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就在审案件发表意见是否属泄露审判秘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4: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官为审理案件需要或者进行学术研究,能否就自己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对争议问题的看法?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结前,在有关报刊发表了对案件的个人见解,性质上是否属于泄露审判秘密?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涉及法官保守审判秘密的范围,以及法官言论自由的限度等问题,并与司法公正问题紧密相联。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审判秘密与法官保密义务 

  所谓审判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根据上述定义,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审判秘密具体包括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两部分。关于审判中的国家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规范的规定》有明确界定:“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法院就重大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大、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规定》进一步指出:“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审判工作秘密保护,不准擅自公开和扩散”。关于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中确定的保密要求,应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涉密证据材料,涉密案件的承办和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执行死刑情况和刑事司法统计数字,以及诉讼档案中涉及的有关资料等等。 

  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司法公正既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也是人民对司法的真诚期盼。而保守审判秘密,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官法》第7条第(6)项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和实现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如果不能保守审判秘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仅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损害法院及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必须自觉遵守保密义务,严守审判秘密,慎言慎行,防止泄露审判秘密。 

  二、法官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公民言论自由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并以宪法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毫无疑问也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介公开发表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基本看法,进行学术研究和争鸣。 

  然而,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因此,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保守国家秘密,这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更是其应该自觉遵守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审判秘密,随意向新闻媒体透露尚未审结的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将未经宣判的案件的合议庭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重要内容透露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将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扣押等决定提前透露给相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如果法官无视国家保守秘密的规定,泄露审判秘密,不管其采用何种方式都应依法进行追究。因此,法官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受保守审判秘密义务的限制,即所谓自由止于义务。绝不允许法官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审判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法官能否就在审案件发表意见 

  所谓在审案件是指法官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审案件由于正处于诉讼过程中,其最终裁决结果尚未确定,法官先入为主的个人见解有可能影响当事人,并有可能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影响,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猜疑。因为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必须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立场,特别是对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来说,由于其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其一言一行都代表了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媒体及公众关注的焦点。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对法官言行更为敏感,法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当事人攻击法院公正司法留下口实。因此,法官对自己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必须保持沉默,绝不能以任何形式就诉讼中的案件发表个人见解,即使是为了审理案件的客观需要,甚至是为了判前释法,以司法为民及提高审判效率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即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同时《准则》第45条更对法官发表文章等进行了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尽管该条只是规定禁止“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而并未禁止法官发表“适当”的言论,但由于该规范对何为适当的言论未作具体界定,其尺度难以准确把握,为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报刊上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当的。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肖扬在2006年9月12日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因此,法官应自觉遵守这一制度,谨慎发言。 

  四、法官发表意见是否属泄露审判秘密 

  如前所述,法官对其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应当保持沉默,而不能借口言论自由随意发表自己对个案的看法。但如果法官违反规定,对尚未审结的案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是否属于泄露审判秘密?我们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其庭审方式也有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之别。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来说,因案件审理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在神圣庄严的法庭之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法庭公开认证,案件事实逐渐得以清晰明了,一般在庭审结束后,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仅双方当事人心里清楚,就连旁听者也能明白,法官在庭审中还应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因此对于具体案情的披露不属泄露审判秘密。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来说,由于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案情本身即属审判秘密的范畴,因此不宜向社会公开。如果法官在其发表的言论中涉及到了该案情,就违反了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属泄露审判秘密的违法行为。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言,由于实行合议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法官个人的见解,如果不被其他合议庭成员接受或同意,并不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决(最终裁决是按照多数法官的意见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无意间向社会发表了个人对该案的见解,仅能代表法官个人意见,不能按泄露审判秘密处理。但如果法官在发表个人意见的同时,泄露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和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则属于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依法应予禁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说,由于实行法官独任审判制,法官个人对案件的意见往往就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意见,或者对最终裁决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即发表个人对该案件的看法,应属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 

  当然,即使法官对在审案件发表的个人见解没有泄露审判秘密,其行为也是不适当的,也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合理怀疑。因此,法官对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随意发表个人见解,甚至在案件审结以后,法官也不能针对个别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案件裁决的不同看法,发表针锋相对的辩解。因为就法官的职务性质来说,法官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审判行为本身是法官最好的辩解。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法律的威严要求法官只能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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