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五月花”爆炸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9: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24日晚6时左右,原告李某、龚某与八岁的儿子,一起到珠海市香洲五月花餐厅就餐,礼仪小姐安排在一包房内。约6时30分左右,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李某重伤(二级残废),李某和龚某的八岁儿子死亡。经查,爆炸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蓄意想危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意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该医生把酒带回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1999年10月24日晚,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餐厅,准备“饮用”。当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之子、餐厅一名服务员等人死亡、原告李某等人受伤的恶性案件。制造该枚“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列原告,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41、42条规定,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五月花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403万元。?お?


〔一审适用法律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不适用特殊要害权责任,因为本案不符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因此本案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并认为:

  首先,虽然原告到五月花餐厅处就餐,与五月花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而五月花公司也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健康案件,但五月花公司应尽的义务范围应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判断五月花公司是否尽到了同行业中的一般应有的合理注意。本案中五月花公司餐厅发生的爆炸导致原告人被伤害和其独生子死亡,完全是因为该餐厅自身以外的原因引起,即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餐厅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餐厅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是不能预见的。

  其二,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该行业的商业习惯,而法律、法规以及该行业的规定对此并无明文禁止,因此顾客带酒行为以及服务者不禁止的行为均不为错。本案五月花公司除经营餐饮服务之外,还具有销售烟、酒的经营权,五月花公司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及案件的义务,但对顾客自带的酒则不负该法定义务。原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不恰当。

  其三,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这一事实,是完全因为第三人过错行为所致,“爆炸”是损害的必然原因,而原告提出五月花公司餐厅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三合板隔墙,埋下了此案件的隐患,这只是使原告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损害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五月花公司已经尽到了它在当时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对于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五月花公司抗辩理由确凿,理由充分,予以采信。原告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该第三人与五月花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能让同样的受害人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お?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从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的诉讼意见看,上诉人既主张五月花公司侵权,又主张五月花公司构成违约,认为存在民事责任竞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选择违约或侵权作为诉因,是上诉人的权利。但本案上诉人没有在两者中作出明确选择,法院只能在全面审理后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给予确定处理。如果两个诉因经过审理均不能成立,则无需进行选择。

  首先,关于五月花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家在五月花餐厅就餐时被炸造成人身伤亡,是犯罪分子制造危害公共安全爆炸犯罪的直接结果,其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的侵权责任,均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五月花公司当时根本不知道顾客自带的酒水中安装了炸弹,其与犯罪分子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故意。因此,也就不可能与犯罪分子构成共同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指出,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但是,该规定中的“提供商品”,一般是指经营者自有并售卖的商品,不应包括消费者自带消费用品,本案上诉人受到的损害,并非五月花公司直接提供的商品所致,也不是五月花公司提供的服务本身(如服务内小、量、环境,存在的缺陷)直接造成,故本案也不能适用消费者权保护法的这一规定认定五月花公司构成侵权并据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五月花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五月花公司接受上诉人一家就餐,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营者除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也是经营者的附随义务。但是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经营者即使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及时预测和制止犯罪事件的发生。因此,不能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附随义务绝对化。只要经营者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及服务对象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违约。本案五月花公司属下的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是该行业的商业习惯,作为顾客的某医生带到家的伪装成酒的炸弹,包装酷似真酒的包装,其在一段时间内未发现该“酒”是炸弹,一般人也是难以识别的。当时,五月花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通过履行一般的合理注意义务是不能及时发现爆炸物的。我们更不可能要求五月花餐厅对顾客自带的酒水,采取像乘坐飞机的安检一样的措施或者诸如拿到无人的空地上开瓶等安全防范措施。因此,五月花餐厅在本案不构成违约。

  此外,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五月花餐厅的装修不符合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和要求的问题。经查,五月花公司在工商登记成立前已先行呈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消防科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上诉人上诉认为五月花餐厅装修未向有关部门报批,与事实不符。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高低只是体现阻燃性能的好坏,并不代表燃烧性能等级高的材料的抗爆性能一定会比抗爆性能等级低的材料强,如属于A级燃烧性能材料的玻璃就比属于B2级燃烧性能材料的天然木材抗爆性能弱。本案伤害结果直接由隔墙倒塌撞压所致,并非隔墙着火燃烧导致伤亡,“福特”包房西、北隅即使使用A级燃烧性能材料也不能必然地避免或减轻本案爆炸损害的结果,即“福特”包房西、北隔墙未使用A级燃烧性能本专业与本案伤害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装修违反规定,本案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据此而确定由五月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认定,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本案的损害结果并非五月花公司侵权或违约所致,因而不能以侵权或违约的法律事由而判令五月花公司给予赔偿。但是,五月花公司作为商业营利性企业法人,为营利而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五月花餐厅消费的事实,五月花餐厅的营业行为与本案爆炸事件的发生有客观事实结果的联系。虽然五月花公司在爆炸事件中也同遭不幸,但上诉人一家无过错遭害(一死一伤),受到的肉体、精神的严重创伤以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比五月花公司受到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对此,社会各界(包括五月花公司)寄以深切同情。因此,根据上诉人一家的经济状况,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酌情由五月花公司补偿上诉人30万元。

  并进而认为,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虽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的责任人为犯罪分子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为了公平而在无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作出适当的补偿的可能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关于“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有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仍要求无责任的一方给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的一种具体情形,这种立法先例体现的精神可为审判实践借鉴,本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正是考虑了这一因素的。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判决如下:五月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30万元给上诉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5032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相关文章


千古洲是谁?
再次觉醒
律师与律师文化??
立法:依法治国第一步
链接“五月花”爆炸案
“五四”运动的民族主义与我国现代的律师事业
魅力重庆 旭日静升??
青年律师的未来??
律师四十,好心情??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