损20万元了。”??

  “这场官司对我们公司来说最划算。本来全国没几个人知道我们公司,被侯德健起诉后,再加上有文化部和东方歌舞团的陪伴,我们公司已起到了花100万元广告费也起不到的宣传作用。”这是记者在南海音像公司转了一圈后收录的“信息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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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文化部):我们将服从法律的裁决。??

  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记者曾问文化部部长王蒙如何应诉及如何看待这场官司?王部长显出大将风度笑着回答:“此事已进入法律程序,对新闻界,我们是无可奉告。值得说明的是,我们将依法做我们该做的工作,遵守法律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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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东方歌舞团):既然侯德健起诉了,我们就决心应诉到底。我们的口号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记者在采访王昆女士时,曾听她动情地说道:“我们国家必须有法制!必须有法制!”然后,她又信心十足地告诉记者:“这场官司他绝对打不赢!”??

   原告律师:对本案,本律师一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南大学副教授黄惠莲受托担任了原告侯德健的诉讼代理人。她对记者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承诺的欠款数字19??6万元没有异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有关‘债务应当偿还’的规定,被告欠原告的款应当及时偿还。本案第三人不是债权人,第三人无权向被告追索此款。被告在未取得债主侯德健同意的情况下将款汇给第三人是错误的,被告理所当然应对此错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所作的‘裁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原告没有欠第三人的款,即使有债务关系,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第三人应直接与侯先生协商解决,如有足够证据,可另案通过诉讼依法解决,不应与本案混为一谈。”??

   第三人律师:法律不保护不具备法律条件的权益。??

  来自北京第一律师事务所的秦郑律师同样声明,要依法维护委托人(即东方歌舞团)的合法权益。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侯德健虽有特殊情况可以得到照顾,但他必须遵守团里的制度和规定。侯提出制作录音磁带,但他当时没有分文资本作投资,他也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是无效的。法律是不保护不具备法律条件的权益的。”??

  法官:本庭将公正审理此案,希望新闻界发动公民们监督我们依法办案。??

  审判长陈池年届四十,是一位很精干,主张“透明度”的法官。他在回答记者问有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的问题时说:“至今为止,我们还未受到任何行政阻力。我们向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的传票后,文化部致函广东省委政法委,请求协助处理此案。政法委未加任何意见转给省文化厅,文化厅也未加任何观点转给我院。可以说,本省的任何行政机关和负责干部都没有对我们法院施加过任何压力。至于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则是正常的。”??

  对于新闻界的工作,他说:“我们不阻止任何报刊电台的记者来采访法院开庭审理情况,只要手续清楚,所有记者都可以取得庭内采访证,可以不同于旁听者,即可以记录、摄影、摄像、适当地走动。我们也希望新闻界来监督我们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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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听者:一个作曲家同政府部门打官司,法律依法公开审理,这反映我国的法制日趋健全。??
  
   一位政府官员:本案的案情很简单,法律关系也很清楚,诉讼标的数额也不大,是一个很平常很简单的案子。但是本案所涉及的公民和法人均非平常,因而案子复杂化了。??

  当事人之一:这种官司今后还是少打为妙。??

  一位法学教授:现在该是制定版权法的时候了,为什么总是“难产”呢???

   记者认为:侯德健是否欠文化部20万元,南海音像公司该不该听从文化部的裁定而划款,只需通过协商即可解决。协商不成,自有法律来调整、处理。眼下,我们且不管这场官司谁输谁赢,而且现在下结论也为时尚早,要紧的是,当事人各方都应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服从法律的裁决。??

  一个高度民主、法制完备的社会,是不应该忌讳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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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法律与生活》198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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