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法官必须坚守的司法理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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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个人综合素质、修养缺乏,职业使命感不强;司法操作程序不透明,人权、人本观念不强,司法服务宗旨意识差,部分法官不务实情,司法教条,缺乏公平、平衡观念,有失司法公允本性,如此等等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司法者中培养和倡导正确的司法理念,以期在这些理念的支配下,司法者能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在我看来,法官必须坚守这些司法理念。 

  公平正义理念。法官作为社会各种纠纷的裁判者和终结者,自从事法官职业的第一天起,就必须牢牢地把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植入心中,并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始终。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性的摧残,司法不公乃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公。公平正义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精神和灵魂。




 

  法律至上的理念。在现代社会里,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如果作为执法者的法官没有法律至上的理念,就无法促使社会大众也对法律有所信仰,法制现代化就可能成为一种天方夜谭式的神话。 

  公开透明的理念。公开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要不断提升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将全部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司法公开既要向当事人公开,也要向社会公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使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  

  平等对待、严守中立的理念。平等地重视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制裁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每一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都要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保持审判活动中立,给予每一个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每一名法官都要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各种纠纷,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要做到对所有当事人都一视同仁。 

  司法效率的理念。“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只有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一切审判活动都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努力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文明的理念。法官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保持着语言和表达方式的文明,避免粗俗和随意。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在庭审中要体现出法官威严之下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礼貌和对其人格的尊重,避免傲慢和无礼,要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对其陈述和辩解的真诚倾听,切忌嘲讽和挖苦。 

  人权本位理念。人权入宪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充分说明我国对人权保护已到了前所未有的阶段。我们必须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理念。为人权救济提供司法途径,实行人权的司法保护,是现代司法理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司法的各个领域中,都要体现和反映现代司法对人权的关怀。 

  司法终局的理念。司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平抑纠纷,实现权利是司法的神圣职责所在,也是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尽管司法功能有一定限度,但司法毕竟是解决争端,避免社会震荡的最有效手段。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权威,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必需。法官一定要注重提高裁判的质量和水平,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努力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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