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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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教育的问题是一个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我自己作为一个学生似乎也能感觉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教育方法方面存在着问题。张教授,你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新三届大学生(77、78、79级的学生)。毕业以后,你又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也接触过律师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因此,我想请你根据你的观察和体会,谈谈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教育是我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针对本科、研究生的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也包括成人的法学教育以及在职法律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我这里主要谈谈针对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

  我们现行的法学教育的问题主要是两个:

  1?蔽蘼鄞幼酆洗笱У姆ㄑг海?还是从专门法律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据我们的观察,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

  2?毖?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比如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而这些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

  过程:张教授,你对我国法律教育中的问题进行了描述。你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

  张卫平:我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的问题,也有法学教育观念、教师自身素质的问题。

  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我们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在法律教育的目标取向上,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在观念上,有的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们就可以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分析,这实际上是误识。正是因为这种观念导致部分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去纠缠晦涩、复杂的理论。而这些理论对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并没有多大的帮助。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环节。我们的教学在转化方面做得不够。

  在知识更新和扩展方面,也存在问题。如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陈旧、知识老化、仅仅限于法条注释这样的问题。我国的法治发展很快,但我们所撰写的教材却是比较陈旧的。现在所用的教材,往往是若干年前撰写的,实际上很多法律规定已经修改,许多理论也已经有所发展。由于撰写、出版、更新教材的周期比较长,就导致了学生们所使用的教材是滞后的,但我们往往却不注意对教材的及时修订和出版。


  过程:张教授,在前面你提到在我们教学方法上不注重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这是否与我们的外部条件有关?

  张卫平:有密切的关系。提高法律实际运用能力,一个很好的方法是案例教学法。但我们没有很好地适用案例教学法,除了我们观念上的问题以外,还由于在我国,法院的判例是不公开的。因此,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很难比较全面地根据自己的需要去收集判例。法院展示的案例很有限,而且很少涉及程序问题。

  过程:张教授,我想问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否也与法学教育的主体,即我们的教师有关呢?

  张卫平:大有关联。教师的知识更新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恰恰我们的教师在知识更新方面有问题。老师撰写论文,出版著作对很多教师来讲,主要是为了应付评职称的需要,即人们常说的“应用文”。另外,我们教师的注意力更多地还是放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这导致教师自己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但忽视了鼓励教师们去接触法律实务。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本身没有法律实务知识,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哈佛、耶鲁,英国的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法学院教授都会抽一定的时间从事具体律师实务。

  过程:张教授,根据你的分析,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你认为要改变这种现象,我们应当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

  张卫平:我认为我国法学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应当对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进行大的改革。

  首先,应当转变观念,改变现有的观念。应当明确我国的法学教育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主要培养法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我认为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实用型人才,而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调整我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体制以适应这种要求。

  在美国,各法学院所要培养的人才就是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律师是典型的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因此,美国各法学院的整个教学方法,都是围绕着培养优秀的律师,培养能够尽快适应律师实务需要的律师展开的。美国之所以提倡案例教学法,大量地运用案例教学法,也与他们的这一培养目标有密切关系。比如说哈佛大学所开设的律师技巧课程、谈判课程、诉讼技巧课程,都是为了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律师。日本在司法改革中也提出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日本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也是为了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

  对于当前我国的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是把硕士研究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相当于法律硕士,他们主要注重对法律实务的了解,以便以后从事法律实务,而不是从事法学研究。

  其次,应该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在教材方面,应当激励和鼓励教材的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再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部门法的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尤其需要丰富新兴领域中的法律知识。



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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